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律师执业变更审查及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024-03-29 10:02:11发布 浏览201次 信息编号:13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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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濠江区律师执业变更审查及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因工作或身份变化而在广东省变更执业机构或需要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港澳台居民律师、公职及企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之间转换的律师信息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如果您是律师,可以申请变更律师执业: (1)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并在调动的事务所执业满六个月; (2)申请异地接送; (三)设立新的事务所; (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者撤销的; (五)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更; (六)其他确实需要变更的情形。
2、加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所需份数(份/套) 原纸质版/电子版复印件 来源渠道 1份 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
如实填写表格并按规定签字。
3 0 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文件 2 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真实有效。
1 0 纸质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3 与入职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为分所的,劳动合同须由总所签署并盖章)
真实有效。
3 0 纸质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 4 申请人近期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照片
真实有效。
1 0 纸质申请人 5 原执业和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退休人员、择业军人无需提交此材料,但应提交退休证明复印件或军官转职证明复印件);
真实有效。
1 2 纸质企事业单位(社保局) 6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未决行政处罚及投诉案件的证明
真实有效。
1 2 纸质行政机构(市司法局及以上律师管理部门)
3. 流程
网上申请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登录广东省律师管理在线网站()发起申请业务; 申请人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将电子申请材料发送至受理申请的机关。
2. 验收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核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汕头市司法局,由汕头市司法局审核后转送省司法厅。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构可以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即补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退回。
3. 获取处理结果
省司法厅对受理机关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并在网上予以公告;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递行政审批决定材料和执业许可文件。
四、监督检查合作
律师执业变更审核、监督检查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粤司办[2014]94号)。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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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
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登录广东省律师管理在线网站(网址:)下载《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网址为:律师事务所拟执业地市级以上; 申请材料齐全、合法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 验收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汕头市司法局,由汕头市司法局审核后转送省司法厅。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构可以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即补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退回。
3. 获取处理结果
省司法厅对受理机关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并在网上予以公告;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递行政审批决定材料和执业许可文件。
四、监督检查合作
律师执业变更审核、监督检查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粤司办[2014]94号)。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
特别链接
没有任何
4.申请地点
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大濠华侨中学高中部东侧)
5. 处理时限
5(工作日)
6. 经办机构
濠江区司法局
7. 加工费
免费
八、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由设区的市级、区(县)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报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作出是否批准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雇佣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完成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专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批准变更的,审查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予变更的,由审查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换发证书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批准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审发机关提交原执业证书,方可领取新的执业证书。
律师跨设区的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执业档案由原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移交机构及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二条 律师派驻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和管理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所在地原审核认证机构吊销或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批准执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律师事务所注销而在六个月内未受聘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四)、(五)项情形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律师执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律师在受到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查期间,不得申请吊销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受理机构提交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批准该做法。
允许申请人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
(三)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候选人;
(四)居住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和经费保障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13)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被批准从事: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允许执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2009年)
附件第七十条: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执业的核准。 实施机构是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13)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按照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本法第六条。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执业律师管理办法》(2009)
第六条 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司法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审查,作出是否允许律师执业的决定。 具体许可手续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13)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必须向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表明申请人已通过实习考核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受理申请人的证明。
如果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还必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执业的决定。 获准执业的,发给律师执业证书; 如果申请人不被允许执业,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
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查机关应当自批准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该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批准变更或备案。 证书。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损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使用执业证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申请补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
第十一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遗失执业证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 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执业证书的种类、持有人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证书编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证明已公布损失声明的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居民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在内地执业,应当按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内地申请执业。打算雇用他们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住所地的市级、直辖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作出是否允许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 还须注明是否具有港、澳、台或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 香港、澳门、台湾或外国律师事务所。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律师协会、大律师公会、澳门律师协会出具并经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和年限的证明。得到内地认可。 。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核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允许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其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证书颁发日期。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吊销、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应当公告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 决定作出后,按照规定程序没收、注销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报送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所在地,并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原发证机关。 被取消。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交回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律师事务所脱钩重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第三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在职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
3、具有一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
4、品行良好。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向律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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