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律师协会处罚决定书(六律纪处字[2019]3号)

2024-03-28 07:03:38发布    浏览181次    信息编号:13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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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律师协会处罚决定书(六律纪处字[2019]3号)

六路纪检办字[2019]3号

六安市律师协会处罚决定书

被调查人员:王正军,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安徽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4月23日,晋安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晋安市公安局、晋安区纪检监察部发出“六金扫荡”信监察委、晋安区检察院、晋安区司法局【2019】07号《线索移送函》,决定移交朱灿良涉黑案线索、马英杰辩护律师王某郑军涉嫌利用采访串供供述,已向晋安市司法局核实处理。 六安市司法局根据属地管辖,将问题线索转发至裕安区司法局。 随后,裕安区司法局成立核查组,对王正军案件涉及问题进行核查。 2019年5月6日,裕安区司法局向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初步认定,王正军律师在办理马英杰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存在私自收取私人费用等违法行为。 建议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王正军律师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2019年7月,六安市司法局将王正军律师案移送市律师协会办理马英杰案涉嫌私自指控。 该协会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并派员依法调查。 对被调查会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调查会员有权申请听证,被调查会员应当放弃听证申请。 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经协会调查发现:

2017年10月,马英杰的母亲孟丽芳找到王正军律师,要求王正军律师去六安市看守所会见马英杰(被六安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市公安局,2017 年 10 月 11 日)。 当时,孟丽芳向王正军支付了3000元的费用。 王正军没有将这3000元打入律师事务所账户,也没有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收费登记和开票手续。 2018年1月24日,王正军律师携带孟丽芳签署的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在六安看守所会见了马英杰,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2018年11月25日,孟丽芳与安徽中一律师事务所签订辩护合同,内容涵盖审查、起诉、审判两个阶段,并约定律师费18000元。 2018年12月14日,李露露代表孟丽芳签署了授权书。 2019年4月4日,安徽中一律师事务所向孟丽芳开具了金额为18000元的辩护费发票。 这18000元还不包括王正军在调查初期私自收取的3000元。

王正军本人对马英熙案侦查期间私自收取3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律师协会的处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裕安区司法局调查工作组对孟丽芳、李露露的调查笔录

3、裕安区司法局调查组对王正军的三次约谈笔录

4、安徽中一律师事务所委托协议及律师费说明

5、六安市裕安区司法局调查报告

六、本协会调查人员对王正军的调查笔录

本会认为:王正军律师作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行为处罚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为规范律师行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该案经六安市纪委审议通过。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行为处罚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被调查成员王正军律师受到警告处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议。

六安市律师协会

2019 年 11 月 8 日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行为处罚规则》适用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规立案或者指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谴责、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暂停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会员权利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缴纳的各项费用,或者未统一保存和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件、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按照规定;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或者约定以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擅自提高费用的;

第六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应当形成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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