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技巧和策略?

2024-09-08 21:06:13发布    浏览182次    信息编号:15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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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技巧和策略?

潍坊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技巧和策略呢?潍坊市仁人律师事务所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越早介入,对当事人越有利。就像看医生一样,越早看病,就能越早诊断、治疗,康复的机会就越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可以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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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会极度紧张,心理压力很大,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对法律后果作出正确判断,无法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阶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充分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使犯罪嫌疑人对罪名、量刑有初步了解,从而为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自首时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线索。侦查阶段的会见还可以安抚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律师来说,与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初次见面,也是一次展示自己才华和能力的机会。给委托人树立良好形象,赢得委托人的信任,缓解委托人的顾虑,有助于双方达成默契,有助于委托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如何才能抓住初次见面的机会,取得理想的会见效果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尽可能透彻地向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的问题,如:主观方面,什么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犯罪的动机、目的是什么;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认定;有罪与无罪的认定;所涉犯罪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如何构成;影响量刑的事实、情节;数额、数量对立案、定罪、量刑的影响等;这样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视自己的行为,避免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言论。

2.在不同案件中强调犯罪的重点方面。例如,办理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职务犯罪等案件,重点讲解犯罪主体方面;办理抢劫罪、抢夺罪、挪用资金罪等案件,重点讲解犯罪客体方面;办理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破坏、过失损坏设备罪等案件,重点讲解犯罪的主观方面;办理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走私罪等案件,重点讲解犯罪的客观方面。

3.讲解自首、自首、立功的规定。详细讲解什么是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了解这些法律知识,防止被欺骗、诱导自首。如果确实存在自首、立功的条件,提醒犯罪嫌疑人不要错过机会。

4、提醒被询问人注意审讯笔录和供述签字,认真与鉴定结论进行比对。务必叮嘱被询问人要谨言慎行,在供述结束后要仔细阅读讯问笔录。如果笔录与供述有出入,一定要要求记录员纠正,否则有权拒绝签字。

5、谈话过程要做好记录,一方面是会议的客观记录,另一方面对一些重要问题也记录下来,会后进行必要的调研或其他工作,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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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案件证据审查

刑事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审查案卷的重点就是证据的审查。简单来说,证据的审查就是对证据的三个特征的审查。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审查证据收集的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收集的程序是否合规。证据收集的主体的合法性一般比较容易判断,但对证据收集的程序是否合规的审查,不仅需要全面掌握相关诉讼法律知识,还需要有比较丰富的办案经验。一般来说,主要是通过反复细致的工作来发现。例如:时间、地点、场地是否符合规定;物证、书证的扣押、扣押是否符合程序;搜查时是否出示搜查令、证件;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资格是否合法等。

(2)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客观存在,特别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是否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应注意以下可能影响证据客观真实性的情形:(一)从证人是否有当事人的既得利益、提供虚假证言等角度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二)重视对证人的审查,特别是未成年证人、饮酒者、精神状态异常者,重点审查、质证相关人员的感知表达能力、生理状况、认知水平等,必要时可在法庭当面质证,效果更佳。(三)审查环境因素对证据的影响。例如气候变化、地理因素、生物化学因素等,都会影响证人的观察和判断,对物证、书证等会造成一定的侵蚀、毁损,影响证据的准确性;(四)通过审查证据是否为传输证据以及传输、抄录的次数和时间,可以了解是否存在出错的可能性,出错的可能性越大,其客观真实性就越低;(五)司法鉴定意见中还要对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查,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方法、专业水平,是否与本案有既得利益等都要进行审查。一旦发现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科学、不公正,可以考虑申请重新鉴定。可以反复仔细查阅勘验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反复比对现场笔录、现场地图、现场照片,寻找对案件有利的线索;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的真实性,可以通过证人质证等方式发现。

(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证据的原则是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单一结论。关联性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只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并没有客观统一的标准,主要依据思维逻辑和法律工作的实践经验,来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

三、现场物证及鉴定结论的审查要点

现场物证与鉴定结论的质证,首先要从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的审查入手。因为刑事侦查案件的物证来源主要就是上述这些。现场勘验笔录看似复杂难懂,其实入手却很容易。因为现场勘验笔录由笔录、现场地图、现场照片三部分组成。而从现场提取的物证,肯定会在笔录、现场地图、现场照片中有所体现。通过仔细观察对比,可以从物证的来源、有无变更、提取后的保存保管情况,以及检查人员的主体、检查程序、是否有现场证人的签名等方面进行分析。

除了严格审查物证在现场的提取、保存情况外,还要严格审查物证的提交、检验流程,审查是否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是否有掉包的嫌疑、检验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等问题。

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鉴定结论有:法医伤情鉴定、死因鉴定、精神病鉴定、DNA物证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由于以上鉴定专业性强,非专业律师很难看懂,更别说发现问题了。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不能随意放弃审查,我们可以通过检查鉴定资质、签字等,发现一些低级错误。对于比较专业、难度较大的审查,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查阅材料,甚至申请专家出庭,必要时可以依法要求检察机关或法院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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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

(1)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以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注意,这里所说的严刑逼供,包括所有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用这种方法取得的供述、证言可以排除,而用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是指证人证言。

(2)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无法纠正或者引起合理怀疑的,应当排除。笔者认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比如,证据是否由非法侦查人员取得,主要审查侦查人员的身份,有时辅警或文职人员也可能参与并收集证据;参与现场勘验、物证收集的侦查人员是否回避调查?现场物证照片与展示的原物是否一致?提取的物证是否附有清单?来源是否可靠?用于比对的DNA物证、指纹在提取、保管、送检、检验的整个过程中,是否有可能被污染?发现的物证和检验的物证是否是同一件?以上只是简单的概述,如果深入挖掘每一个疑点,就会有很多话要说。

(3)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中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鉴定意见不具备瑕疵证据的地位,也就是说可以直接排除错误,如果把握好排除证据的时机,在无法进行复审或补充鉴定的情况下,可以反击并最终做出裁定。但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很强,刑事辩护律师往往无能为力。建议大家从简单的资格、签字、鉴定程序等问题入手,久而久之,就会消除对鉴定意见审查的恐惧。然后通过与每个案件的鉴定专家的接触和咨询,逐渐发现鉴定意见的提取、送审、鉴定意见中的错误。鉴定意见有时需要结合照片进行审查,比如尸检意见的审查。其实这种对比审查是最容易发现问题的方法。虽然文字描述很主观,但照片是客观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对存档的电子照片进行审查。这样可以防止专家通过设置人为地引导大家接受其专家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只有在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或说明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排除。但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辩护律师花费时间和精力发现的错误,可能被公诉机关或侦查机关解释或澄清,这就意味着律师的辛苦付出付诸东流。但如果将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意见一并审查,勘验、检查笔录中的证据提取、保全、检验过程中的遗漏是否与鉴定过程中的物证一致?以及鉴定结论是否与勘验、提取笔录的记载不一致,辩护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重点审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一般由笔录和照片组成,我认为审查的重点应放在照片的审查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与其他具有类似特征的物品混杂,或者辨认物品的数量不符合规范”的,可以排除。一般来说,数量不一致等低级错误不容易犯,即使存在也很容易发现。重点审查的是辨认物品应具有类似特征这一点。通过仔细审查,不难发现问题。

刑事案件辩护技巧和策略是一个宏观问题,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思路和策略,每个律师对案件的辩护思路也是因人而异,如果想把所有问题都讲清楚,可以写出好几本书。以上几点是人人律师事务所根据专业和实践经验总结的一小部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需要刑事辩护保释,请在网上搜索“潍坊人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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