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瑞丰:国信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同方瑞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4-06-28 18:06:21发布    浏览240次    信息编号:14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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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瑞丰:国信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同方瑞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信信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同方瑞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信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3楼及13楼

电话: 传真: 邮编:

国信信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同方瑞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信新阳法字(2020)第0151号

致: 广州同方瑞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遵循律师执业公认的业务规范、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0年5月22日,本所律师发布了《国信信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国信信阳法(2020)号)

第0072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出具了“国信信阳律师事务所

《本所关于广州同方瑞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信新阳法(2020)第0137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出具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次上市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及承诺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公司或机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公司或机构简称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股转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律师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反馈意见:请上市公司核实本次发行的激励对象是否全部确定,除激励对象外的其他意向认购者是否与上市公司签署了《认购协议》。如上述发行对象部分或全部确定,请进一步核实本次发行是否为定向发行。如有错误,请修改《定向发行说明书》等相关申请文件。请主承销商及律师对已确定对象的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按照《广州同方瑞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第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对发行对象中激励对象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结果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意向认购对象

根据《广州同方瑞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以及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情况如下:

编号 姓名 职位

1 王聪 副总经理

2 侯凌云 副总经理

3 孙光利 财务总监

4 康志刚 技术总监

5 侯萌 董事会秘书

6 何赞祥 技术经理

7 魏彦春 行政经理

8 周晓红 财务经理

9 陈志刚 节能中心业务代表

10 王贵红 生产中心生产任务主管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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