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筑律师(108)|合同签错,建筑商索赔百万工程款被驳回?

2024-03-19 20:06:14发布    浏览225次    信息编号:13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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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筑律师(108)|合同签错,建筑商索赔百万工程款被驳回?

1.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量、拖欠工程款

2、裁判要领

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承包人增加的工程量为承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的租赁财产。 承包商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应被拒绝。

三、案例简介

2014年11月,承包商与开发商签订租赁合同。 开发商租用了承包商的生产场地以及相应的水、食堂等公共设施,并约定如果开发商需要业务发展,承包商将积极提供办公场地。

2015年1月,合同开发商将涉案项目承包给承包商,建设生产线。 双方签订土建施工协议。 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按照承包商的要求,在一楼修建了两层配电室,在二楼修建了一间办公室。 ,三楼公寓。

2016年7月,双方计算工程造价,包括土木工程新台币、二、三层办公楼及公共设施新台币。 双方对于是否应承担增建的二、三层办公楼及公共设施存在分歧。

4、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承包开发商应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24289元,其中不包括二、三层及公共设施的费用。

五、律师意见

洛阳房地产建筑律师|河南兰瑞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

本案中,开发商与承包商同时签订了租赁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对于二、三层办公楼及公共设施的付款是否应支付的问题,双方意见不一,理由如下:一是开发商认为合同双方已达成一致。 签订合同并同意支付租金后,承包商应提供办公场地。 其次,承包商认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按照你的要求提供了办公场地,现在工程正在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款应由发包人承担。

律师提醒:双方在合作初期一定要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难听的话要先说出来,以免双方理解上产生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的纠纷。两党之间的争吵。 建议聘请专业人士最大限度地审查合同。 防止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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