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报考律师考核规则》(2021年修订)
2024-03-04 10:03:49发布 浏览225次 信息编号:124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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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报考律师考核规则》(2021年修订)
宁德市律师协会申请执业律师
实习考核细则(2021年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市律师执业实习生(以下简称实习生)实习考核活动,健全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保证实习生实习质量,为律师执业培养和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实习申请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实习申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实习考核是指:实习生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完成一年实习后(自颁发《实习证明》之日起计算),宁德市律师协会( (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受理实习生通过其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律师执业机构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后,市律师协会考核与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委员会》)组织实习生进行笔试、面试、考核和公示程序,依次进行。
本规则所称实习生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实习和实习登记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并经批准实习注册的。 在宁德市辖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依法可以接收实习生的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本规则所称实习辅导律师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职责和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执业律师业务素质高、执业经验丰富,并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并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合格”;
(五)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制裁,未受过律师协会暂停执业等行政处罚或者暂停会员资格等行业制裁;律师协会在执业过程中;
(六)党员律师三年内未受过党纪处分;
(七)三年内未曾被禁止指导实习生实习;
(八)因严重失信未被确定为国家有关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
(十)一名指导律师指导实习生不得超过两名。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律师执业基本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律师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按照“政治素质高”的培养目标,坚定、合法、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和本细则的规定,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 实习考核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2章 组织与回避
第五条 实习考核工作由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每批实习生考核时,由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成员和指定的实习考核员组成考核组。
评审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六条 评审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考核组成员与参加实习考核的实习生有密切关系的;
(二)考核组成员与参加考核的实习生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执业机构;
(三)考核组成员对参加实习考核的实习生有利害关系;
(四)其他可能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的情况。
第七条 考核组成员有第六条规定情形,未自行申请回避的,参加实习考核的实习生有权申请回避。 参加实习考核的实习生申请退出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在考核开始前提交。
第八条 评审组成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 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或者会长决定。
考核组成员在作出是否退出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加实习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流程及内容
第九条 实习生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律师执行机构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附电子材料光盘)随附的)。 ):
(一)《律师实习考核申请表》;
(二)实习生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三)指导律师出具的评估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出具的《实习考核证明》;
(五)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生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实习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退休人员、拟兼职律师执业人员除外);
(七)《实习证明》;
(八)《宁德市见习律师实习考核登记表》;
(九)《办案工作记录》及指导老师的批语;
(十)实习生完成实习培训的证明材料;
(十一)实习生协助办理案件12件以上的证明材料:
1、实习生协助、指导律师办理的案件不少于8件,其余案件可以是协助其他执业三年以上律师办理的案件。
2.证明实习生协助办案的材料包括:表明实习生参与案件活动的封闭式法律文件(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复议决定书等),或未明确实习生参与案件活动的文件。实习生参与案件活动的法律文件以及实习生参与案件活动的法院、仲裁庭笔录等证明材料; 其他能够证明实习生协助办理非诉讼案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实习生撰写的协助办理案件的总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或关键问题、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法律问题分析、办案经验等。
4、实习生应编制目录,将案件材料按顺序排列、装订。
(12)一寸蓝底彩色大照片一张,不戴帽子;
(十三)不存在不符合律师法定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行为的承诺书。
(十四)评审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实习考核和质量考核申请材料的审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收到实习生申请材料后,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评审申请,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评审委员会;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材料并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二)考核委员会自收到实习生申请考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成立考核小组,同时将实习生申请材料转送至送评估组审核。
(三)评审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对符合条件的,考核委员会将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对实习生进行质量考核。
(四)质量考核包括笔试和面试考核。
第十一条 笔试评价
(一)笔试考核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人通知,包括场地安排、现场记录、成绩汇总等。
(二)参加实习考核的实习生必须按通知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笔试,不得无故缺席。
(三)笔试内容包括时政政治、律师法、职业道德与纪律、律师奖惩等。笔试总分100分,笔试成绩70分视为合格。
(4)笔试合格的,考核组将组织实习生面试。
第十二条 面试与考核
(一)面试考核由考核组组长主持。
(二)面试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生就实习总结进行概括性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但不少于2分钟)。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生的行为举止、修养、语言叙述和组织能力。
考核要求:着正装,举止端庄、大方、自信、有礼貌; 语言表达简洁、准确、流利。
2、考核组成员询问实习生对政治素养、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理想的了解情况。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生的政治素养、业务素养、职业道德。
考核要求:具有习近平法治思想,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能够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有律师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3、考核组成员根据实习生的案件材料,有针对性地向实习生询问协办案件的基本情况、办案流程、法律理解与适用等实际问题。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生的实习经历以及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考核要求:了解实习生对协助办案的熟悉程度以及对协助办案实际操作的掌握情况,识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情况。
4. 假设具体的法律场景,实习生将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并提出具体的法律解决方案。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
考核要求:了解实习生对法律关系的理解程度、处理法律业务的能力、是否具备律师执业的基本能力。
5、其他面试、考核内容。
(三)实习生的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其他法律执业机构负责人到场,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或总结。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是否违反实习管理规定。
考核要点:了解实习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综合职业素质,是否参与过政治敏感问题上访、上访或怂恿他人参与上访、上访等情况。
(四)采访点评
面试考核结束时,考核组组长应对实习生的面试考核进行总结和点评,客观指出实习生的优势、劣势和存在的问题。
(五)面试评分
考核组成员根据评分标准独立打分,并根据实习生面试和考核结果填写《见习律师面试考核评分表》。
(六)面试结果
面试考核采用100分的评分标准,其中政治素质占25%,品德占25%,业务素质占25%,实习表现占25%。 考核组成员面试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或超过70分,即为合格。
第十三条 质量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评估委员会提交质量评估材料和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收到评审组提交的质量评审材料和评审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 通过笔试和质量考核(面试考核)的实习生,由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考核。 经审查,形成最终评估意见。 市律师协会会长签字后,秘书处将名单向社会公布,为期10天。
公示期间收到针对实习生的投诉、举报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汇总、查明、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不实的,终止调查,并通知投诉人; 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另行处理。
第十五条 经考核,实习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取得《执业律师集中培训申请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培训计划并经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考核合格;
(三)经市律师协会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实习期间不存在不符合《律师实习申请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和《律师实习申请管理办法》所列律师合法执业条件的情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及有任何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行为。 品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实习纪律,未有《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申请实习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考核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将考核意见填写在《律师实习考核申请表》上,并通知经考核的实习生和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律师执业机构。 15天内写。 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宁德市司法局。
第十六条 实习生经考核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并按照规定申请实习。 《律师执业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第三十五条、《福建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执行。
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原因和结果填入《实习生登记表》,并通知被考核的实习生和接受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 15天内以书面形式实习。 其他律师执业机构也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宁德市司法局。
实习生对不合格考核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实习生。 同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宁德市司法局。
第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出具的合格考核意见是实习生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 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的,由市律师协会重新考核。
考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考核,重点考察申请律师执业者自实习期满至申请执业前期间是否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律师执业人员应当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七项的规定,并据实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章 考核纪律
第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对实习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市律师协会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监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实习考核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核纪律:
(一)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核地点;
(二)考核过程中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谈举止,不得讨论与考核无关的内容;
(三)保守秘密,对考核过程中遇到的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考核的实习生提供的案例和业务重大信息、考核组引用的其他信息等;
(四)严格的考核程序和评价标准,确保整个过程真实、客观、公正,不得行贿、送礼、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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