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潍坊市执业律师实习申请表.doc》

2024-03-18 02:08:23发布    浏览187次    信息编号:13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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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潍坊市执业律师实习申请表.doc》

关于印发《潍坊市申请律师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律师协会各县、市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各公司法务部门:

《潍坊市律师实习申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在已经宣布了。

潍坊市律师协会

2015 年 12 月 9 日

潍坊市律师申请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潍坊市申请执业律师实习活动,加强工作组织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保障律师队伍合格人才的培养和输送,潍坊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实习申请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实习申请考核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有关规定,山东省律师协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申请参加执业前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生),其实习管理办法适用本办法。活动。

第三条 潍坊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生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实习生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生的监督。 监督管理。

市律师协会对实习生进行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律师执业实习申请者的管理由市律师协会管理与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管理委员会)实施。

考试管理委员会的全部工作接受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 实习报名

第六条 申请实习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实习生作为实习生: (一)不能维持合法设立条件、经营条件较差的;

(二)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停业整顿等行业处罚,自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四)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

(五)受到禁止接收实习生行业实习生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六)无法为实习生提供固定办公席位和必要的办公条件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但未通过考核的;

(八)未按照市律师协会的要求足额缴纳当年会费的。

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混乱。 上一年度因本所律师、实习生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被投诉,经查实属实的,本所当年不再接收实习生; 投诉经查实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制裁的,律师事务所两年内不得接受实习生。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律师实习的,应当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受实习申请者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委托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实习生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协议;

(七)本协议自市律师协会批准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经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的实习协议及补充协议,不能有效确定实习生的实习期限。

第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专业经验;

(二)热爱法律职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罚。

实习督导律师不得同时督导两名以上的实习生。

第十条 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 审查合格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材料报送市律师协会。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通过拟实习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生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审查,资格证书在省外取得的,由市局政治部出具转职证明);

(4)身份证(提交原件并审核复印件)。 非实习地户籍人员,须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

(5)学历证明(提交原件、复印件供审核);

(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书面承诺;

(七)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人事档案保存证明;

(九)实习期间,本人认可并遵守全国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能够参加所有实习****活动保障;

(十)接受实习申请的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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