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交通事故律师收费多少?
2024-03-23 18:04:17发布 浏览186次 信息编号:134215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襄阳交通事故律师收费多少?
“五万”,
“三万够吗?”
“两万,不多了”,
“一万可以吗?不行的话我就去别的地方。”
你可能以为上面的顾客是在菜市场买菜,但实际上他是在律师事务所找律师。 这是大多数人找律师时的情况。 他们认为找律师就像买杂货一样。 他们货比三家,最好能得到折扣。 总有人认为律师收费太高,认为可以协商价格。
我想说的是,律师是有收费标准的。 如果收费标准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就会涉及不正当竞争,你必须承担责任。 鉴于大多数人对律师的收费标准并不清楚,师父今天为大家整理了律师的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发改价〔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缴纳、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要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2016年9月1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通知》,根据《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意见》(发改价〔2014〕2755号)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物价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代理公民因社会原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请求支付抚恤金、救济金,请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补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集体诉讼案件;
(三)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第四条 除政府指导价外,律师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经营成本、信用水平、法律事务难度、律师执业经验、工作量、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制定收费指南(或办法)。律师可能承担的费用等,并按照收费指南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费(律师费)。
第三章 收费方法
第五条 律师收费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代理费(部分固定费用加风险代理费)、全额风险代理费(不含固定费用的全部风险代理费)或计时费等形式。
第六条 律师费固定收费的,可以逐案收取,也可以按照标的额的比例合并收取。 按案计费适用于不涉及产权关系,或涉及产权关系但不需要按标的物收费的法律服务。 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服务适用按标的金额计费,应收律师费按照标的金额的比例累进计算。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除担任常任法律顾问外,原则上可以采取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额风险收费。 风险代理费是指当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符合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时,委托人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具体报酬条件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目标实现的难易程度、律师工作内容等协商确定。 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时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费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争议标的额的5%,且不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业务,以及双方当事人认可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 按小时收费方式适用于所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 按小时收费,律师每小时收费300元至4000元,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资质、经验等确定。委托人按律师每小时收费(时间单价)由律师事务所提前公布以及律师提供的有效工作时间。 有效工作时间是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实际时间,包括法律检索、讨论、咨询、谈判、起草文件、调查、谈判等工作。 律师代理、办理法律事务的路上时间减半,但每天最多不超过六小时。 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处理的业务单独计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提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律师费。
第九条 律师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每个审判阶段(一审、二审、执行、上诉、再审)均计为一案。 代理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书(不包括执行裁决书和申请不执行裁决书)计为一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约定继续代理或者合并计算的,从其约定。 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律师代理主诉或者请求的,同时代理反诉或者反请求的,费用将单独增加,但按照代理一审阶段的标准减少费用。
第四章 代理诉讼案件
第十条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0元至3万元,其中每件不少于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累进计算费用:
争议金额的计费比例
10万元以下(不低于5000元)部分5%至6%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部分按4%至5%计算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3%至4%计算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2%至3%计算
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1%至2%计算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至1%
(三)个人代理人办理上诉、再审、执行、不执行案件的,按照本条第(二)项标准收费。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不同审理阶段连续代理同一案件的,可以减少不超过30%的折扣。
第十一条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0元至20000元,每件不少于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适用第十条第(二)项的标准。
第十二条 代理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万元至6万元,其中每件不少于1万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标准为第十条第(二)项标准的1至3倍。
(三)个人代理人代理执行、申请不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适用第十条第(二)项的标准。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第十条第(二)项标准提高10%至30%,或者代表机构办理类似法律事务的标准涉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执行。 如果需要律师提供多语言服务,费用可能会增加50%至80%。
(二)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的,标准可以是第十条第(二)项标准的1倍至3倍。
第五章 办理非诉讼业务
第十四条 办理一般非诉讼事项
(一)一般法律咨询、简单合同起草、修改,费用不低于500元/次/项。
(二)复杂事项的法律咨询、复杂合同的起草、修改、律师函等一般法律文书的正式出具,每案收费不低于2000元。
(三)正式出具资信调查意见、咨询建议、律师见证证明、律师审核意见等法律文件的,每项费用不低于5000元。
(四)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或者其他较为复杂的法律文件的,每案收费不少于2万元。
(五)以上服务如按时间计费,至少按2小时计费,并按不低于600元/人/小时的标准结算。
第十五条 办理特殊非诉讼事项
(一)接受非诉讼专项委托,代理委托人办理或办理投资、融资、债券发行、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注销等事项;且需要进行(或参与)尽职调查、按照主管或监管部门的要求设计交易结构(或方案)、参与项目咨询和谈判、起草重大交易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的,收取固定费用,可采用部分风险费、全部风险费或按小时收费。
(二)固定收费的,每项收费不少于3万元,涉及财产关系标的额的0.2%至2%加收。
(三)部分风险费或全额风险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定价。
(四)按小时收费,主律师收费不低于2000元/人/小时,其他辅助律师收费不低于500元/人/小时。
第十六条 担任常任法律顾问
(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实行固定收费或按小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采用年计费单位,并根据咨询单位的业务规模、法律风险程度、咨询单位经验等因素,根据预计花费时间确定律师费用。顾问律师预计花费时间原则上按每月至少1个工作日、每天6小时、每小时300元为最低收费标准计算,各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每年不到2万元。 担任大中型企业长期法律顾问的,每家企业年薪不低于5万元。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非经营性单位、咨询单位可适当降低收费。
(三)按小时收费的,按照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小时费率结算。 律师小时费率不低于500元/人/小时,委托人应在六个月内向律师事务所预付不低于预计总工作时间的律师费。
(四)除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另有约定外,固定收费常年咨询服务不包括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和办理非诉讼业务。 律师每年代表咨询单位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事务。 附加费用应在本标准中规定。
第六章 指导措施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收费原则、收费方式和最低收费价格,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指南。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应当向委托人公开或通过网站、微信、印刷品、公告栏等适当方式提前告知。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费用时,可以根据与委托人的长期合作关系,酌情给予优惠。 折扣后的最低价格不得低于本标准确定的最低收费价格的80%。
第十九条 需要法律事务的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比选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开展律师选拔活动。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不违反本标准确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诚实信用、公平正义。 本着公平原则参加招聘竞争。 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与委托人的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方式、服务内容、收费金额、付款结算时间、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履行委托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时,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同等、合法、有效的发票。 禁止不开具发票收取费用。 禁止任何形式的合同外收费。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收费规定,被委托人或者其他有关第三方投诉的,按照纪律规定规定的程序立案处理。 不适用纪律处分规定规定的处理程序的,经调查核实,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被投诉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责令改正;
(二)对被投诉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行业内部通报和批评;
(三)一定期限内取消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评价和优先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发生的委托人应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档案查阅费、翻译费、调查费等。 ,应由委托人单独向第三方支付。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等费用,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第三方收取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由委托人单独支付委托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非事业单位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参照本标准。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每年汇总行业相关数据,及时发布本地区律师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办理非诉讼业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收费数据,以便社会各界可以公开了解和监督律师行业。 服务,不断完善和提升律师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看完以上收费标准,你绝对不会被“黑幕”律师收取过高的律师费,更不会去律师事务所买菜了。
————本期到此结束————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