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法律稳定性

2025-05-27 13:01:01发布    浏览78次    信息编号: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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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法律稳定性

北京专业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探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适用,以及法律规范的一致性。

法律并非固定不变,实际上,它如同天空和海洋会因风起浪而变化一般,也会随着具体情境和时代变迁而不断演变。

法律的变迁,往往受到时间、事件、地域、人物等因素的影响……正所谓水流无常,法律亦如此。当然,法律在追求稳定性的同时,也不可随意进行修订。若法律缺乏稳定性,便会导致其行为指导功能丧失,让人们陷入迷茫。

我们必须明确,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一旦经济状况或社会环境出现变动,法律是否应保持原有的稳定性?

显然也不是。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为例,其犯罪成立的条件源自于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相关条款。至今已有三十年历史,若继续沿用那时的认知来规范当前行为,可能会使得该罪名的适用范围过于广泛,因此,自然需要对它进行适当的限制。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两高”发布,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有效回应,旨在解决当前争议较大的问题。

《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若企业行为旨在虚增业绩、融资或贷款,且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且未因抵扣而产生税款被骗损失,则不构成犯罪。若其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则应依法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众多既无骗税意图,也未因骗税导致税款损失的情形。若单纯依据行为犯的逻辑进行定罪,将对企业的经营信心和发展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前经济活动中扮演的角色愈发关键,它不仅被用于提升业绩、筹集资金和申请贷款,还可能涉及逃税等非法用途。然而,此类虚开发票的行为并不会导致税款流失,且行为人并无骗取税收的意图。因此,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心功能的争议之声日益高涨。

随着时光流逝,局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我们必须着眼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作用,即其用于抵扣税款的功能,对相关罪行进行重新审查和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作用在于税款抵扣,只有通过这一核心作用进行虚假开具以骗取税款的行为,才能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抵扣税款现象客观存在,且易于确认。然而,“骗抵”行为却牵涉到人的主观因素,其认定方式又当如何?既然“骗”字当头,便不可避免地要对人的主观意识和意志进行审查和判断。由于这种主观意图深藏于行为者的内心,故而需进行推断,正如非法占有目的之推断。“通常情况下,若出现因抵扣导致的税款损失,自然可以推断行为者主观上怀有‘骗抵税款’的意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该解释的解读和实施,通过推断得出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和意图,换言之,若存在抵扣税款的行为,则可视为具有骗取税收的意图。

无论如何进行判断,但至少已经不再仅仅将行为视为构成犯罪的依据,这种变化是与时代发展同步的。

司法实践不仅随时间变化而变化,还因地域差异而有所不同。刑辩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对此应有深刻体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这类涉众型案件在法律上对入罪标准和刑罚幅度有明确规定。然而,设想一下,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与普通县城相比,即便吸收的金额相同,司法部门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和处理结果也可能存在显著差异。这并非是司法上的失误,而是由于各案件在地域分布、政策实施以及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实际差异。

谈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由于同一开票企业涉及多个不同的受票企业,不同地区的处理方式各异。有些地区将其定性为犯罪,并且执行严格。而另一些地区则采取行政手段处理,比如需要补缴的税金必须补缴,只需接受税务处罚,不会升级为刑事犯罪。

说到这里想起了守株待兔的寓言故事,与大家分享。

宋朝时期,有一位农夫在耕作,他的田地里有一截树桩,一只兔子奔跑时不慎撞到树桩,脖子折断而亡。农夫便放下手中的农具,守在树桩旁,希望能再次捕获兔子。然而,兔子并未再次出现,而农夫却成了宋国人的笑柄。如今,有人试图用古代圣王的治国之道来治理当代的百姓,这些人就如同那个守株待兔的农夫一般。

非预期地修复古制,不遵循常规做法。法律亦需跟随时代步伐,不断更新。特别是随着法定犯罪数量的不断上升,其侵犯社会及公民权利的方式多样、手段更新迅速,对于此类犯罪,确实需要根据形势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强化监管与打击力度。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例,其中新增的自洗钱犯罪情形,正是时代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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