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9-11 15:01:07发布    浏览180次    信息编号:15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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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司法局和市直各单位法律工作机构:

现将《三明市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司法局

6月 29, 2023

三明市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职律师团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全市全面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政府中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印发〉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中发办发〔2021〕4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发通〔2018)131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律师〉(四发通〔2018〕131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思〔2019〕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的公职人员部门。

第三条 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公职人员积极参加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支持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公职人员。

第四条 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应当安排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和应诉、行政裁决、内部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工作岗位担任。在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经履行过法律事务职务的人员,符合要求的,可以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担任公职律师:

(1) 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从事法律事务两年,或者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

(四)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5) 品行端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给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人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或者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纪违法且正在审查的;

(五)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的;

(六)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无律师执业经验者,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执业申请人职前强化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六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向三明市司法局提出:

(1)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3)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的材料;

(六)申请公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从事公职律师执业的材料;

(7) 一张光头蓝色背景的 2 英寸彩色照片。

第七条 公职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格管理以及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公职律师履行下列职责,可以由本单位委托代为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和辩论,起草党内法规,起草规范性文件供审议;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谈判,协助起草、修改、审查本单位参与的重要法律文件或重大合同;

(四)为办理涉法案件、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处罚复核、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六)落实“执法者,普法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的权利,有权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权限和条件。

第十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在本单位外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保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出席重要会议、阅览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审查签署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资金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当加入三明市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益,履行会员义务。如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会费,由其所属单位承担。公职律师所属单位为公职律师进行学习、培训、商务交流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部分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健全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定合法性审查、重要文件审查草案起草和论证工作机制。 保障激励措施,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报告公职律师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统筹规划本系统各单位公职律师的部署和使用。

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代表本单位从事诉讼、复议、仲裁等法律事务时,负责调配、使用的单位应当为其出具正式委托书。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并将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表彰奖惩、处罚和处罚情况等情况记录在册。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情况。 以及所从事的法律事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并提出胜任能力、基本能力、不胜任能力评价意见,与公职律师年度考核材料一并提交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考核评价后,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单位、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开展公职律师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和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良好、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通过设立加分项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优先评选优秀; 人才,和干部在同等条件下。

第十九条 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上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经评定为有能力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后申请成为社会律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注销公职律师证书,通过律师协会考核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公职律师经验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被辞退、辞退、调动、辞职、退休,或者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应当终止执业。所在单位应当撤回其公职律师证,并依法送交市司法局注销其公职律师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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