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兼职律师执业许可证申请(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024-10-29 15:07:51发布    浏览128次    信息编号:17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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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兼职律师执业许可证申请(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加工条件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须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并通过律师协会考核; 4、品行良好; 5、在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 6、经用人单位同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与申请律师执业时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对享受相关注册条件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优惠措施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加工材料

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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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填写并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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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填写并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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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流程

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省律师管理在线(网址:),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向受理机关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和初审: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关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申请不改正的,将被退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初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初审材料。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

3、审查与决定:省司法厅自收到地、市司法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门窗加工工艺流程

1、申请:申请人现场或网上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和初审: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关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申请不改正的,将被退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初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初审材料。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

3、审查与决定:省司法厅自收到地、市司法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特别链接

没有任何

4.申请地点

揭阳市政府大院2号楼822室

5. 处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司法局

7. 加工费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十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由设区的市级、区(县)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报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作出是否批准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雇佣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完成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专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变更的,审查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予变更的,由审查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换发证书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批准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审发机关提交原执业证书,方可领取新的执业证书。

律师跨设区的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执业档案由原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移交机构及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二十二条 律师派驻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和管理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所在地原审核认证机构吊销或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批准执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律师事务所注销而在六个月内未受聘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四)、(五)项情形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律师执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律师在受到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查期间,不得申请吊销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受理机构提交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批准该做法。

允许申请人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

(三)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候选人;

(四)居住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和经费保障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被批准从事: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允许执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

附件第七十条: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执业的核准。实施机构是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本法第六条规定。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内地执业律师管理办法》()

第六条 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作出是否允许律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手续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必须向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表明申请人已通过实习考核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受理申请人的证明。

如果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还必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执业的决定。允许申请人执业的,发给律师执业证书;不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查机关应当自批准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该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批准变更或备案。证书。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查机关应当自批准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该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批准变更或备案。证书。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损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使用执业证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申请补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遗失执业证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执业证书的种类、持有人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证书编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证明已公布损失声明的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居民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在内地执业,应当按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内地申请执业。打算雇用他们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事务所。申请人住所地的市级、直辖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作出是否允许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还须注明是否具有港、澳、台或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香港、澳门、台湾或外国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律师协会、大律师公会、澳门律师协会出具并经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和年限的证明。得到内地认可。 。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核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允许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其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证书颁发日期。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吊销、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应当公告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规定程序没收、注销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报送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所在地,并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原发证机关。被取消。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交回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律师事务所脱钩重组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在职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

3、具有一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

4、品行良好。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向律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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