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2025-05-31 04:02:43发布    浏览166次    信息编号:21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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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 制定目的

为确保律师依法执行其职责,对律师在代理婚姻家庭案件时的执业活动进行规范,并为律师提供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指导建议,特制定此指引。该指引并非强制性的或规范性的法规,仅作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参考和借鉴之用。

第2条 指导思想

在处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时,律师应秉持构建和谐家庭与社会的理念,充分展现其专业职能和积极作用。

第3条 行为规范

律师在处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时,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还需结合婚姻家庭法律领域的专业特性,参照以下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第4条 业务特点

诉讼业务的受托主体为个人。在婚姻家庭这类案件中,它们与个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只能由个人作为委托人,而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这一角色。

在某些业务领域,律师的代理权限存在一定限制。考虑到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人身关系,且委托人的情感因素对其影响显著,因此建议代理律师在一般情况下仅接受一般授权形式的代理。

当事人情感波动对业务处理有显著影响。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不仅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也相当复杂。鉴于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特别关注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变化的细微之处,以冷静的态度处理家庭纠纷。同时,律师应将法学专长与社会学知识相结合,全面运用这些知识来处理法律事务。

第5条 工作原则

律师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全力以赴,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得到有效维护。

在处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时,律师必须严格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以及各类机密信息。

在代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律师需充分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密切关注当事人心理和情绪的波动,将心理辅导方法与法律服务有效融合,帮助当事人保持冷静,妥善解决纠纷,避免矛盾升级。

在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恪守调解至上的原则,力求最大限度地促使双方当事人以理智和冷静的态度妥善化解纷争。

第6条适用范围

本指南主要针对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中的应用,涵盖了代理婚约财产争议、离婚案件、婚姻效力相关及撤销婚姻争议、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夫妻财产协议争议、离婚后财产争议、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争议、夫妻抚养争议、子女抚养争议、监护权争议、探望权争议、赡养争议、收养争议、分家析产争议、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等法律事务,同时亦包括上述领域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本指引未包含律师在处理继承民事事务以及涉及重婚、遗弃、虐待等刑事法律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条款。

第一章 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 律师接待咨询

在案件受理阶段,律师通过面对面交流的形式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应当首先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同时通知当事人需提前准备好相关书面材料。此外,律师还需告知当事人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第八款,鉴于婚姻家庭事宜往往牵涉到个人私密信息,若律师在咨询过程中安排其他律师或工作人员一同参与,务必在提供咨询服务之前,积极向当事人询问是否同意有他人在场。

在进行律师咨询时,需先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他们的身份和婚姻家庭状况;同时,还需了解双方纠纷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情况;特别是要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咨询者寻求法律援助的主要动机。

当事人若因个人隐私的考量而选择不向律师透露某些信息,律师应当予以充分尊重。

在第十条中,若当事人咨询的内容涉及财产纠纷,律师可从以下角度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深入了解:,,,,。

10.1房产情况;

10.2存款情况;

10.3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

10.4家具电器情况;

10.5贵重物品情况;

10.6车辆拥有情况;

10.7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

10.8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10.9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10.10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

10.11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10.12其他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

10.13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10.14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第11条律师了解房产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1.1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即现房还是期房;

11.2房产性质,比如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11.3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

11.4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来源及方式;

若在购房过程中涉及贷款,需关注首付比例、贷款金额、主要贷款人身份、每月需偿还的本息总额,以及截至当前所剩余的贷款本金总额。

11.6房屋权属状况、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

该房产是否存在其他抵押情况,以及目前是否牵涉到其他债权债务的争议。

11.8该房是否已建成交付业主,目前实际使用、居住情况;

11.9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口情况;

11.10房产装修及出资情况;

11.11其他房产相关情况。

第12条律师了解存款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2.1双方名下有无存款、存款数额及来源,相互是否知晓;

是否保留客户存款与取款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掌握客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户号码等关键信息。

12.3近期内存款账户的交易记录;

12.4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

12.5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

12.6目前各存款账户归谁掌管;

12.7是否存在以第三人名义开户存有夫妻存款的情况。

第13条律师了解股票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3.1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证券公司;

13.2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

13.3目前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及数量,当前股市大约市值;

13.4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目前资金账户的余额;

13.5是否存在由当事人出资,以第三人名义持股的情况。

在接待咨询环节,律师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的家具电器状况进行了解,这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其购买时的价格、品牌、数量以及资金来源,同时,律师还需掌握家具电器的当前大致估值。

律师有权查询并掌握涉及双方当事人所拥有的贵金属、珍贵古董以及其他价值较高的动产详情,同时需了解是否存在涉及继承或接受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物品的情形。

第16条律师可以了解双方名下汽车拥有情况,包括以下信息:

16.1汽车品牌、款式、牌照号;

16.2需要确认的购买时间点、消费金额大小、支付手段的选择、是否涉及贷款以及相应的还款状况;

16.3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16.4目前车辆市值;

16.5有无车辆抵押情况及与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律师在掌握公司股权及其他企业投资权益的相关信息时,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深入了解:

17.1企业的名称及营业地;

17.2企业注册的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

17.3企业出资人的人数、姓名及各自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7.4企业注册后有无工商登记的变更事项;

17.5在企业财务状况方面,具体可考察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企业的净资产状况。

17.6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市场前景;

17.7持有股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转让股权的情况;

17.8当事人对企业投资权益分割的态度;

17.9其他企业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涉及当事人所拥有的保险权益、住房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将来可能获得的各项收益,律师需依据纠纷的具体状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深入调查。

在掌握上述财产信息的过程中,律师还需关注财产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这样做有助于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时涉及到的管辖权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在咨询过程中,律师针对可能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需详尽掌握纠纷的具体情况,核实案件是否属于管辖范围,是否满足法院立案的要求,以及是否有受理的可能。若案件不符合立案标准,律师应尽力向当事人推荐其他解决矛盾的方法。

第21条规定,在回应当事人直接提出的问题之外,律师还应当主动在以下三个方面向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以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对其案例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及应对策略进行详细分析。

在具体实践层面考察,法律理论分析同实际操作成效间可能存在何种分歧,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遭遇何种难题,以及如何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当事人应当持有何种心态和做好何种心理准备。

向当事人阐明解决问题的可行路径,并指导其做好相应的准备,同时告知其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个阶段,以及可能涉及的时间、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成本。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应填写《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这样既能确保在为委托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时对案情有清晰的认识,也便于当事人查阅相关信息。

对于处于激烈矛盾冲突中的当事人,律师需秉持职业道德,对当事人当前的婚姻家庭纠纷进行理智分析并提出建议;对那些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律师应善意地提醒他们保持冷静处理问题。在告知诉讼风险后,如果当事人依然决定提起诉讼,律师可以考虑接受该案件的委托。

第二节 律师接受委托

当事人若有意与律师事务所确立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律师需先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同时需对当事人所委托案件的管辖法院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满足我国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标准。若发现不满足相关要求,律师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相关法规,并为其提供其他解决争议的合法途径。

律师在处理事务时,必须遵守一项规定,即对于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接受委托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然而,如果委托人仅仅针对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配或子女抚养问题提出再审请求,律师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这一委托。

若委托人授权律师代为提出申请,以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裁决,律师有义务向我国法院说明,我国法院仅认可该离婚裁决中的离婚效力部分,而对于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以及子女抚养等事项,则不予认可。

在咨询过程中,若律师发现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之前已提起过离婚诉讼,并且自上次诉讼结束至今不足六个月,律师需告知当事人需等待六个月期满后方可再次提起诉讼。然而,如果律师在咨询时发现自上次离婚诉讼结束后出现了新的情况或理由,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离婚诉讼委托。同时,律师还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在六个月未满时启动诉讼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接受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委托过程中,律师必须特别关注委托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非,则必须与委托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完成委托代理手续的办理。

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29.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29.2若存在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相关规定,或者出现其他不宜接受委托的情况。

在律师着手处理委托代理事宜之前,必须首先弄清楚委托人是否已经聘请了其他代理人。如果委托人已经拥有其他代理人,那么律师需要考虑是否接受这一委托。

第31条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委托手续应包括以下内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达成委托代理协议后,需制作三份合同副本,其中一份交付给委托人,另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最后一份则由事务所自行保管。

当事人需签署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文件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需提交给负责受理的法院,另一份需由承办律师保存于档案中,最后一份则需交还委托人。

31.3律师事务所同时出具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在律师进行委托手续办理过程中,必须与委托方共同商定司法文件及案件相关资料的投递地点。

第三十二条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律师有权要求委托人完成《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填写,此表格旨在帮助律师掌握当事人双方的个人信息、资产状况、子女状况等相关内容,同时也能确定法律文件的投递地点,并明确双方的联系方法。

在处理委托事务的流程中,律师需妥善保存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副本或者其它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

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过程中,第33条明确规定,协议内容中不得包含对所承担法律事务结果的任何承诺或担保。

律师事务所一旦接受委托,若遇特殊状况导致承办律师无法履行代理职责,律师需立即告知律师事务所。经委托人同意后,律师事务所需迅速更换承办律师,亦或就终止合同事宜展开商讨。

一旦接受委托,若委托人提供不实证据或借助律师提供的服务进行违法行为,律师事务所在搜集证据、核实情况后,律师有权拒绝继续担任代理人,并向委托人通报此事,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将相关记录存档,并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节 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36条本节所述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36.1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系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

36.2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系我国香港、澳门、台岛居民;

当事人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调整或解除等法律行为发生在境外,亦或案件所涉诉讼标的位于外国。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若设立、变更或终止,其相关法律事实若发生在港澳台地区,或者案件所涉诉讼标的物位于港澳台地区,则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代理相关事务或参与诉讼阶段,若身处国外并停留。

第三十七条在处理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涉外、港澳台案件时,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或一般代理授权。若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期间或诉讼过程中有可能不在国内,则推荐律师接受特别授权。

在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委托时,律师需特别关注离婚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时需决定是采取诉讼离婚还是行政登记离婚的方式。此外,律师还需明确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并向委托人说明选择中国内地法院立案管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管辖所面临的不同诉讼风险及可能产生的结果。同时,律师有责任告知离婚裁判在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效力。

律师在接受特别授权进行代理时,必须在其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列出具体的代理权限和期限。同时,必须特别指明律师是否具备代为接收法律文件的权限。

第四十条律师接受来自境外的委托人委托,负责处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务。若委托人无法返回境内参与诉讼,律师可以提前指导当事人完成与代理事项相关的授权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证据等法律文件的公证和认证等程序性手续。

第四十一条根据规定,当律师受聘于海外中国籍人士,代表其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一系列法定文件,这些文件一般包括:

41.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1.2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41.3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41.4委托人签名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或离婚意见书);

41.5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41.6子女出生证明或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41.7境内及境外来源的证据材料。

若该法律文件为非中文版本,则必须由案件所涉法院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准确翻译,并将翻译后的文本一同提交至法庭。

该法律文件需依据其来源及案件所涉法院的具体规定,由代理律师判断是否必须由委托人国籍地的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出具公证,并需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亦或可由我国使领馆直接进行公证。律师在获取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后,方可将之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四十二项,律师若受境外外籍人士的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的代理人,须向法院递交以下法律文件:

42.1委托人的国籍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

42.2委托人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2.3委托人签名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包括离婚意见书);

42.4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42.5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42.6境内及境外来源的证据材料。

若该法律文件为非中文版本,则必须由受理法院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准确翻译,并将翻译后的版本与原文一并提供给法庭审阅。

该法律文件需依据其出处及案件所涉法院的具体规定,由代理律师判断是否需要委托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或公证员进行公证,并且还需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在此过程中,律师需留意不同国家对于公证认证的具体规定各有差异。律师在收到相关公证或认证文件后,再将其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律师在受香港居民委托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时,作为代理人,需向法院递交以下必备法律文件:

43.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3.2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3.3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或答辩状(包括离婚意见书);

43.4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43.5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43.6来自境内及境外的证据材料。

该法律文件需依据其来源和案件所涉法院的具体规定,由代理律师判断是否必须经过司法部认可并持有公证人资质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之后还需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的转递印章,最终提交至法院。

第四十四条律师若受澳门居住的委托人之托,负责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向法院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一般包括:

44.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4.2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4.3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或答辩状(包括离婚意见书);

44.4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44.5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44.6来自境内及境外的证据材料。

该法律文件需依据其出处和案件所涉法院的具体规定,由代理律师判断是否需要通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进行验证,并据此决定是否将其提交至法院。

第四十五条,律师若受台岛地区居住的当事人之托,作为婚姻家庭案件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一般包括:

45.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5.2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5.3委托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包括离婚意见书);

45.4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45.5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45.6来自境内境外的证据材料。

该法律文件需依据其来源和案件所涉法院的具体规定,由代理律师判断是否需要在台岛地区完成公证手续,之后还需在境内受案法院所在地的公证员协会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提交给相应管辖法院。

若委托人身处国外并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处理律师代理手续,律师需对国内亲友所提供的委托手续和授权权限进行核实,并在确认无误的基础上,方可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

第四节 收费

在处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时,律师需依照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来收取代理费用,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必须详细规定收费的具体形式、金额、种类以及结算的具体方法。

第48条律师要特别注意婚姻类案件不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在委托协议的第49条中需明确规定,针对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特定诉讼事宜,例如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反诉等行为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应当包含在原有的律师代理费用之内。若双方同意通过协商额外增加代理费用,则必须在协议中予以明确表述。

第五十条,委托代理协议内需明确指出:一旦律师与委托人已完成委托代理手续,并开始提供法律服务,若委托人单方面终止委托代理关系或主动撤回诉讼,亦或对方当事人撤回诉讼,那么律师费用的结算方式应予以明确。

第二章 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 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

第51条案件准备阶段,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51.1了解和熟悉案情;

51.2收集原、被告主体身份材料;

51.3收集相关证据;

51.4分析案情,制定代理策略;

51.5草拟各类诉讼文书及财产清单、证据清单;

51.6诉讼前的调解思路;

51.7条款用于判断是否有必要提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实施证据保全,或者先行执行。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确保支付判决的顺利执行,避免对方擅自挪用资产,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旦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律师需留意,务必在15天之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完成立案手续。

第53条考虑到婚姻家庭案件往往牵涉到子女抚养金、赡养金以及夫妻抚养费用的争议,律师可以依据案件紧急程度的不同,为当事人提出先行执行的申请。

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整理

律师在调查和搜集证据时,必须确保其过程合法合规,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全面细致地收集信息,并且行动迅速,同时要重视证据的准确性、合法性以及与案件的相关性。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禁伪造或篡改证据,不得以威胁或利诱的手段促使他人提供不实证据,不得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取证据,亦不得协助或引导当事人进行证据的伪造或篡改。

律师在进行案件相关证据的调查与搜集时,必须由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介绍信,并需出示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件。在律师向证人进行取证调查的过程中,建议由两位律师一同进行。若证人数量较多,则应逐一进行询问和调查。

律师在搜集书籍证据和物品证据时,必须优先获取原始文件和实物。若获取原始文件和实物存在困难,可采取复制、拍照等方式,或者收集副本和摘录本。然而,对于复制品、照片和摘录本,必须附加相应的证词或说明。在收集视听资料时,必须清晰标注其来源。

律师在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必须严格保密,若需在法庭上展示此类证据,必须提前通知法庭,并采用不公开的方式提供,不宜在公开的庭审过程中进行展示。

律师在立案前若认为某些证据需鉴定或财产需评估,须在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委托经司法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或评估机构进行相关鉴定或评估。若在诉讼庭审过程中出现此类需求,律师需提醒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请求法院委托相应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

在律师准备向法院提交录音资料之际,务必留意提交录音的原始文件,亦或是磁带的原件。至于数码或电子形式的证据,则可以将其刻录至光盘之中,并且还需整理出录音资料的书面文字材料。

在提交录音资料至法院之前,律师必须亲自聆听录音内容,并且要对照文字材料进行详尽的核对。

律师在向法院提交照片时,需确保照片经过冲洗或彩色打印处理,且需按照法院的具体要求将其粘贴在规定尺寸的纸张上。同时,照片上需清晰标注证据的名称、来源、拍摄日期以及证明的具体内容。

第62条要求,在准备证据复印件时,需根据参与诉讼的人数、案件采用的是普通审理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法院的具体要求以及律师事务所存档的必要,进行相应的数量准备。

律师需对所提交的证据资料进行详细分类并赋予序号,同时需对证据的出处、所证明的事项以及具体内容进行概述,随后编制一份详尽的证据目录,并请委托人签字确认,并在上面标注提交的具体日期。

第63条规定,在案件立案之后,若律师根据案情的具体状况,认为有必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则应立即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表示同意,律师需提交一份正式的申请书。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申请未予批准,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议一次。

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制作调查笔录的方式。该笔录需详细记录:

调查的时段、进行的地点、执行调查的人员、接受调查的对象、调查的动机以及接受调查者的陈述。

调查对象在陈述结束后,需亲自检查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需在“以上内容已审阅,无任何错误”的语句旁签字,同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若调查笔录有多页,被调查人应在每页签字确认。

证据原件不宜由律师直接保管。若确实有必要由律师保管,承办律师需谨慎处理,确保妥善保存。在与委托人进行证据原件的移交过程中,必须细致地完成所有必要的书面交接手续。

在处理第66条律师代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律师应全面掌握案件细节,并搜集相关证据,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在婚姻基础这一方面,需考察的内容涵盖了婚前双方的相识途径、恋爱经历以及结婚登记的相关信息,同时还包括双方各自过往的婚姻历史。

夫妻感情状况分析:涵盖婚后双方感情的发展态势,夫妻间矛盾冲突的形成过程,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是否已经接受过调解,离婚谈判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复合的可能性。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需考虑的因素包括:过去子女主要由哪位家长照料抚养,目前子女的居住情况,子女本人的意愿,以及夫妻双方对于抚养子女的意见和能力;此外,还需关注双方是否还有其他继子女、养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以及各种对抚养子女有利或不利的因素。

财产相关事项:需明确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和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状况;需核实是否存在其他书面形式的财产约定;同时,要了解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占有、使用和管理的现状,并确认当事人是否隐藏或转移了共同财产。

66.5双方当事人目前对于离婚的态度;

涉及离婚案件的程序性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人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的裁决结果如何,本次诉讼中是否存在一方处于离婚限制期内,以及案件由哪个法院负责管辖。

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能够搜集以下各类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状况:

共同居住者,包括家政服务人员、邻里、友人、同僚以及亲属等,他们的证词、调查记录。

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公安人员调查笔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法医的鉴定报告,这些均属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材料。

(3) 离婚协议、保证书、电子邮件、信件、短信、日记等;

(4) 反映夫妻感情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文件;

相关机构包括妇女联合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均需参与并记录在婚姻纠纷调解过程中的活动。

(6) 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前对财产归属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律师能够协助审查这份协议的有效性,进而判断其是否适合作为呈堂证供。

在处理涉及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不动产分割问题时,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搜集和准备相关证据:

针对婚前个人或夫妻共有的房产,律师有权获取相应的房产权利证明;若获取证明存在困难,或是产权登记尚在进行中,律师可依据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法规,向房屋登记的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房产预售、销售的备案或登记资料;同时,律师还需准备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若房产证上标示除未成年子女外的其他共有人信息,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说明,由于房产牵涉到非本案当事人的权益,法院通常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将此一并处理。

若购房是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实现的,律师需详询客户关于该房产的首付款项、婚后贷款偿还状况以及剩余未还贷款金额。同时,律师应准备包括购房合同、抵押借款合同以及还贷账户的还款明细等在内的相关书面证据。

若购房资金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个人财产,律师将搜集相关出资证明;若涉及第三方出资,律师还将收集证明债务存在或赠与成立的相关证据。

若双方在房产分割价值的评估上存在较大差异,律师需尽力获取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相关资讯,同时搜集相应的证据材料。

若条件允许,律师可以搜集相关证据,了解分割房产的现居住者状况,同时收集双方是否拥有其他房产或居住地的信息。在需要的情况下,律师还可以前往房产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公司、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取证。

若房产分割过程中,有第三方声称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可以建议委托人另行提起诉讼,通过独立案件来处理此事;同时,可以将关于该房产物权诉讼的判决结果,作为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进行提交。

律师在保障客户权益的过程中,有权对涉及双方的存款状况进行查询,这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双方或单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信息,诸如开户行、账户持有人姓名、账户号码以及大致的存款数额等。在需要的情况下,律师可以预先准备一份向法院申请调查存款信息的正式文件。

律师在保障客户权益的过程中,有权对涉及双方的股票信息进行详尽调查,这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账户信息、股东代码、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及具体账号、股票交易的具体记录以及资金账户的交易历史等。

若客户提供了关于对方当事人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的详细信息,律师可申请由受案法院向中央证券结算(上海、深圳)公司进行调查,亦或律师可凭借调查令自行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及相关资金账户的详尽资料。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若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却是以第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或购买相关资产,律师可协助客户搜集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律师还需征询客户对于该财产是主张所有权还是债权的选择。此外,律师还需向客户分析是否需要另行发起关于所有权或债权的诉讼。

在处理家具和家电的相关事宜时,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详尽地编制一份财产清单,其中需详细列出家具电器的品牌、型号、数量、材质等信息。此外,这份清单还应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以及婚后个人财产进行分类,以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提供准确的信息。

在涉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拥有贵金属、珍贵古董字画等高价值物品的情况下,律师需编制详细清单,对相关财产进行详细记录,同时搜集能够证实财产所有权或价值的证据,并务必妥善保管好这些证据。

在动产可能面临灭失风险,或者对方当事人存在私自转移或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时,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提出采取公证、录像、证人陈述等手段来确保证据安全的建议。

若当事人持有车辆,律师有权从委托人或者车管部门处搜集行车证、购车合同、购车发票以及出资证明等相关资料。同时,律师还需调查购车时的贷款情况,包括贷款本金、还款状况以及贷款剩余金额,并核实车辆牌照信息以及车辆的当前价值。此外,律师还需了解目前车辆的实际使用者是谁。

律师有权向委托人询问涉及双方企业的投资权益状况,进而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数据,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检索相关企业的档案资料,同时,对以下信息进行详尽调查:

(1) 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企业在成立之初的出资者名单、各自的出资份额、资金投入的具体形式、以及登记的注册资本额。

企业进行的年度审查所提交的会计文件涵盖了各类报表,这些报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损益表。

(4) 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有无变更情况;

在婚姻家庭纠纷发生过程中,需关注是否存在一方擅自将企业投资权益进行转让的行为,是否存在转移企业资产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恶意制造企业债务的情况。

当前,我们需要考察这家企业的运营状态、其在市场上的份额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以便评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企业投资权益在市场上的实际价值。

在搜集上述工商资料的过程中,律师需留意收集企业开设的各类账户信息,包括基本账户和其它非基本账户,以便于日后如有需要,能够方便地进行资金查询。

律师获取上述信息的途径还包括其他多种方式,例如查阅企业官网、浏览宣传手册、咨询税务登记机构等。

在上述特定条款之外,若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额外的财产权益或共同承担的债权债务,律师需竭力进行调查,同时搜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

若当事人的资产位于海外或港澳台地区,律师需在竭力搜集相关证据的同时,留意涉案资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法律冲突规则以及区域间法律冲突规则,特别是要关注我国法院的判决文书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能否被认可和执行的潜在风险。

第67条律师代理同居析产纠纷或同居子女抚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同居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共同居住的具体时长,需判定是否构成非法同居关系,以及他们在同居期间的生活相处情况。

同居期间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的来源与资金投入情况,财产权属的登记信息,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书面协议,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同居生活期间,需了解子女的出生状况,过去主要由哪位家长负责照料与养育,目前子女的居住环境,子女个人的意愿,以及双方对于抚养子女的看法和能力。此外,还需考察双方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对子女抚养产生不利影响的习惯或疾病。同时,还需确认双方是否还有其他继子女、养子女或婚生子女。

67.4发生同居纠纷的原因及双方或一方有无过错;

双方同居关系纠纷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上,亦或是财产的划分问题上,还包括了子女抚养权的争执等方面。

在处理同居纠纷时,律师需明确是否涉及第三方权益,特别是合法配偶和子女的权益,这一判断有助于决定是否需要搜集相关证据。

第68条律师代理扶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夫妻扶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68.1夫妻生活现状,一方当事人是否有遗弃、分居等情节;

双方需提供各自的经济收入情况,搜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中一方所面临的艰难生活状况,同时也要评估另一方在抚养责任方面的能力。

68.3发生扶养纠纷的原因;

68.4确定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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