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律师收费标准
2024-07-05 15:01:14发布 浏览207次 信息编号:147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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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律师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性: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17年1月19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第二条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市场调节价范围内向委托人提供的律师服务费用。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的律师服务费用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按照湘发改价格服务〔2016〕129号通知执行。第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费用,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物比例收费、按件收费、按时间收费、按期间收费、按风险收费等方式收取。第四条: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物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者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包括代理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费用;时间收费可以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第五条 计提比例收费 (一)以案件所涉争议的标的额为依据,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累计收费。本办法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 3000-10000元 10万元-50万元 8%-6% 50万元-500万元 6%-4% 500万元-2000万元 4%-2% 2000万元-元 2%-1% 1亿元以上 1%-0.5% 案情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上述比例上协商收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情况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上述比例30%以内适当降低收费。具体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协商确定。 (二)以上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办理一审案件并担任二审、再审代理人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加收费用;案件有反诉(反请求)的,根据反诉、反请求的标的另行收取代理费。(三)单一代理人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四)企业重组、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收取)、股权转让、发行债券、工程建设招标、PPP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按涉案金额比例累计收取: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5%-4%收取;2、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4%-3%收取; 3.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税率为3%-2%; 4.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税率为2%-1%; 5.1亿元以上部分,税率为1%-0.5%。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参与重整、破产特别困难的企业,可在上述比例30%的范围内适当减免收费,具体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付费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协商确定。(五)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项目总投资的1%收取。第六条案件收费标准(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民事经济案件以及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案每一诉讼阶段基本收费为3000元至2万元。(二)为涉及财产关系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1、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务代理、咨询,每案收费200元至2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和咨询建议,参与项目谈判,出具律师见证证书等,基本收费每件3000元至20000元。 (三)上述业务涉及困难、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以在标准收费之上但在标准收费的5倍以内协商收费。 第七条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风险代理费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0%,最高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50%。 也可以先收取基本费用,再根据结果另行收取风险部分费用。 第八条 按时收费标准 按律师工作时间计算收费标准。 具体计酬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执业不满3年的律师,每小时工作报酬不得低于500元。
具有初级职称、硕士学位或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师,每小时收费不低于1000元。具有中级职称、博士学位或执业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律师,每小时收费不低于1500元。具有高级职称或执业15年以上的律师,每小时收费不低于2000元。出差时间在1天以上的,每天按8小时工作时间收费;往返工作地点途中时间按相应标准的50%收费。第九条 期间收费标准(一)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50万元/年。 (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100万元/年。 (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50万元/年。 (四)担任小(微)企业、非营利组织法律顾问,3-10万元/年。 (五)担任家庭、个人法律顾问,2-10万元/年。 以上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的60%-200%范围内收取,具体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业务状况以及委托人需要额外支付的服务费用等,结合本标准协商确定。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用,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额外费用;(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等。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用不包括为服务项目向第三方支付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专家咨询、论证费用,也不包括律师为提供服务而支出的差旅费。第十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中的“以下”、“以内”均不含本数,“以上”、“不少于”含本数。第十三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自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法律客观性: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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