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2024-12-30 02:03:54发布    浏览35次    信息编号:189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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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摘要】法律援助是保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像其他公民一样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我国自1994年实行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宣传不够、资金严重不足、救助人员不足、服务形式单一、制度不规范等不完善之处。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立法与便民服务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史

法律援助是扶贫济弱、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它是现代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象征。这一制度可以确保弱势群体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援助的萌芽始于1992年,是针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狭义法律援助。 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社会弱者权益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始。 1994年初,“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探索和实施的正式开始,掀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新的一页。 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2003年7月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确立了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真正建立了现代化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的重要体现。

二、法律援助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法律援助已有基本的实施条例,并在国内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还不够完善,还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据有关资料显示,法律援助工作较好的国家不仅在本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对法律援助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国《法律援助法》、加拿大《法律援助法》等。 《法律援助法》。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地方政府也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同时,获得法律援助并没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导致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缺乏纲领性指导文件。

其次,资金紧张。扶危济困,法律援助给弱势群体带来了福音,但其自身发展却面临资金困难。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投入法律援助的资金毕竟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人员办案积极性,影响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律师在查找信息、调查取证等方面就会遇到困难,导致办案服务质量下降,无法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我国法律援助中心大部分分布在大中城市,但小城市的宣传力度不够,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更小。因此,有人认为法律援助是“花招”。此外,我国农村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什么条件下如何向法律援助部门寻求帮助,也不了解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这使得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资源不合理。利用率。

最后,地区差异导致法律援助不协调。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许多地方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滞后。比如,在我国西部,贫困地区和广大农村,一方面存在经济困难,另一方面又缺乏专业律师。大部分人才流向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实施难度很大。虽然国家现在会出台鼓励中东部地区律师到西部提供援助的政策,但由于家庭和经济问题,基本上没有律师愿意去,这就导致了法律援助因地区差异而出现不协调。

三、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构想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内容还不成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就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以下设想。

一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强化公众观念。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努力做到情感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让法律援助工作获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坚持群众利益至上,热情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好每一起案件,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传递温暖党和政府。要把人民群众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拓宽舆论沟通渠道,把人民群众的新诉求作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着力点,以新期待为抓手。把人民群众作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切入点,切实发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法律援助工作措施更加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人民群众意愿。

其次,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中国有句话叫“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有效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因此,我国应着力建立层次清晰、体系完善、内容齐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完全针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关资料显示,法律援助工作较好的国家不仅在本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对法律援助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法规,如英国的《法律援助法》和加拿大的《法律援助法》。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国家法律、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三是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一、以设施便利化为重点,提高法律援助服务可及性,是加强便民服务的必然要求。因此,要继续建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完善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推广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建设,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方便城乡居民就近获取法律信息、申请法律援助,特别是偏远地区农民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2、做好“12348”法律服务热线升级改造工作,聘请一支受党和人民信赖的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轮流值班,保持热线畅通,为群众提供专业解答。公众。 3.扩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应用,优化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逐步实行网上申请、审批、指派,实现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点,提高服务效率。

四是建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资金来源制度。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国家拨款,未正式纳入国家年度财政预算。因此,每年收到的资金数额非常有限,无法满足需要。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理想途径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1、从国家到各行政区,根据实际情况,将每年所需的法律援助资金数额纳入财政预算,并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增加。 2.进一步争取社会资金支持,广泛发动社会成员捐献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 3.建立法律援助费用分摊制度。受助人因胜诉或者接受援助,经济状况明显好转,有能力支付部分法律援助费用的,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返还部分费用。规定共享范围和比例。

4. 结论

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不仅体现了保障人权平等的法律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主义优越性和和谐社会的本质。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群众必将更多地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新的活力。

(作者单位:陕西省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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