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
2024-09-20 00:01:08发布 浏览163次 信息编号:16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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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准则;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
(四)组织律师参加协会活动;
(五)组织、参加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六)管理律师执业申请人,培训年轻律师,考核律师执业活动;
(七)按照规定交纳会员费;
(八)接受律师协会的调查,执行律师协会的惩戒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章程和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会员行为应当遵循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确保符合律师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应当向本协会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被终止:
(一)不再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
(2)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律师执业证书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或者本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协会办理,并报浙江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律师执业机构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执业证书被吊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拒绝履行义务的,协会可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绍兴市律师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律师代表会议”)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书面提议或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任职期限延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召开预备会议,决定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事项。
主席团成员从律师代表和特邀代表中产生,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期间主持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代表大会,决定提交代表大会表决和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副会长、副监事长、监事长、会长候选人。
临时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按照律师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表决权,每个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的任何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负责临时召集律师代表大会,由会长或者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律师协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应当事先将会议讨论的事项告知全体代表。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会费征收办法和其他重要行业规则;
(2)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监事;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审议批准会员费征收方案;
(六)审查会员费用收支情况的报告;
(7)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提出重要建议;
(八)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需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个人委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或者提名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规定。
律师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议,特邀代表在律师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律师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者联名向协会提出议案、意见或者建议。对议案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建议,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
第二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本市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五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行业处罚或者党纪处分的律师担任。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协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根据各区、县(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和规模确定,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分会选举或提名。
该分会的现任会长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期间,十名以上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权限范围内的议案,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并决定是否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提交律师代表大会表决的提案,提案人在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提案的审议立即终止。
第二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期间,十名以上代表可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提出质询,由主席团决定是否转交被质询部门。被质询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表大会上答复。提出质询的代表可以对答复内容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通过议案或者其他表决事项,由主席团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
总裁是现任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和执行董事。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理事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执业五年以上,综合素质较高、审议能力强,工作热心,具有奉献精神。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2)选举执行理事、副理事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职业行为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选举、罢免理事的提案;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者罢免理事;
(7)对公司章程提出修改建议;
(8)罢免或者增设执行董事、副董事长;
(九)听取董事长的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审议董事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10)审议副会长、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一)决定会员费的使用方式,审查年度会员费收支预、决算报告;
(十二)其他应当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市律师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理事会提出辞去理事职务的申请。
董事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不再担任本市律师资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辞去董事职务的,其董事职务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其职务:
(一)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受过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免职的情形。
如果董事受到通报批评或以上级别的行业制裁,其可能会被免职。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每届增补常务理事人数应在五分之一以上。
执行董事为下届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会理事组成。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理事由执业五年以上、在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誉、组织能力强、社会活动能力强、业务素质优良、业绩突出、办事公正、热心行业工作的理事中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的工作安排;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制定协会常务理事会年度、季度具体工作和活动计划;
(五)制定行业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
(六)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属于理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但处理完毕后须向理事会报告,并本着全体会员和本会的宗旨处理事项;
(7)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律师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供律师代表大会讨论;
(8)组织、召集董事会会议;
(九)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十)向董事会提出选举或者罢免执行董事、副行长、罢免或者补选行长的提议;
(十一)任命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决定秘书处的组织机构设置;
(十二)执行本会党组织的决定、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和重大财务支出;
(14)理事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常务理事会工作重大问题,部署本会工作。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期间,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可以向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提出质询,受质询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上予以答复。
第六章 总裁与副总裁
第四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由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2)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行长办公会议;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代表协会出席有关会议,开展对外交流与协调;
(六)处理突发事件;
(七)行使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请或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因故不能正常工作三个月以上时,由常务理事会互推一人代理会长职务,直至会长能够正常工作或选出新会长为止。
总裁每年应当向董事会作工作报告,并接受董事会的评估和考核。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名(含常务副会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分工承担责任。必要时,可以接受会长的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及其他工作事宜。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业律师)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维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由会长、省律师协会理事(本会会员)、顾问委员会执行主席、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定期召开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负责监督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院长办公会议。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协会设立监事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是协会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律师行业党委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事委员会由监事组成,由律师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监事委员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由监事委员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监事长、副监事长为下届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四十六条 律师监督员应当执业八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正,热心律师事业,在本市有较高的声誉。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监事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遵守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考核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分支机构会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会员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4)向律师代表大会建议罢免院长;
(5)向理事会提请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六)向常务理事会提请罢免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常务理事会、行长办公会议等临时会议;
(8)向董事会提供监督意见;
(九)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10)本章程规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工作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市律师行业党委批准后施行。监事会依照本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四十九条 监事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市律师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事会提出辞职申请。
监事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或不再担任本市律师职务,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辞去监事职务申请的,其监事职务自行终止。
第五十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其职务:
(一)不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免职的情形。
如果主管受到行业制裁,他或她可能会被免职。
第八章 顾问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本会理事会、监事会作出重大决策的咨询研究机构。顾问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作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二条 顾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十三条 咨询委员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应当从省级律师协会团队(本会成员)和市级律师协会团队成员中产生。
第五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实行聘任制,由律师代表大会任命。
第五十五条 顾问委员会的任期为4年,原则上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第五十六条 顾问委员会由执行主席担任主席,协会秘书处负责顾问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信息沟通、会议安排、协助配合等日常事务。
第五十七条 咨询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等重要材料起草提供咨询意见;
(二)派代表应邀出席行业党委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全市律师行业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行业党委交办的重大课题的研究;
(四)对本市律师行业发展方向、行业规划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5)本章程规定的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顾问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可以查阅协会有关档案资料,了解行业相关信息。协会秘书处应当提供支持与配合,相关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九章 机构成员的续任、连续任用的限制及勤勉义务
第五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出席(或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间累计五次不出席(或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应当建议其辞职;拒绝辞职的,其职务自动终止。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律师代表大会或者未经批准请假旷工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职资格根据本章程规定自动终止的,其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职务相应终止;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任职资格根据本章程规定自动终止的,其监事长、副监事长的职务相应终止。
第六十条 行长、副行长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年度履职情况,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评估和考核。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执行董事、副总裁、总裁、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辞去职务的,应当解除其职务:
(一)不执行律师代表大会、董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两次年度审核、考核均未通过;
(四)其他应当予以免职的情形。
理事、执行董事、副总裁、总裁、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被免职或者自动丧失任职资格的,应当先由执行理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停止其职务,并在下次理事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上作出免职的决议。
第62条董事,执行董事,副总统,总统,主管,副主管,首席监督员和秘书应努力,诚实,诚实,忠实,忠诚,履行其职责,榜样,建立法律,法规,法规,法规,法规,以及在级别的范围内的兴趣和法规在履行职责的代表中。
董事,执行董事,副总裁,总统,主管,副主管,首席主管和秘书长应该真诚地倾听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判断行政器官的监督。
第6条总统,秘书长,主管主席和主管副主席的任期是4年。最多比连续两个术语。
如果总统任期,副总统或秘书长需要由于特殊情况而延长,则必须由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批准,并向商业监管部门报告,并由注册管理机构批准,然后才能上任。
总裁兼监督委员会主席可能不会连续或交替任期超过两个任期。
第64条的每个董事会成员的续签,常设董事会和监事委员会的续约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10章秘书处
第65条该协会应建立秘书处作为协会的日常办公室,该办公室应负责律师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主管董事会,总督委员会和总统办公室的会议,与咨询委员会的职业和日常工作,并与咨询委员会合作。
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并向其报告。
第6条,该协会应有一名秘书长,秘书长应由执行委员会与监事会咨询后任命。
秘书长兼副秘书长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常设董事会会议,咨询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总统办公室会议。
秘书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2)组织和实施律师代表大会,董事会,常设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统办公室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3)为秘书处的组织和结构制定计划;
(iv)制定并实施秘书处的内部规则和法规;
(5)向执行理事会提议任命或解雇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6)完成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监事会和总统办公室会议的其他任务;
(7)与司法行政器官和相关部门协调合作;
(8)执行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67条:对于协会召集的重要会议,秘书处应邀请司法行政器官派代表参加。
第68条任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期与常设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第11章特别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69条特别委员会是履行各种特殊职责的协会机构。
专业委员会的建立和调整应由常设委员会决定。
特别委员会应每年向常设委员会报告其工作,并接受常驻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评估和评估。
每个特别委员会应有一个董事,几位副董事和几个特殊委员会任期。
第70条专业委员会是一个成员进行业务讨论和交流的组织。
专业委员会的建立和调整应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每个专业委员会应有一个董事,几位副董事和几个专业委员会任期。
根据要求和工作目标建立并基于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规则,专业委员会组织了理论研究和商业交流活动,在律师业务上,起草了与律师相关的业务规范,以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专业形象,等等。
在常设委员会的同意下,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相关领导人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71条特别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的董事或副局长具有以下任何情况,并且尚未辞职,他或她将被撤职:
(1)未能执行律师大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或监事会的决议;
(2)认真无能;
(3)受到刑事处罚或行业制裁;
(4)未能通过两次年度审查或评估;
(5)其他情况下应将其撤职的情况。
第72条每个特别委员会的成员应是良好性格,热爱法律职业的成员,并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12章分支
第73条协会可以在合格的地区(城市)建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建立和管理方法应由董事会制定。
第74条该分支应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司法行政器官促进法律职业的发展,法律界的建设以及该地区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化管理;
(2)对律师职业道德和专业纪律进行教育,检查和监督;
(3)协助调查和惩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违反职业道德和专业纪律;
(4)该地区的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商业培训和学习之旅;
(v)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75条可能邀请非协会董事会成员的分支机构的总裁兼副总裁参加协会董事会会议。
第76条分支机构可以接受成员或公众捐款的赞助,但要获得该协会总统办公室会议的批准。
未经协会总统办公室会议的同意,该分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成员赞助或社会捐赠。
该分支机构应建立一个总统的办公室会议系统,以及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省和市政律师协会团队和主管的成员可能会参加会议。
第13章奖励和惩罚和争议调解
第77条该协会应以模范方式履行其会员义务的会员,并对法律职业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第78条如果成员有以下任何情况,协会应赞扬他/她,授予他/她的荣誉头衔,并可以适当地给予他/她的材料奖励:
(1)那些为民主发展和法治做出了杰出贡献的人;
(2)那些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人;
(3)在处理重大法律事务方面取得了杰出的成就;
(4)在改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发挥驱动作用,并为法律界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杰出的贡献,并提高法律界的形象;
(5)那些在国家或国际会议上因其论文而受到重大学术影响或受到赞扬的人;
(6)那些被党委员会以及政府或社会组织的相关部门授予荣誉头衔的人;
(7)那些热衷于公共福利并在建立和谐社会方面取得了杰出成就的人;
(8)那些为法律界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的人;
(ix)其他应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79条如果成员提出以下任何行动,则协会应遵守律师法,司法部,所有中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所有中国律师协会和律师协会,对行业制裁施加行业制裁,施加诸如纪念,公共批评,一月的限制,但要比一个月的审查,但要暂停一个月,但要等年级:
(1)违反律师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则;
(2)违反这些法规和法律界规范;
(3)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学科;
(4)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并损害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行业的声誉;
(5)未执行会员义务;
(vi)协会认为应受到行业制裁的其他非法和不规则行为。
对于成员的非法和不规则行为,协会可以建议当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行政部门施加惩罚的权力。
如果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制裁的个人成员是中国共产党的成员,则该协会应建议他所属的政党组织根据政党的纪律和规则施加制裁。
该协会可以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特定的规则,以制定纪律成员的违规规则。
第80条在针对成员做出行业纪律处分之前,应认真审议成员的辩护,并且该成员有权根据法规要求听证会。
上一段中有关惩罚的决定应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出。
第81条成员应认真执行纪律决策。
第82条如果因违反法律和法规而被司法行政部门暂停执业惩罚,则他或她将不享有暂停期间在协会中选举,选举和投票的权利。
第83条对成员施加的奖励和处罚应记录在档案中,并以适当的方式宣布。
第84条成员之间的任何争议或因其专业活动而引起的当事方可以由协会所产生的成本由有关当事方承担。
成员应认真履行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
第85条的成员之间的奖励,惩罚和调解纠纷的具体方法应由协会董事会单独提出。
第14章政党大楼
第80条在市政律师行业党委员会的领导下,该协会应在律师行业进行党的建设工作,支持联合阵线工作的发展和大众组织,例如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妇女联合会等,建立和改善行业党组织的工作机制,以使行业党组织在机构决策中发挥作用,并在机构决策中发挥作用,并在庞大的组织中提出了重要的指导,并介绍了重要的指导,重要的是,重要的是,重要的是,重要的是,涉及重要的工作its,收到大量捐款,进行与外国有关的活动,并提高党组织和党派工作的全面覆盖质量。
加强政治研究,加强理论上的武器,组织对社会主义的思想,并在新时代彻底研究和实施XI XI 的重要指示“努力成为党派和人民满意的律师”,并认真地响应和实施“五个希望”党的精神。
在一个新时代,对社会主义的思想和汉语特征的思想,尤其是习近平对法治的思想,学习和培训的强制性课程,并指导成员深入研究它,彻底了解它并在实践中实施它。
该协会的政党组织的负责人通常是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员,在秘书长层及以上的负责人中,候选人将提交给党建设领先的机构以供审查和批准。
探索建立开放式政党组织和政党群体,并为拥有三名以上党员的政党建立职能和扩展的政党组织,但少于三名党员可以转移其组织关系。
第87条:在党派领导团队中,党派领导人参加或参加相关的管理会议或党派组织进行相关活动时,为党员的管理层和党派领导团队的成员实施了“双向进入和交叉任命”机制。
第88条:重点是推荐杰出的党组织秘书和党员律师作为代表各个级别的党代表,国民大会代表的代表,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咨询会议的成员,以及候选人的各种高级人物。
第89条当协会举行新的选举时,如果协会进行变更,合并或取消,则应首先寻求团体组织的意见,它应迅速向高级党组织报告并进行相关工作,例如党员组织的转移。
第90条该协会将在管理费用中纳入政党建设工作,支持党组织以加强活动职位的建设,并为党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和资金保证。
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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