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律师执业人员面试通知》

2024-08-20 22:08:09发布    浏览221次    信息编号:15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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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律师执业人员面试通知》

许律协(2016)9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聘面试须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律协各县(市)、区办事处,各直属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提高律师执业申请人实习质量,规范律师实习面试考核工作流程管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于2016年6月22日讨论通过了《徐州市律师执业申请人面试考核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徐州市律师执业资格面试考核指南(试行)

2016 年 7 月 1 日

关键词:律师协会实习考核通知

抄送: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徐州市律师协会2016年7月1日发布

徐州市律师执业资格面试考核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申请者(以下简称“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活动,保证律师实习面试考核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申请者实习考核办法的通知》,结合徐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实习律师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由笔试和面试考核两部分组成。通过笔试的,方可进入面试答辩程序。实习律师完成一年实习后,应向徐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提出面试申请。市律协对实习律师提交的面试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市律协实习律师管理与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结合实习律师提交的书面材料对实习律师进行面试答辩考核。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三条 面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律师实习活动,增强实习律师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实习律师自觉践行律师职业道德,全面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面试考核的目的和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核心,评估实习律师是否掌握了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和具备初步独立执业能力,全面核查实习律师是否规范执行相关实习管理规定、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五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通过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各县(市)、区办事处)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长考核。经市律师协会批准,可以在延长期限届满前申请考核。延长期限自实习生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实习生未依照前两款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和延长考核申请,或者市律师协会批准的延长考核期限届满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本次实习不得再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六条 实习生申请考核时须提交以下面试材料:

(1)《徐州市律师实习面试考核申请表》。

(二)实习生撰写的实习总结(不少于3000字)。

(3)实习生登记表,粘贴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一式三份)。

(四)实习考核证明。

(五)《实习生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6)律师执业实习证明复印件。

(七)《律师业务实习协助项目清单》10份。指协助律师业务实习人员形成的实习工作记录、培训心得及指导律师评语等不少于10份(见附件6)。

(八)协助办理律师业务人员的原始档案不少于10份(与鉴定报告中的案件及案例分析中的项目清单相对应)。

9.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培训材料:

1.接待当事人至少10次的记录(含此次数);

2、签订代理合同次数不少于4次(含此次数);

3.实际归档、整理档案的操作记录不少于5次(含次数);

4、不少于10次(含此次数)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

以上实习活动的主要内容体现在本条第(七)款第一项“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的项目清单”中。

(10)实习期间工作日记。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写工作日记。日记应记录每天完成的各项实习活动和所获得的经验。实习结束后,每年工作日记不得少于180条。指导老师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日记并签字。实习期结束后,研究所所长应审查并签字。

11.导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十二)所提交书面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七条 市律师协会收到实习生和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决定:

(一)如考核材料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应安排实习生在规定的考核期内接受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包含案件数量不足10件或工作日记不足180份的,实习生实习期延长半年;10件案件中指导老师指导案件不足7件或10件案件中非指导老师不符合指导老师资格的,实习期延长半年;其他考核材料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要求实习生或律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实习生或律师事务所按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生参加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指引要求,实习生或律师事务所拒绝解释或者补正,或补正后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实习生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适当处理。

第四章 组织评估

第八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实习生进行考核。

同时报考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延期考核,但是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九条 市律师协会将在面试考核实施前七日通过市律师协会网站或者市律师协会QQ群发布面试考核通知。

实习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的,可以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市律师协会提交《延期面试、考核申请书》(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说明延期的原因及延期所需时间,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面试考核由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对考核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应当由3名以上考核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十二条 考核组成员不得面试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出现上述情形的,考核结果无效,并重新组建考核组。

第五章 面试考核流程及内容

第十三条 考核组应当根据实习律师提交的实践培训考核书面材料,对实习律师进行全面的面试考核。

第十四条 面试考核由考核组长主持,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我介绍。实习律师进行2-3分钟的自我介绍(不少于2分钟),考察实习律师的言行举止、修养及语言叙述能力。

(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通过询问,了解实习律师的思想动态,考察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三)律师执业情况。根据实习生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提供的书面评审材料,询问实习生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件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与损失等,考察实习生的实习经历及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情况。

(四)专业能力:通过提问,考察实习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

除第(1)项外,评审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上述项目的顺序,但不得省略任何项目。

第十五条 考核过程中,考核组成员应当按照预先布置的任务向实习律师进行提问,并根据实习律师的回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自主评分。

第十六条 考核结束时,考核组长应当对实习律师的面试考核进行点评,客观指出实习律师的优势、劣势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实习律师进行正确指导。

第十七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组长应当根据考核组成员的意见,在《徐州市实习律师面试考核申请表》上向实习律师作出书面意见;考核组成员应当在《徐州市实习律师面试考核申请表》上签字。

第十八条 面试考核采用100分制评分标准,面试考核由语言表达、外表风度;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律师执业能力;沟通、协调与应变能力四个部分组成。其中两个部分得分低于该项60%的,总体评价为不合格;第二、三部分得分低于该项60%的,总体评价为不合格;考核小组成员平均得分达到或者超过60分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附有《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流程》、《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评分标准》、《徐州市实习律师面试考核申请表》、《实习登记表》、《实习鉴定书》和《实习助理律师业务项目表》。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1:

实习律师的面试和评估流程

1、进入面谈现场时,实习律师应先向考核组长出示身份证原件,以验证实习律师身份;

2、考核组长核实实习律师身份后,宣布面试考核开始;

3、实习律师进行自我介绍,做2-3分钟个人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实习证书号码+学习工作背景+司法考试成绩+实习成果+个人性格、兴趣爱好等(不少于2分钟)。

4、考核组将根据面试考核范围及实习律师实训考核材料进行全面互动问答环节(15-20分钟);

5、面试结束,考核组长对实习律师的面试情况作简单总结,然后宣布面试结束,实习律师离场;

6、实习律师结束面试后,考核组成员将根据面试成绩及评分标准对实习律师进行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为通过。

注:参加面试考核的律师实习生请注意言行举止、仪表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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