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律师协会 公司决议中常见的缺陷类型及补救措施
2024-06-27 22:02:42发布 浏览238次 信息编号:146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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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律师协会 公司决议中常见的缺陷类型及补救措施
广东省律师协会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戴秋秋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顾问委员会秘书长
1. 简介
公司是虚构的法人实体,对内需要借助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作为公司的权力主体,实现管理的主要方式是作出决议。公司决议的内容、作出决议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否则决议的效力可能存在瑕疵。一旦决议的效力存在瑕疵,相关权利人可以基于决议的瑕疵行使诉讼权,达到撤销决议的目的。公司决议纠纷通常与公司治理冲突的出现同时发生,公司的经营会受到影响。
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为例,梳理了公司决议效力常见的瑕疵类型、救济措施和防范措施,供读者参考。
2、公司决议存在瑕疵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表现形式分为无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形式。具体法律规定请参见《公司法》第22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至5条。《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规定原则性、抽象性强,实践中的问题相对复杂。上述规定并不能涵盖公司决议的所有情形。因此,具体适用仍取决于法官对判断标准的把握。
司法实践中,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常见情形有哪些?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为例,其会议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为召集、举行、表决三个程序。相应的瑕疵有:
(一)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存在缺陷
1.会议召集人未依法作出召集会议的决定
例如,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京三中民终11950号案中,法院认定股东会会议的召开须经董事会同意,且董事长不能代替董事会,法院认为该会议的召开程序存在缺陷,裁定撤销该决议。
2. 无权召集会议的人召集会议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召集权属于董事会、监事会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例如,湖南省长沙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1518号案中,法院认为股东无法举证证明董事会、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会议义务,判决该会议违反规定自行召集,涉案决议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3.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会议通知包括通知方式、通知期限、通知内容、通知对象等。常见的通知程序缺陷包括:通知未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未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充分通知会议召开时间;会议通知遗漏部分股东或者无法证明通知当时已送达;通知未载明拟表决的事项等。
(二)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存在缺陷
1、本次股东大会未实际召开
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是否实际召开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需综合判断。不开会,不作出决议,是正当决议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公司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书面形式直接作出放弃股东会决议的,除外。例如,在江苏法院2017年公布的十大公司审判案例之六中,法院认为,拥有表决权的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并签署股东会决议而通过决议的行为是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规制。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不符合法定的形成程序要求,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笔者查阅的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商初0445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终0051号民事判决书,前述案件均认定被告公司无法提供会议纪要、决议等证据证明会议确实召开过,应承担举证责任,认定被告未实际召开会议。
2、出席会议的人员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笔者认为,该情形仅指公司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后,股东选择缺席会议的情况。在此定义下,未实际举行会议和出席人数不足两类瑕疵可以并列提及。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判决往往以综合判断为主。例如,在认定未实际举行会议后,还认定出席人数不足、未达到多数表决比例等,涉及两类甚至三类事实。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存在缺陷
1. 会议未就该决议进行表决
例如,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3229号案中,法院认定股东出席了会议,谈话内容涉及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没有证据证明会议对决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因此认定股东会未形成决议。
2、会议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率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决议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必须体现多数决的效力。首先,提案必须经过表决,实现与会人员的“讨论”和“决定”,即先开会后决议;同意提案的意思表示必须满足多数决比例,即最终实现意思表示形成的多数决机制。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再审第328号案中,最高法院再审修改了判决:股东会撤销抽逃出资股东的资格,必须在排除无表决权股东后达到规定的同意比例,否则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3、会议表决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之间对公司事务发生分歧时,应当以表决方式解决,并按照资本多数原则形成决议,股东应当按照决议执行。但资本多数原则的前提是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例如,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2民终3009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股东会决议以多数票变更股东出资期限,同时限制了未缴付出资额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和股权转让自主权等固有权利,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此外,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5民终1046号案中,法院认为,股东优先认购公司增资的权利属于构成性权利,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认购公司增资是法定的、固有的权利。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剥夺了股东对增资的优先认购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此,股东会决议实质剥夺了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购权的内容无效。
3、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有哪些?
如前所述,一旦公司决议存在瑕疵,权利人可以基于股东会决议存在的问题,提起撤销该决议的诉讼。根据《公司法》第22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至5条的规定,若要撤销股东会决议,可以主张相关决议无效、可撤销、无效。此外,法律明确,内容或程序上仅有轻微瑕疵,且无实质性影响的决议,不得撤销。公司决议必须先符合成立条件,才有必要对其有效性、无效性或可撤销性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无效、可撤销、无效的公司决议的区别概括如下:
四、给律师的实用建议
综上所述,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会议召集程序,采用正确的表决方式,合法高效地作出决议,避免决议效力出现瑕疵。同时,公司还应注意公司章程的个性化制定,完善相应的议事规则,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权力划分,以防止公司纠纷,化解公司治理僵局,保障公司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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