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律师┃离婚协议书规定,丈夫承担女儿大学教育费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 有效吗?

2024-02-28 11:03:51发布    浏览259次    信息编号:12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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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律师┃离婚协议书规定,丈夫承担女儿大学教育费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 有效吗?

裁判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条款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父母赡养义务的性质:“子女无法独立生活”。 法定义务的规定并不禁止父母在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情况下通过协议承担赡养义务。

索赔

姜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命令江2向江1支付第一学年(2022年至2023学年)0.5元的费用,其中0.5为学费(按10月25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计算) ,2022年,金额为1:7.3,计算学费、杂费、住宿费等,共计69,375美元),生活费每月1,500人民币,12个月共计18,000美元,交通费130,000人民币(两轮) -一学年中国至美国往返机票一张(约65000元人民币);

2、责令江2缴纳江1第二至第四学年(自2023年至江1大学毕业)的大学学费,并于每年8月31日前缴纳江1第一学年的学费。 :含学费0.5元(中途转学以新学校缴费通知为准),生活费0.5元。 两次,往返机票约6.5万元);

3、责令江二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所欠赡养费2万元;

4、法院判令江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首次检验证明

江1的母亲张1和江2原本是已婚的。 两人于2004年10月3日生下女儿姜1号。2017年9月22日双方同意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内容如下:

1、女儿由女方抚养,与女方生活在一起。 60%的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日常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承担。 男方每月支付6000元的子女抚养费……直到女儿18岁。 另:女儿自愿参加学校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境内或出国游学,费用男女各承担一半。

2、丈夫承担女儿的大学教育费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经庭审询问,江1已于2022年9月赴美留学。江2已再婚,并已婚。一个未成年的孩子。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赡养费。 父母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要求子女抚养费。

本案中,江1的母亲张1与江2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男方每月支付6000元赡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庭审过程中,江二人承认2022年1月至10月的2万元赡养费并未支付给江1,故江1要求江二支付2022年1月至10月所欠的2万元赡养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江1的母亲张1在与江2签署离婚协议时单独约定“女儿大学教育费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由丈夫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赡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赡养费的60%(包括生活费、日常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承担,男方每月支付6000元赡养费,因此,赡养费约定双方的赡养费金额中已包含姜1年18岁时所拥有的赡养费金额,因此,法院不支持姜1在本案中要求姜2支付各项大学费用的请求。

另外,作为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应该尽快摆脱离婚的影响。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和工作,调整心态,花更多的精力考虑子女的教育;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应该为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创造更大的价值、提供保障。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把原来夫妻之间的矛盾转移到孩子身上。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利用儿童作为报复或遏制对方的工具。 孩子需要父母双方的照顾。 亲生父母之间的怨恨、争吵会对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对孩子未来的成长和人格塑造产生负面影响。 孩子的父母应该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快乐的成长环境,尽量减少离婚对孩子的伤害。

因此,2023年1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1、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姜二一次性向已婚女儿姜一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赡养费共计2万元;

2、驳回江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蒋某1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蒋某1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蒋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关于江1的赡养费负担,江1的母亲张1和父亲江2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江1将由母亲张1和父亲江2抚养。每月支付赡养费6000元,直至江118岁; 江1上大学的费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均由江2承担。张1与江2之间关于江1的赡养费的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该协议是真实的张某、江某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本协议合法有效,两份协议不存在重叠或冲突。 江1要求江2缴纳大学学费,合理合法。 在离婚协议中,江1的母亲和江2就女儿大学教育和出国留学的费用正式达成一致,双方应基于孩子的利益履行赡养义务。 除了父母对子女的法律抚养义务外,离婚时父母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负担也是合法有效的。

江2号辩称不同意江1号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本案中,姜某并非离婚协议主体,不具备起诉本案主体的资格。 涉案离婚协议书无效,可以撤销。 我们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我们不应该支付江一的大学费用。 江一在北京拥有价值数千万的房产。 他在美国可以独立生活,所以我们不再需要支付他的学费。 江一的上诉已超过上诉期限。 上诉状没有江1本人签名,故江1的上诉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江某1提交了以下证据:出租人向江某1发送付款确认邮件: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租金为3,866.13美元。 2022年6月30日租金为3,825美元; 2022年12月9日从张某1账户向UCSB支付学费16,393美元,2023年3月6日从张某1账户向UCSB支付学费16,704.27美元,证明房租和学费均等额。 有薪酬的。

经质证,江某2认为:房租是复印件,银行转账证据最后一页包含路费。 请法庭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如果已经支付,我们认可该证明的目的,但我们认为这是张1愿意捐赠给江1的费用,不应该由江2分担。江2也认为上述证据不被认可上述证据均未经外国使馆公证认证。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查明:关于江1上诉的签名,因江1目前在国外留学,他持有身份证并录制视频向本院解释,由于他在国外,无法避免超过上诉期限,因此他委托其母亲张某1代其签署了上诉状。 他认出了母亲的签名,这也是他在本案中提出上诉的真实意图。 2022年10月11日,张1向UCSB汇出16,255.72美元; 2023年3月6日,张1从其账户支付了UCSB学费16,704.27美元。 汇款凭证“交易代码”栏:留学、教育相关旅行(1年及以上)。

另查,江一的本案代理人于2023年1月6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并于2023年1月28日邮寄上诉状。

本院认为,教养是指年长亲属对年幼亲属提供的养育和教育。 在赡养纠纷中,子女有权就父母同意的赡养费提起诉讼。 因此,江某二关于江某某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起因是张某、江某二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子女抚养协议的履行纠纷。 本次法院主要审理的焦点是约定的赡养费是否应当履行。 张1、姜2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2、女儿大学教育费用(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由男方承担”,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规定,该协议是张某、江某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本协议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条款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父母赡养义务的性质:“子女无法独立生活”。 法定义务的规定并不禁止父母在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情况下通过协议承担赡养义务。

《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条款时,姜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夫妻财产分割安排后,仍自愿承担姜一出国留学的费用。 江二应当遵守的不仅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而且符合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院支持姜某的相应诉求; 江2认为江1不再需要赡养费,不应支付大学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受理。 江二认为江一逾期上诉,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将对一审法院相应错误认定予以纠正。

对于江1在诉讼中主张的各项费用,由于张1与江2之间约定的“女儿大学教育费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比较笼统,所以没有具体说明具体的费用项目。 基于对约定目的和生活习惯的了解,并考虑到江二人出国后生活、工作发生的重大变化,本院认为,“上大学的费用”应包括学费、已缴纳的学杂费等。到学校的生活费,及蒋2 1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本院不支持姜某1要求姜某2支付住宿费和交通费的请求。

庭审中,江1表示,由于学杂费是按照学校下发的通知中规定的具体金额支付的,因此医院仅支持上述费用的实际发生费用。 至于江1的学杂费,大学录取通知书附件中载明了相应的收费标准,江2也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现在江1实际已经缴纳了三笔学费,共计49,352.99美元,折算成人民币0.827元,按照约定应由江2承担。 本院将资助江1的学费、学杂费。

关于江1的生活费,他主张每月1500美元。 该医院综合考虑江1就学所在地的消费水平以及江2目前的收入和负担等因素,将酌情按每月1000美元的标准提供资助。 江一大学2022-2023年生活费共计1.2万美元,折算人民币共计8.76万元。

综上,姜某的上诉请求合理部分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院改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

1、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54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549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2向江1支付第一学年发生的学费、学杂费共计0.827元;

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二向江一支付2022年至2023年生活费共计8.76万元;

5、驳回江1的其他上诉请求。

(2023)京01民中2319号子女抚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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