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律师协会律师实习考核申请细则(试行)
2024-09-16 01:04:52发布 浏览195次 信息编号:15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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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律师协会律师实习考核申请细则(试行)
江门市律师协会律师实习考核申请细则(试行)
(2010年11月5日江门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8日江门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4年4月11日江门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应聘律师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实习生)实习考核工作,提高实习生综合素质,满足律师执业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应聘律师资格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和《江门市律师协会实习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实习生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重业绩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
第三条 实习考核由广东省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接收实习生的条件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生实习,应当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及附件:
(一)公司成立满1年;
(二)有一名或者多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指导律师(含一名);
(三)公司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生实习的固定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四)有完善的实习指导计划和满足实习生需求的实习实训。
(五)未受过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六)受到警告、罚款、一年以下行政处罚、行业处罚的;
(七)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期限届满3年;
第五条(指导律师资格审核)实习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专业经验;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热爱律师职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罚;
(四)品行良好;
(五)近三年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合格;
(6)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两名以上的实习生。
接收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先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江门市律师协会列入接收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名单。未列入名单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生;未列入名单的律师不得担任实习生的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列入名单时,须提交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及附件备案。同一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已向律师协会备案的指导律师人数;一个律师事务所同时接收实习生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
实习生考核不合格的,其指导律师将被暂停指导该实习生一年;同一律师事务所有两名及以上实习生考核不合格的,该律师事务所将被暂停接受实习生一年。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第六条 实习生的考核包括日常抽查、集中培训、实践训练和专项考核。
第七条 实习生的考核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
(一)品行。包括实习生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言行,有无犯罪或违法记录。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3)律师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包括实习生是否接受过撰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律师基本技能的培训,是否协助办理过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是否掌握了律师执业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四)广东省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项目。
第八条 实习人员完成实习任务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考核合格:
(一)行为文明、品行端正;
(2)实习期间,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
(3)通过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例行抽查;
(四)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取得《广东省律师申请执业资格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按照规定完成实践培训,掌握律师基本技能;
(6)通过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专项考核;
(七)广东省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组织与考核程序
第一节 日常抽查与考核
第九条 例行抽查、考核由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 江门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管理委员会安排三名成员组成日常抽查考核小组,在实习生实习期间,该小组可随时随机抽查实习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情况。
第十一条 接收实习生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例行抽查考核组的考核工作,并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向实习生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例行抽查、考核的内容:
(1)实习生是否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书面实习协议;
(2)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生安排固定的指导律师;
(3)律师事务所是否按照江门市有关规定为实习生支付工资、购买社会保险;
(四)实习生是否为律师事务所的全职实习生;
(五)实习生实习情况。
第十三条 实习考核管理委员会在日常抽查和考核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律师事务所改正;两个月内未改正的,律师事务所一年内不得接收实习生。发现有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的,实习考核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律师事务所停止实习,已完成的实习无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律师事务所两年内不得接收实习生。
第十四条 实习生对日常考核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江门市律师协会实习生考核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管理委员会认为申请有理有据的,制作《复核决定书》,撤销考核组的决定。管理委员会认为申请无理有据的,直接告知不予受理。复核后,不得再申请复核。
第二节 集中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考核由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江门市律师协会协办,江门市律师协会负责通知并组织报名。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发给《应聘广东省律师执业资格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算入实习时间。
第十六条 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专项考核,参加专项考核时须提交《广东省律师集中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节 实习考核
第十七条 执业培训考核由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接受实习生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律师基本执业技能培训、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实习生对律师基本业务流程和执业规则的掌握程度。
第十九条 实习生实习期满后,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实习生实习考核材料报送江门市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对实习生实习考核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评估。
接受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实习生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指导律师签字,作为实习考核依据,同时将复印件存入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实习生档案,以备查验:
(1)至少10次客户在指导律师的指导和指导律师的评论下参与的客户接待记录;
(2)委托人至少三次在指导律师的指导和指导律师的意见下参与签订代理合同的记录;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立案的实际操作记录和指导律师的意见;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咨询、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意见;
(五)江门市律师协会要求的其他考核材料。
第四节 特别评估
第二十条 专项考核由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满后,实习生应当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出参加专项考核的书面申请,实习期满三个月后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实习无效,实习时间重新计算。
根据实习生日常抽查、集中培训和实践训练考核的材料和结果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项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习期满后,接收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律师实习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2.广东省律师实习鉴定函(一式三份);
3.实习生参加专项考核的书面申请;
4、实习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明、《广东省律师应聘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各一式两份)。
6、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二)江门市律师协会对实习生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生参加面试考核。
(三)实习考核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实习生进行面试考核,并安排工作人员对面试考核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四)面试考核时,实习生应当对实习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并就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回答提问。实习生应当比较熟练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有关规定。实习生应当当面回答考核组提出的相关执业知识和一般业务技能的问题。
面试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及适应能力;
2.了解基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3.了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针对具体案例的个人见解;
5.了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对重大、敏感案件的相关管理规定,掌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6.掌握律师事务所承接业务的基本程序。
7.评估组提出的与律师执业工作有关的其他问题。
(五)考核组考核人员应当对实习生作出客观评价,提出自己的考核意见,报实习考核管理委员会审核。
(6)实习考核管理委员会决定实习生是否通过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习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实习期限1至6个月: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者客户的委托,签订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收取案件费用;
(2)对外出具法律文书;
(3)为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单独出庭应诉(注:实习生可在本所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出庭应诉);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停止实习,吊销《广东省律师实习证》: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
(2)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
(4)独立承办法务业务;
(5)以律师名义在法庭或者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6)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7)以律师名义洽谈、承办业务;
(8)不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或者主管律师的监督管理;
(9)同时在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10)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十一)出借、出租、抵押、转让、变造或者故意损毁《广东省律师执业实习证》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生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习生两次面试均不通过,其前次实习资格无效,实习时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的实习律师应当自收到律师协会返还的《广东省律师执业考核申报登记表》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律师执业机关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考核。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专项考核完成后,江门市律师协会应当结合实习生日常抽查、集中培训考核、实践训练考核和专项考核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实习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受评实习生。
第二十八条 实习生对实习考核不合格的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习考核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江门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书面申请转交广东省律师协会。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确定后,江门市律师协会应当于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在江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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