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律师协会毕业律师实习管理办法
2024-07-16 09:07:03发布 浏览178次 信息编号:14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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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律师协会毕业律师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毕业生就业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实习活动秩序和质量,根据株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毕业生,是指在株洲市律师协会实习基地申请实习的优秀学生、毕业离校且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通过全国高考录取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其实习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生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株洲市律师协会实习基地实习岗位设在市内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服从市律师协会实习生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承担相应责任。实习生管理工作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员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高校毕业生实习资格审核和实习补贴审核发放工作。
(二)建立实习人员名册及数据库,将《参加实习的高校毕业生名册》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实习基地管理办公室。
(3)制定实习活动规章制度,对实习生实习活动进行考核,开展优秀评比活动。
(四)负责按规定及时落实实习生的试用期福利,为实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实习生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
(五)实习基地或实习生任何一方需要与另一方解除实习协议的,应按照《株洲大学毕业生就业实习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市人才发展中心备案。
(六)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设立实习岗位的律师事务所,了解实习生思想认识、工作表现、遵守纪律等情况;并负责定期向市人才发展中心报告实习生情况。
(七)实习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律师事务所实习岗位的工作条件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 设立实习岗位的律师事务所的职责
(一)制定实习计划,确定实习岗位和指导老师。组织实习、就业训练活动,落实各项实习措施,对实习生实习期间的学习、工作和劳务等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专业知识传授和岗位实习工作。
(三)履行对学员职业道德、工作任务、技能训练、应满足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的告知、教育、管理和监督义务。
(四)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六)负责定期向市律师协会实习管理办公室报告实习情况。实习期满后,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制作《就业实习考核表》。
第六条 报考研修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实训,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结束时接受市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登记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机构不定期举办供需交流活动,接受申请。
第八条 申请株洲市律师协会实习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良好的道德品行。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优秀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申请取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律师执业实习证书》。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学员身份证、毕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实习证明等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面写学员姓名、编号,其余空白,下同)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株洲城市学院毕业生就业实习申请登记表。
(三)载有实习单位名称、实习人员姓名、证件号码、毕业证代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空白页)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代码、实习起止时间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十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与实习生签订《株洲大学毕业生就业实习协议》,并报市人才发展中心。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实习生培训。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律师制度及律师的定位和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律师的实践知识和专业技能;
(六)行政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师资主要由本市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组成,同时根据培训内容选定高校法学教授、株洲市公、检、法、司法部门专家和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作为讲师。
受聘担任讲师的执业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具有杰出的专业知识;
(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制裁;
(四)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5)具有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第四章 实习编辑
第十三条 实习生实习培训工作由协会所属市律师事务所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执业实习指南,指派合格的律师指导实习生进行执业实习,并为实习生开展执业实习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专业经验;
(二)热爱律师职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3)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纪律处分。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两名以上的实习律师。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律师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学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规范;
(三)指导受训人员学习、掌握行政管理法规;
(四)指导受训人员进行法律执业基本技能培训;
(五)监督学员的表现,定期记录、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实习结束时,应当对实习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对试用活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制定学院实习管理计划;
(2)实习期间,应当为实习生建立实习档案;
(3)定期或适当时候召开会议,通报实习生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四)对实习督导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职责的,应当暂停其实习督导员工作;
(五)监督、考核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和实习成果。
(六)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参加脱产学习、经考试转岗其他工作或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实习的,应及时与实习生解除实习协议,同时向市律师协会实习生管理办公室报告。市律师协会实习生管理办公室将及时终止《株洲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协议》。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实习生不得指使或者允许实习生从事下列行为:
(1)独立承办法人业务;
(2)以律师名义签订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对外出具法律文书;
(3)以律师名义在法庭或者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4)以律师名义洽谈、承办业务;
(5)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6)法律规定应当以律师名义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律师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律师协会应当暂停其实习资格:
(一)以律师名义私自从事本规则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2)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或者指导老师的监督管理;
(3)未按规定完成培训、实践训练计划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5)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接受实习生资格:
(一)未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学徒考核
第二十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实习活动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如实评价实习律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考核表、株洲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考核表;
(2)实习生登记表;
(3)实习生撰写的实习总结(不少于3000字);
(2)参加实践训练人员撰写的实习日志及相关实践训练材料;
(3)指导老师出具的评价意见。
对考核表现良好的实习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将在株洲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并上报市人才发展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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