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法裁判:律所两律师分代原被告是否违程序?

2025-05-29 10:03:55发布    浏览80次    信息编号:21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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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裁判:律所两律师分代原被告是否违程序?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明文规定,在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的案件里,若同一律师事务所内的不同律师同时代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那么该律师事务所便不得与任一方当事人建立或保持任何委托关系。然而,这一规定只是由全国律师协会所制定的行业规范,并不构成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条款。

这五项裁判意见均对争议的题目作出了清晰回应,且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

五、原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在原审开庭环节,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应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所述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一)禁止当事人陈述辩论观点;(二)应当进行开庭审理却未进行;(三)违反法律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四)存在其他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二审的审理阶段,法院充分考虑了案件双方的意见。在杨秀珍及所有被申请人均坚决主张保持原代理律师,并向法院递交了《豁免函》的前提下,法院才同意了这一请求。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明确指出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代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然而,该法并未对同一律师事务所内的不同律师不得分别担任争议双方代理人的情形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明文规定,在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的案件中,若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该所不得与任一方当事人建立或保持委托关系。然而,该规范系全国律师协会所制定的行业准则,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条款。因此,杨秀珍提出,双方代理律师应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这一主张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且原审法院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说法,因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不能成立。

(2017)最高法民再246号

在广宇公司再审审理阶段提出的观点中,该公司指出在二审阶段,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系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汇银公司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丁伟也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控诉讼的情况,然而,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此外,该主张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再审条件,因此,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2015)民申字第425号

针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分别在第一、第二审程序中分别代表原告和被告进行代理,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了对法定程序的违反。

惠福集贤分公司提出,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两个审判阶段分别代表不同当事人。依据《律师法》及司法部批复,此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规范。然而,这不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所述的严重程序违法。因此,惠福集贤分公司关于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指控缺乏依据。

(2014)民申字第898号

在一审程序中,若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系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需注意《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该法条明确指出,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也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存在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然而,该法条并未对不同律师的代理权限进行限制。因此,即便双方代理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代理行为亦未违反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在二审审理阶段,该问题已不复存在;同时,这一情况也不属于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凯兴公司提出的这一再审申请理由,不予采纳。

(2013)民一终字第149号

在楼颂春与祁连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及施伟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断:首先,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被原被告双方同时委托的情况,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在本案中,施伟伟被追加为原告,然而他与农牧局、方泰公司以及方泰青海分公司在利益上并无分歧。尽管双方均委托了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代理,但这并未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造成损害。在一审过程中,楼颂春也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一审法院虽准许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施伟伟与农牧局共同出庭应诉的做法存在不妥,但这并未触犯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楼颂春据此提出一审判决违背了法定程序,但缺乏法律支持,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均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任何委托关系:,,,,,,,,,,,,,,,,,,,,,,,,,,,,,,,,,,,,,,,,,,,,,,,,,,,,,,,,,,,,,,,,,,,,,,,,,,,,,,,,,,,,,,,,,,,,,,,,,,,,,,,,,,,,,,,,,,,,,,,,,,,,,,,,,,,,,,,,,,,,,,,,,,,,,,,,,,,,,,,,,,,,,,,,,,,,,,,,,,,,,,,,,,,,,,,,,,,,,,,,,,,,,,,,,,,,,,,,,,,,,,,,,,,,,,,,,,,,,,,,,,,,,,,,,,,,,,,,,,,,,,,,,,,,,,,,,,,,,,,,,,,,,,,,,,,,,,,,,,,,,,,,,,,,,,,,,,,,,,,,,,,,,,,,,,,,,,,,,,,,,,,,,,,,,,,,,,,,,,,,,,,,,,,,,,,,,,,,,,,,,,,,,,,,,,,,,,,,,,,,,,,,,,,,,,,,,,,,,,,,,,,,,,,,,,,,,,,,,,,,,,,,,,,,,,,,,,,,,,,,,,,,,,,,,,,,,,,,,,,,,,,,,,,,,,,,,,,,,,,,,,,,,,,,,,,,,,,,,,,,,,,,,,,,,,,,,,,,,,,,,,,,,,,,,,,,,,,,,,,,,,,,,,,,,,,,,,,,,,,,,,,,,,,,,,,,,,,,,,,,,,,,,,,,,,,,,,,,,,,,,,,,,,,,,,,,,,,,,,,,,,,,,,,,,,,,,,,,,,,,,,,,,,,,,,,,,,,,,,,,,,,,,,,,,,,,,,,,,,,,,,,,,,,,,,,,,,,,,,,,,,,,,,,,,,,,,,,,,,,,,,,,,,,,,,,,,,,,,,,,,,,,,,,,,,,,,,,,,,,,,,,,,,,,,,,,,,,,,,,,,,,,,,,,,,,,,,,,,,,,,,,,,,,,,,,,,,,,,,,,,,,,,,,,,,,,,,,,,,,,,,,,,,,,,,,,,,,,,,,,,,,,,,,,,,,,,,,,,,,,,,,,,,,,,,,,,,,,,,,,,,,,,,,,,,,,,,,,,,,,,,,,,,,,,,,,,,,,,,,,,,,,,,,,,,,,,,,,

律师在处理同一案件时,若同时代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涉及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在处理诉讼或非诉讼事务时,若其亲属担任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则应予以禁止。

曾经参与过某项事务或案件的具体处理或审判的行政人员、法官、检察官、仲裁者,在成为律师身份后,若继续负责处理或办理同一事务或案件。

同一律师事务所内的不同律师,若同时代表同一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担任代理人,以及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此情形仅在该县范围内仅存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并且已经获得当事人事先的同意时方可例外。

在涉及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的案件中,若同一律师事务所内的不同律师同时代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者该所及其员工作为某一方的当事人,而本所的其他律师又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在非诉讼事务领域,若非当事人共同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同时代表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

在委托合同解除之后,若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涉案案件的后续审判或处理阶段,再次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其他情况与第(一)至第(七)项类似,且根据律师的执业经验和行业内的普遍认知,可以判定为需要主动回避且不宜处理的利益冲突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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