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实习申请管理细则
2024-08-17 02:09:35发布 浏览228次 信息编号:15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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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实习申请管理细则
(六)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前款所列不良行为发生在实习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之前或者申请实习登记前五年,且实习申请人能够证明其不良行为确实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两名本地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纪律处分的资深律师出具的品格评价和推荐函,经市律师协会品格审查和实习考核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 实习申请者应当直接向具有接收实习生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实习申请者应当通过拟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实习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备查):
1、实习生本人填写的《实习申请表》,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二)申请人与拟接收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实习协议;
(3)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实习实践训练计划应当包含《律师实习指导原则(试行)》规定的基本业务技能训练(应由实习指导老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四)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发证前,申请人须出示加盖司法考试办公室公章的考试成绩单)或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实习生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常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暂住证复印件;
(六)曾就职人员还须提供离职证明。曾就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人员,还须提交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其辞职证明复印件;原就职于非国有企业人员,还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原件;失业人员,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失业证明原件;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双向就业协议书或者行政工作介绍信;全日制高校研究生在校最后一学期申请实习,还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及学校证明材料。毕业时须通过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委托将档案转入人才市场。
(七)离职原因说明原件及原雇主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
(八)档案保管证明原件,应当注明律师事务所集中保管或者个人保管,并注明档案编号;
(九)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文件(需载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10)实习生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十一)拟接收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符合规定条件的声明;
(十二)《律师执业资格申请者实习通知》(实习律师);
(13)如您是党员,提供组织关系转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申请人承诺书。
第十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实习登记的人员,除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院校、科研机构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实习的证明。党校教师还应当提供非公务员证明。
申请非全日制实习的人员应完成集中训练和实践训练计划并参加实习考核。
第十八条 实习申请者应当与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实习的实习生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iv) 实习的拟议开始和结束日期;
(五)实习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6)实习生实习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实习协议》自市律师协会完成审核、准予实习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实习申请人证》;对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并将不予实习登记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和拟接收申请人的律师事务所。
实习申请人对不予实习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件,不得转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件损坏的,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发或者补发。补发时应当交回原证件。实习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在市级以上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发。
申请补发实习证明,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人员实习证明换(补)证申请表1份;
(2)1寸免冠照片1张;
(3)原实习证明遗失时所在报纸刊登的。
第五章 集中培训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包括理论教育、案例教学和出庭参加庭审。理论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60学时,其中实习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观、律师职业职责、职业行为规范等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案例教学和出庭参加庭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 集中培训和理论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律师制度及律师的定位和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律师的实践知识和专业技能;
(6)律师的职业价值观和职业责任;
(七)律师的职业心理、思维与营销艺术;
(8)其他有助于律师执业的相关知识。
第二十三条 实习生理论教育培训采取网络培训、视频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培训,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取有关专家、学者、司法人员、律师管理人员、执业律师作为主讲人,以执业律师为主要主讲人。
第二十五条 集中培训结束后,对参加培训的全体实习生统一进行考试考核。理论教育培训以考试成绩、考核出勤率为主,案例教学、庭审以考核出勤率、讨论发言、书面心得为主。考试合格者,发给《实习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试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未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生,实习期满后不得申请实习考核。
第六章 实习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培养由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市律师协会批准的实习培养计划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建立实习记录。实习指导老师应当每月检查实习记录并签署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季度审核实习记录,对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老师的实习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市律师协会应当将实习记录的记录纳入对实习管理工作的检查内容。
实习记录主要记录实习生每天的实习项目、内容、过程和经历,可以是电子文档形式,也可以是装订成册的形式。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好实习生日常管理:
(一)定期或适当时候召开会议,通报实习生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老师履行实习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重违反职责的,责令停止实习指导工作;
(3)监督、考核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和成果,实习结束后向实习生颁发《实习考核证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老师不得指使或者允许实习生实施下列行为:
(1)独立承办法人业务;
(2)以律师名义签订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对外出具法律文书;
(3)以律师身份在法庭或仲裁程序中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办业务:
(5)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6)法律规定应当以律师名义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2)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或者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三)未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践训练计划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5)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实践训练的主要内容是:
(1)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接待客户;
(2)在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3)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整理、归档案卷;
(四)其他有利于提高实习生水平和能力的实践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完成实习任务,完成实践训练计划,经实习指导老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合格,且未违反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实习证明,并按要求向市律师协会报送实习人员实践训练考核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习生实习因实习指导律师调动律师事务所、长期患病、死亡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任职资格不符合要求等原因中断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日内为实习生重新安排实习指导律师,并将变更结果报市律师协会审核。已完成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四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终止、合并、分立或者市律师协会取消其接收实习生资格的,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在15日内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生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同时将实习生的实习记录、考核记录、实习考核结果报市律师协会,转入接收实习生的新律师事务所,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已完成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五条 实习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动的,应当在取得实习证明三个月后申请注销注册,交回实习证明,重新办理实习注册手续。
第七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六条 实习期结束后,实习人员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考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登记表,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一式三份,登记表中“强化培训学习表现”、“实习情况”栏由市律师协会填写);
(2)实习考核证明(一式两份);
(3)《实习生集中培训结业证明》(一式两份);
(四)实习生完成实习项目的证明材料(实习生参加重大实习项目所产生的工作文件、操作记录、实习经历及指导律师意见等不少于10份,指导律师意见应当由指导律师签字)。
第三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通过行为评审和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
同时报考人数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实习生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被举报可能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暂停实习考核,待案件查明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素质、实习项目完成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事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 实习生的考核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材料审查。对实习生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实习生及律师事务所予以说明或更正;
(二)品格审查。市律师协会品格审查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在材料审查同意的基础上,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实习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面试考核。在材料审核、品行审核合格的基础上,市律师协会品行审核及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实习生进行面试。面试评分采用100分制,内容包括外貌、语言表达及辩论能力、实践训练、基本职业技能等方面。
(四)网上公示。对通过考核的实习律师,将以适当方式在常州律师网上公示其姓名、基本信息及考核结果,公示期为5天。接到问题报告后,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五)集体评审。对通过前三轮考核的实习律师,由行为审查和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审,形成最终考核意见,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实习生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通过考核。
(一)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得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2)完成集中培训计划,取得《实习生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完成实习计划,并通过实习指导老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认证;
(四)材料审核和行为审核通过,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经核实无投诉,经评估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生,市律师协会将在《实习登记表》中填写考核结果,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考核合格的实习生和接收律师事务所。
第四十一条 经考核,实习生不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市律师协会行为审查和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出具实习生不合格意见,并根据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一)实习生有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实习生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评估意见:
(二)有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有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实习纪律严重违反行为之一的,出具不合格考核意见,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四)实习生有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要求实习生补修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并在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五)拟聘人员不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要求,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而未通过考核的,应当在两个月后重新参加面试。
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将在《实习登记表》中填写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生和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实习生对考核不合格意见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律师协会行为审查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四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生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申请律师执业一年以上人员,应当重新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五年以上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实习。
第八章 实习督导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实习注册,收缴实习证书,已经进行的实习无效:
(1)实习申请者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实习注册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注册的。
实习申请者因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被撤销实习注册的,还应当禁止其二年内再次申请实习;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五年内再次申请实习。
第四十四条 实习生以不真实、虚假的《实习考核证明》、评价意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生出具的考核通过意见,该实习生已完成的实习无效,两年内禁止其再次申请实习;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其再次申请实习。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实习指导工作,给予二年内禁止接受实习生实习的行业纪律处分:
(1)不履行或者疏忽履行实习指导和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放纵实习生违反实习纪律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实习生出具《实习考核证明》、考核意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向实习生出具不真实或者虚假的《实习考核证明》、评价意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
执业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市律师协会可以责令暂停该律师的执业指导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中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生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予准予实习注册、给予实习管理处分或者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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