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2024-07-05 11:01:23发布    浏览205次    信息编号:147318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注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应当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用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该标准,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但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律师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标准和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并将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法律服务费用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提供法律服务预计需要的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承办该案件的律师的社会声誉、执业经验和专业水平;

(四)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处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费用;

(7)案件标的的价值;

(8)给客户带来的价值;

(九)委托人承担费用的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不同,可以采取固定费用、计件费用、按比例收费、按时间收费、风险代理费用等形式单独或者组合收取。

第九条 固定收费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性质、标的金额、协议的重大难易程度、风险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认的收费方式。

第十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件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在约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或者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公证、代理、见证、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等。

第十一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以案件标的、项目标的或者交易金额作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 按标的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等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各类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按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律师服务费用。按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按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服务过程中或者案件结案后向委托人出具按时收费的工作清单。

第十三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本费用,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目标实现的时间、内容、方式等事先约定。在达成约定目标时(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调解、当事人和解、仲裁裁决、法院执行取得的财产和利益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计费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目标或效果的,不再支付或者按照约定减少律师服务费用。

律师事务所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费用金额或比例、支付时间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律服务合同约定金额的30%。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风险代理费:

(1)刑事诉讼案件,不包括附带民事诉讼;

(二)行政诉讼案件;

(3)婚姻、继承案件;

(四)请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5)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案件;

(6)涉及支付劳动报酬等请求案件。

(七)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赔偿案件和群体诉讼案件。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事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支付结算方式、期限、条件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受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档案查阅费用、跨境通讯费用、专家论证费用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承办有关机关委托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助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确实经济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为争夺业务,通过降低或者免除律师服务费用等方式,进行吸引客户的不正当竞争;不得进行价格联盟等垄断行为。

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需求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比价或者其他合作方式招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不低于本标准确定的最低收费标准,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竞争。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行为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因律师服务费用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下列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一)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代理公民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费、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民事、行政诉讼;

(3)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国家赔偿的案件,代理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体诉讼案件。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开展实行行业指导价的法律服务,按照以下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案件,基本收费标准为每件5000元至20000元,最高涨幅不超过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仲裁(争议)金额的比例累计收取费用: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的收费比例为8%-10%,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每件收取5000元;

(二)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7%-9%;

(三)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税率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税率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部分,税率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1%-3%

以上收费标准适用于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审,二审及再审案件、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撤销案件,适用上述一审收费标准。同一律师事务所在不同审理阶段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可给予不高于50%的优惠。如果律师事务所同时代理原案和反诉、反请求案件,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累计计算。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上诉案件

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各类诉讼案件上诉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部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执行案件

独立承办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按照代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此前承办过一审、二审案件,可在50%以内适当减免律师收费。

(五)法律咨询

1、每小时100-50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公证法律文书收费标准为每件500-1000元。

(六)非诉讼服务费用

非诉讼业务收费采取计件收费、按时收费、按案涉案金额比例收费三种方式。按小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000-3000元,复杂法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按案涉案金额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下列非诉讼服务业务按以下标准收费:

1.正式出具信用调查、信用意见书、咨询建议书、律师证言,每案基本收费不得低于5000元;正式出具法律建议书、律师意见,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量等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如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建议书或律师意见,每案最低收费不得低于3万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每件案件基本收费不低于2000元。参与项目谈判,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量等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起草、修改复杂合同、章程或参与复杂谈判,或涉及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每件案件收费不低于3万元。

3、对于投资融资、重组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较为全面地进行尽职调查、设计交易架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重大交易文件或出具法律意见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费用按各环节涉及金额的比例累计计算:

(一)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费用不得低于5万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税率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税率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税率为2%;

(5)人民币5,000万元至人民币1亿元(含)部分,税率为0.9%;

(6)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5%计算。

4、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律师收费按项目总投资额的0.9%-1.5%收取。

5.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可以采用定额收费、按小时收费或者定额和按小时相结合的方式收费。

采用年度定额收费方式的,可以根据预计律师的工作时间、顾问上一年度的营业额、顾问的法律风险水平、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律师的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费用数额,并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年薪5-20万元,可合理增加;

(2)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年薪12-80万元,可合理增加;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年薪6-60万元,可合理增加;

(4)担任小(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年薪5-20万元,可合理增长。

收费实行按年小时制,小时收费标准为500元至3000元/小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业领域常驻法律顾问的小时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倍。

(七)对列入行业指导价目表的服务项目,可按照双方协商确定收取风险代理费。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耗时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提高收费标准,一般应当在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以内协商。

下列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一方当事人在三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证据收集困难、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律师办理案件所花费时间明显高于同类案件;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对律师专业水平的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

3.重大涉外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型案件;

5.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一致同意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6.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吉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该收费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试行。

同城信息网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