珠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委员会登记情况汇总表
2024-12-12 14:05:35发布 浏览54次 信息编号:18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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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委员会登记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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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就
曾任律师协会职位及服务年限
担任任何社会职务
你得到了什么样的奖励?
拟议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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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
观点
年、月、日(盖章)
市律师协会
观点
年、月、日(盖章)
注:1、本表一式两份;
2. 本表需要填写、签名并盖章。完成后,需将Word版本、PDF扫描件和纸质原件提交至市律师协会。
附件2
承诺书
珠海市律师协会:
本人严格遵守《珠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珠海市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珠海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本人接受协会对本人的工作安排,并提交了《珠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申请表》。
本人特此承诺,此承诺不可撤销。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3
珠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委员会登记情况
汇总表
律师事务所(盖章)
序列号
委员会(单独排)
姓名
自荐职位
性别
手机
邮件
维权工作
犯罪业务
民用业务
调查工作
10
11
12
13
14
15
注:1、本表一式两份;
2、本表需填写、签字、盖章,然后将word版和PDF扫描件提交给市律师协会。
附件4
珠海市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6年6月21日珠海市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0月23日珠海市第七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履行珠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职能,规范各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促进协会各项工作的发展,根据珠海市律师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珠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珠海市议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决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合并、撤销工作委员会的设立。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总裁办公会议和分管总裁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监事会对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的主席会议和全体会议,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严格遵守协会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和活动由协会秘书处统筹、协调、安排和实施。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参与或主持协会及本工作委员会重大议题和问题的研究、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办理本工作委员会的代表性提案;
(四)组织开展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务;
(五)根据协会授权和工作委员会的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应当以结果为导向。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当制定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年终工作总结。各工作委员会于每年12月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年终总结和新一年的工作计划,并报送理事会。报告同时提交监事会。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组织活动时,应当及时向分管会长和协会秘书处报告,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和安排。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协会财务状况,取得开展活动所需的必要经费,经费列入律师协会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至四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
工作委员会具体人数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每个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十五人。确需增加或者减少的,应当报行长办公会议决定。
同一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只能有一名律师担任同一工作委员会委员。如果董事和秘书长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则例外。
第十三条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出席工作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工作委员会主席提名。经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行长办公会议审查后聘任。任期与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由主席会议提名,报董事会批准。秘书长由工作委员会领导班子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律师自愿报名,并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高,大局意识强,严守纪律法律,热爱法律职业,有强烈的奉献精神;
(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八年以上;
(三)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纪律处分;
(四)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者代表性;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活动;
(六)能够较好地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召开本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本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布置委员工作,开展委员会活动;
(三)提议增补和罢免本委员会委员;
(四)向董事会作出工作报告;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或者以本工作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者意见,并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特殊需要须报协会分管会长批准,并可以代为理事长。
第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办理委员会的相关行政工作,并与协会秘书处联系、协调相关工作的安排和开展。
第二十条 董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由行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董事的候选人名单,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职务的,由主任提出建议,经分管会长(副会长)批准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拆除。
秘书长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报主管会长(副会长)批准免职。
第二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应当分别报审批机关批准。辞去委员职务后,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外,在任期内不得加入其他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守纪律和法律,热爱法律职业,有奉献精神;
(二)执业年限达到三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年限达到两年以上。或者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法律执业经历,其中在本市执业年限须二年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声誉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
(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活动;
(五)积极履行委员职责,能够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任务;
(三)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参与本委员会工作事项的表决;
(五)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声誉。
第二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工作委员会活动的,应当提前向主任申请请假。
第二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必要时可以予以补充。补充由律师自愿报名、委员会推荐的方式进行,由秘书处协调,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每年增补成员的数量不得超过一次,直至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上限为止。
委员会作出推荐前,应当召开董事会议,研究被推荐人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法律工作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其他严重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有身体原因、无法在本市执业等客观原因的;
(五)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六)违反其他聘用条件的。
丧失委员资格的,由各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董事、副董事丧失委员资格的,由会长会议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过半数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工作委员会会议应有议题和议程,并及时通知全体委员。
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记入会议记录并存档。
会议形式可以是现场会议,也可以是在线会议。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召开会员工作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协会会长、分管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协会秘书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涉及业务委员会事项时,可以邀请相应业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出席会议。
第三十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各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以工作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和其他材料,应当经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主任批准。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总裁会议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组织活动前,应当制定活动计划,经会长、副会长初步同意,并在活动前五个工作日报协会审核。申请方案应当由主任签字确认,并报秘书处初审。活动须经会长、副会长批准后方可开展。
计划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和协办单位、活动内容和主题、参加人员和规模、预算等
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活动召开三天前将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活动结束后,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及时编写活动信息,详细反映活动情况和结果,并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发放材料一并报协会秘书处、签到表和其他材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开展应邀访问外国(境外)机构和个人、邀请外国(境外)机构和个人参加工作活动等涉外交流活动,应当向协会报告;活动前至少六十天。报告并严格执行外事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就有关业务或者自身活动进行新闻宣传时,必须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有关媒体等事项报理事会批准。
工作委员会不得建立自己的工作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微信公众号、网页或者自行制作的出版物等。
工作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以工作委员会成员身份接受媒体采访,协会指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专题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未经协会按程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未经本会批准,工作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工作委员会成员身份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不得受邀成为有关组织的会员。
第三十八条 未经本会批准,工作委员会不得自发组建律师工作组或者组织。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会有权按照《珠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对各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或口头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全国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另有规定的,按照全国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各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制定委员会工作规则,报协会理事会备案。
附件5
珠海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6年6月21日珠海市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0月23日珠海市第七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序开展珠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业务委员会的活动,指导和提高律师各专业业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珠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各业务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开展不同法律专业领域业务研究和分类指导的工作机构。其宗旨是充分发挥会员积极性,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改善业务工作环境,促进律师专业分工,实现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情况设立若干业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律师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委员会的设置。
各业务委员会接受协会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
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业务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对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以列席业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业务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以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开展业务培训;
(二)开展工作研究和业务预测,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对国家立法、司法活动和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行为规范和业务规范;
(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收集、整理、发布律师业务信息;
(七)在本协会指导下,与其他各方开展律师业务交流活动;
(八)相关项目工作和活动完成后,及时撰写总结、报告材料和工作信息;
(九)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各业务委员会每年必须积极开展专业业务培训、专业业务研讨会并组织撰写一定数量的专业业务论文。无法完成上述任务的,委员会主任必须向董事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
每个业务委员会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五人。
因业务需要确需增加或减少委员会成员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业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选举前,上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业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出席业务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业务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业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聘用。任期与业务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一条 担任业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高,大局意识强,严守纪律法律,热爱法律职业,有强烈的奉献精神;
(二)从事法律业务或者法律执业八年以上;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四)未因职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纪律处分;
(5)本科及以上学历,理论基础扎实,业务经验丰富,在行业内有一定声誉;
(六)曾办理过相关法律领域的重大案件或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并积极从事相关专业的理论研究。
(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活动;
(八)能够较好地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与副主任讨论,确定秘书长;
(二)召集本委员会董事会议;
(三)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定,交办委员会工作;
(四)有权代表律师协会或者以本委员会的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者意见,并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五)向委员会通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六)向协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每六个月向理事会提交半年工作总结,每期结束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七)完成协会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委员会副主任按照委员会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受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以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四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实行自愿登记选举产生,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各业务委员会委员由个人自荐,经会长会议审议并提出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后,由各业务委员会委员推荐。
业务委员会秘书长从委员中选举产生,由主任提名,总裁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业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工作审查。一年工作时间内未履行职责、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不称职或者半数以上委员要求更换的,予以解聘。将直接由总统会议取代。
主任、副主任离任时要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在任期内辞职,须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辞去委员职务后,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外,在任期内不得加入其他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守纪律和法律,热爱法律职业,有奉献精神;
(二)从事法律业务或者法律执业五年以上;
(三)未因职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纪律处分;
(4)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六)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活动;
(七)能够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九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对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增补或者撤销本委员会委员的提名。
第二十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委员会主席交办的任务;
(三)每年向各自委员会提交至少一篇业务研究论文或处理相关案件的个人经验总结,参加至少一次业务研讨会,参加组织至少一次业务培训;
(四)热心倡导和积极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律师开展专业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累计3次未参加本委员会委员活动的;
(二)委员会要求连续三天休假才能开展会员活动,但患重病的情况除外;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暂停执业处罚的;
(四)无故不完成本委员会的工作任务的;
(五)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为各业务委员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及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业务委员会可以召开主任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落实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工作委员会会议应有议题和议程,并及时通知全体委员。
在工作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应在会议记录中记录并提交。
会议可以采用现场,在线,电话会议等的形式。
董事会议的第24条责任:
(1)决定加入和撤职该委员会成员;
(2)根据该协会业务委员会的活动规则制定适合本委员会的详细规则;
(3)召开委员会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委员会四年的工作计划;
(4)提供有关律师专业评估,海外培训,继续教育,外汇和其他项目的意见。
第25条商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研讨会,听证会,商业观察,商业培训,工作建议和意见,公共业务咨询,法律宣传和演示,外部交流,信息服务等进行工作。
第26条每个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的协会秘书处提交年终摘要,新年的工作计划应在实施前向律师协会主席的办公室会议批准,副本应被发送给监事会。
第27条根据工作计划,业务委员会可以在内部分为几个小组,董事应指定副董事或成员负责该小组的协调,以便成功完成特定的特定工作任务。
第28条,应及时概括商业委员会的活动并公开发布(包括通过网站,微信公共帐户等)。
第29条以研讨会,培训课程,业务交流等形式进行委员会活动,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将活动转换为律师业务培训时间。
第30条组织活动之前,商业委员会应制定一项活动计划,获得总统和副总统的初步同意,并将其提交给协会,以审查活动前五个工作日。请求计划应由董事签署并确认,并提交给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查。这些活动只能在总统兼副总统批准后进行。
计划的内容包括活动的名称,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的时间和位置,赞助和组织单位,活动的内容和主题,参与者和规模,预算,等等
商业委员会应在活动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督委员会。
活动结束后的第31条,商业委员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迅速写出事件信息,反映事件情况并详细介绍,并将其提交给协会的秘书处,并将活动照片以及活动照片,活动分配材料,登录形式和其他材料。归档。
第6章委员会基金管理系统
第32条委员会的活动资金来自律师协会的分配,社会赞助,专业活动和社交活动的收入等。每个委员会应合理和经济地使用活动资金。
第33条委员会应提交年度计划,并每年提出今年的活动预算,并应在执行之前提交给董事会批准。
第34条委员会的资金应由协会的财务部门管理,应受律师协会秘书处和委员会的双重监督。
第7章监督
第35条该协会的监事委员会有权根据“朱达律师协会的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监督每个商业委员会的工作,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写或口头建议。
第8章补充规定
第36条每个委员会都可以根据这些规则和委员会的特定情况制定相应的详细规则。
第37条如果国家律师协会和省级律师协会还有其他规定,则国家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的规定应占上风。
第38条这些规则应在受律师协会行政理事会的批准后生效。
第39条解释这些规则的权利属于该协会的董事会。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