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珠海市律师执业实习管理实施细则.pdf
2024-06-03 05:01:43发布 浏览174次 信息编号:14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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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珠海市律师执业实习管理实施细则.pdf
(2013年7月30日珠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第四次理事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实习申请人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实习申请人管理规则》、《广东省律师实习申请人管理办法》等法律、行业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依照有关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执业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在实习活动中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实习生(以下简称实习生)进行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实操训练,保证实习生的实习效果和质量。 市律师协会在实习活动管理工作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三条市律师协会设立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报考我市执业机构实习的实习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严格执行实习考核标准和程序。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执业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设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包括社会律师事务所、公营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五条 实习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习申请、资格审查、材料审核、确定指导老师、制定并实施实习计划、申领《实习证明》、实习检查、实习期后考核及申请实习考核等工作。
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第六条执业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生的监督管理,做好实习生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专业实践培训等工作,依法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第二章执业机构、指导老师及实习申请条件第七条符合《广东省律师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执业机构,经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后,可以接收实习生实习。第八条执业机构拟接收实习生申请实习的,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报告,经审核合格后,将确认可以接收实习生实习的执业机构名单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报备、备案而提出实习申请的,市律师协会不予受理实习申请和实习登记。第九条 实习生的指导老师应当符合《实习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全面落实《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十条 担任实习生指导老师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实习生。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接受实习生实习申请的执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本市执业机构实习的实习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品行; (二)具有全国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全国全日制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 (三)取得在未放宽条件地区的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四)有本市户籍;(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受过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国内其他地级以上律师协会禁止律师执业的处罚;(七)通过市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实习纪律等级考试。
第十三条 拟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生,应当在提交实习申请前,将其原学习、工作人事档案送珠海市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第三章 实习申请与实习登记 第十四条 拟接收实习生的执业机构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交实习生的以下材料: (一)实习生向执业机构表达实习意向的《律师执业实习申请表》原件; (二)执业机构审核实习生基本信息后,拟接收其实习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资格初步审核表》原件;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审核登记提交表》原件; (四)《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申请表》原件; (五)《广东省律师执业申请实习协议书》原件; (六)实习生完成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国家全日制高等学校研究生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七)实习生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实习生户籍、身份证明各一份; (九)实习生辞去原岗位的正式批准文件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协议、证明实习生能完成全部实习计划和实习任务的保证书各一份; (十)实习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实习生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十一)实习生办理社会劳动保险证明复印件一份; (13)实习生实习前未参加过实习的,应提供毕业学校派遣证明或者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复印件; (14)实习生为退休(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退休证或者离退休证明复印件; (15)市法协出具的实习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实习纪律等考试卷原件各一份。
(十六)实习生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背景为蓝色。凡要求复印的,均应使用A4纸复印,由实习生本人签字,经拟接受实习的执业机构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确认。第十五条 公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的实习生无需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但须提供人事部门的录用、任职证明复印件、工作证明、单位同意安排其完成实习任务的证明(函)原件。第十六条 除个人实习资格和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外,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名实习: (一)公开发表或者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或者行为; (二)受过刑事处罚。 但是,有过失犯罪的除外;(三)因重大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党籍、撤职或者被原工作单位(企业)开除的;(四)因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五)受到不准再次申请实习或者实习期限未满处分的;(六)实习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七)经审查并综合检测,品行不良,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第十七条 因执业机构或者指导老师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不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书面告知实习生选择符合条件的其他执业机构或者指导老师。 第十八条 实习生在实习申请期间,因涉嫌犯罪被公安、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暂停其实习注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行为不良,不适宜从事律师执业”,是指:(一)故意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刑事处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开除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品德不良,被依法实施治安拘留或者采取强制矫正措施的; (五)在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方面有弄虚作假、欺骗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不良行为发生在实习生年满十八周岁之前,或者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五年前,有关部门证明该不良行为已经改正的,经提供证明,由执业机构负责人和拟接受实习的指导老师对实习生出具品行评语、推荐函的,可以准予实习注册。 第二十一条 本律师协会秘书处自收到执业机构报送的实习注册材料之日起20日内,考核委员会应当组织考核组对实习生、指导老师、执业机构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准予实习注册。 实习评审申请采取书面评审和实习生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习登记申请的审查结果,采取以下不同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实习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按照审批程序向实习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实习证》; (二)未按照本细则要求提供完整资料的,本协会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执业机构和申请人补正有关资料,重新提出申请; (三)补充申请实习登记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本协会不予实习登记,并将审查结果及理由书面通知执业机构和实习申请人; (四)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具体要求,经考核委员会评定不同意实习登记的,本协会将书面通知执业机构和实习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实习生经本协会同意实习后,执业机构应当立即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十日内将附件报本协会备案。第二十三条实习生或者拟接收实习生实习的执业机构对市律师协会不予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第二十四条实习生或者拟接收实习生的执业机构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实习注册取得实习证明的实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实习证明的保管、使用及遗失补办的规定。
第四章 实习培训与实训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享有《实习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违反《实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十八条禁止事项。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必须参加省司法厅、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每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市律师协会应当不定期安排考核委员会成员或聘请本市资深律师担任再教育导师,组织实习人员接受专业知识、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律师实际操作和执业技能等方面的再教育培训。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培训由执业机构和接受实习的指导老师组织实施。 执业机构应当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实习环境和工作条件。第三十一条执业机构对实习生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对在执业机构实习的实习生的实习表现和实习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执业机构应当与指导老师保持经常性沟通,发现指导老师对实习生指导不力、管理松散、放任自流、严重失职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担任指导老师职务。经实习生同意,可以更换指导老师;(三)应当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组织实习生学习,参加律师案例分析研讨会,汇报实习生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执业管理工作。工作范围内的合伙人、执业律师应当对实习生进行考核、评估,出具实习鉴定意见。
第五章 考核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授权考核委员会负责律师执业实习期满的申请、管理、监督、检查、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律师执业实习期满管理办法,报市律师协会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选聘长期从事律师职业、经验丰富、坚持原则、热心市律师协会工作的资深律师。 考核委员会开展的考核工作应当邀请市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参加,也可以根据考核数量和实际需要邀请市律师协会其他工作和专业委员会委员、监事会委员参加考核工作。其他受邀委员在参加考核工作时,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考核委员会对实习生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的情况进行考核,采取面试方式。考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和材料审查与综合实力、综合素质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具体规定在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制定。第三十七条 考核面试采用百分制,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的考核结果对申请考核的实习生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应当遵守考核规则和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一经发现,市律师协会将取消其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实习期满考核 第三十九条 实习生实习期满后,须经考核委员会考核,经市律师协会批准后,方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实习生实习期满后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资格的,应当在三个月内通过实习执业机构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严格按照《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考核申请材料。 本市实习生在提交前款规定的考核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考核申请材料: (一)协助指导老师办理不少于八件刑事、民商事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或者参加非诉讼法律活动的证明文件。 (二)实习生撰写的《实习周报》及实习报告,经指导律师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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