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安平律师受邀在肇庆市律师协会分享《罪责环境下的有效辩护》
2024-03-20 06:05:17发布 浏览195次 信息编号:132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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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平律师受邀在肇庆市律师协会分享《罪责环境下的有效辩护》
2023年2月26日下午,肇庆市律师协会在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举办2023年全市律师工作培训班。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惠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凡(仲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于安平律师受邀参与刑事辩护业务分享。
本次培训班是疫情开办以来肇庆市律师协会主办的首场线下培训会。 肇庆市律师协会会长谢立英、副会长李德汉、肇庆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海洋、副主任梁飞燕以及近200名肇庆市执业律师参加了本次培训。 活动由肇庆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飞燕主持。
本次会议,肇庆市律师协会成功邀请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于安平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杨建华律师出席。会议。 于安平律师担任刑法知识培训会议的主讲人,为全市律师分享了他在办案过程中对“辩解环境下的有效辩护”的经验和看法。
会议开始,肇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德汉上台致辞,对余安平律师远道而来为肇庆市律师提供法律知识培训表示欢迎和感谢,并表示提出律师要提高思想立场,认识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刑事辩护人才队伍建设。 希望学员以本次学习培训为契机,学以致用,学以致用,切实提高履行刑事辩护职责的能力,充分发挥刑事辩护的积极作用。刑事辩护工作。
随后,于安平律师做了题为“罪刑环境下的有效辩护”的专题讲座。 他以认罪认罚制度的产生为切入点,深入阐释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史,分析了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的做法是认罪认罚。 他分享了多年来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宝贵经验。
于律师提出,要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环境下实现有效辩护,首先要明确四个问题。 即辩护律师不是认罪、接受处罚的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说明行为的性质。 不影响“认罪”。 辩护律师可以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认罪认罚制度本身并不剥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获得无罪答辩的机会。
于律师还提出要注意10个要点,即律师未充分审案并提出成熟建议的,不认罪、接受处罚; 在认罪必然导致重罪的情况下,不认罪并接受处罚; 对经济犯罪特别重大的案件不认罪。 接受惩罚; 当办案机构要求认罪、返还赃物时,律师需要与办案机构充分协商,找出办案机构能够提供的最有利的方案; 当事人的认罪、返还赃物必须与检察官明显从轻量刑的建议相结合; 认罪认罚不是“无条件自首”,是控辩双方协商; 在检察机关决定对案件提起公诉之前,律师可以坚持无罪抗辩; 如果当事人接受认罪认罚,在不否认当事人承认的事实的情况下,仍可以定罪。 制定针对判决的有效辩护; 庭审结束后,律师仍可以与法官讨论是否接受认罪并接受处罚。
于律师最后建议,检察院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认罪认罚; 检察院建议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应谨慎认罪认罚; 检察院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不建议认罪认罚。 讲座最后,于律师表示,有效辩护和认罪处罚是辩护策略,而不是辩护目的。 律师要牢固树立“忠于职守”的意识,坚持合理、有力、有利的原则,用尽一切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余安平律师共同办理的16.9亿元诈骗案中,张某不认罪后改罪后认罪认罚并接受和解1年零10个月; 在非法采矿案中,张某不认罪后接受妥协并认罪并接受处罚,以获得缓刑; 江丽非法捕鱼案的律师在不认罪后妥协认罪并接受处罚而不起诉,以及欧某等人不认罪认罚但坚持无罪的案件认罪后发生争执,检察院撤回起诉。 检方等案例说明了基于“利、理、力”三原则调整辩护策略以及无罪辩护的基本方法。 认罪认罚不应该是检察院强迫委托人和律师接受联盟的起点,而应该是律师全面质疑检察官的罪名并向检察院妥协的终点。 “只有当你能战斗时,你才能和平。”
培训结束后,李德汉副院长总结说,本次刑事辩护讲座非常好、非常成功,内容丰富,受益匪浅。 他感谢于安平律师的精彩讲座和律师同仁的积极参与。 他还希望于律师能在业余时间向肇庆的律师同仁传授更多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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