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决定实施细则.DOC

2024-07-25 10:01:03发布    浏览153次    信息编号: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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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决定实施细则.DOC

PAGE PAGE 2 哈尔滨市律师协会惩戒决定实施规则(试行)(讨论稿) 为规范哈尔滨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行业惩戒决定的执行,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行为惩戒处理规则(试行)》《律师职业行为准则(试行)》《哈尔滨市律师协会会员惩戒处理规则》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作出惩戒决定后,纠纷调解与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或者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惩戒决定送达受惩戒的会员。受惩戒人为个人会员的,惩戒决定书应当同时送达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 惩戒决定书副本报哈尔滨市司法局、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备案。第二条惩戒决定书送达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以受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三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由受送达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代为签收。受送达人为个人会员的,可以委托受惩戒会员的律师事务所送达。受送达人为团体会员的,可以留置送达。以签收或者留置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条惩戒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还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惩戒决定书以邮寄方式送达受惩戒会员执业地点或者惯常通讯地址的,以挂号邮寄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条 惩戒决定的执行机构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和律师协会秘书处。第六条 惩戒决定生效后,需要当面训诫的,惩戒委员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受惩戒的个人会员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受惩戒的集体会员负责人,告知训诫的时间、地点。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第七条 当面训诫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惩戒委员会成员进行,并由专人负责记录。训诫后,受惩戒的会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受惩戒的会员拒绝签字的,负责执行训诫的惩戒委员会成员应当注明并在记录上签字。 第八条 受纪律处分的会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训诫或者拒绝在纪律处分记录上签字的,视为拒绝接受训诫。第九条 对于公开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律师协会应当在纪律处分决定生效后将公开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送达团体会员。对不接受公开批评纪律处分决定的,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第十条 对于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律师协会应当在纪律处分决定生效后向团体会员发出公开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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