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温州律师网.DOC
2024-10-29 20:02:19发布 浏览154次 信息编号:17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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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温州律师网.DOC
温州市律师协会关于修改《温州市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6日温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温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温州市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信用评价由协会组织实施,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当年律师执业信用评价:“(一)新入职的。当年取得执业资格的;” (二)未参加当年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的;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故终止的。 ”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因执业、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被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责令改正的,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每次扣除。律师信息可信度得分为1分。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制裁,但该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未受到处分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制裁,每次扣分。事务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律师,信息真实的,给予2分。 ”三、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业信用等级为C级:“(一)近三年内,律师的年度信用等级为: “(二)律师近两年年度考核受到司法行政部门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部门。因处罚以外的情形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近三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胜任”两次以上的。
“(四)近三年有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公民道德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近三年党员律师因违反党纪被开除党籍的。 ” 四、第十条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信用等级为B级: “(一)近三年内, “(二)律师近两年执业年度考核被司法行政部门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律师协会的行业制裁; “(三)该律师当年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 “(四)近三年参加律师职业信用等级评估有舞弊行为的; “(五)近三年有违反社会公德、公民道德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近三年党员、律师违反党纪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律师符合下列标准,职业信用等级为A级:”(一)本年度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等级为A级:为“合格”;“(二)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职业信用等级:(一)因故中止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二)因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处罚过的;未完成或者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的; “(四)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其他应当暂停职业信用评级的情形。
“暂停的职业信用等级评定消失后,市律师协会将重新对律师的职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发布。 (本页无文字) 2014年11月17日温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6日2013年9月12日温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16日修订)温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温州市律师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接纳、评价、公示、选拔”律师管理机制。为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水平,促进律师职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律师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温州市律师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中共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通知》和《根据《温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温州市的情况。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职业信用管理,是指律师协会根据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按照诚实守信的要求,对律师职业信用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的评价。 、遵守法律法规、尽职调查。对职业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的管理活动,包括职业信用信息采集、职业信用评级评估与应用等活动。律师职业信用管理要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诚实、合法、负责任地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律师执业信用评级。但是,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当年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 (一)律师当年新取得执业资格的; (二)律师未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终止的。 。第四条 律师职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温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职业信用管理工作。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职业信用管理,并接受温州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实用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律师职业信用信息包括律师基本信息、律师诚信信息和律师失信信息。律师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政治倾向、学历、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证书号码、律师职称、执业经历、职务(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担任的社会职务)等。信息包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的“称职”等级、获得各级各类表彰奖励、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律师失信信息包括“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等级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发现党员律师违反社会公德、公民道德、违反党纪的情况。第七条 律师诚信信息实行量化评估和积分管理。
各类律师诚信信息评分标准如下:律师在执业年度评估中被评为“称职”,或被视为“称职”的,每年奖励1分。参与捐资助学、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每次奖励0.5分;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突出社会贡献的,每次奖励1分;但每年不超过1分。 1分。受到县级司法局(含市律师协会分支机构)表彰或奖励的,每次计1分;受到县级单位(含市律师协会)表彰、奖励的,每次计2分;获得地市级奖励的,计2分。受到单位(含浙江省律师协会)表彰或奖励的,每次计4分;受到省部级单位(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表彰或奖励的,每次计8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或者奖励的,每次计12分。第八条 律师职业信用等级为B级的,每次扣除5分律师诚信信息分。律师职业信用等级为C级的,每次扣10分。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因执业和内部管理中发现问题,被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责令改正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诚信信息分每次扣一分;直接负责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制裁,但该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尚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制裁的,每次扣除金额。事务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律师,信息可信者给予2分。
第十条 市律师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律师职业信用信息,进行筛选、审核,作为律师职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第三章 执业信用等级和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信用等级由低到高分为C、B、A、AA、AAA。 C级为严重失信律师。 B级是不诚实的律师。 A级律师是能够诚信、依法、勤勉执业的诚实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信用状况。 AA级律师是诚信执业、依法执业、负责任的诚实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信用状况。 AAA级律师是指具有诚信、依法、勤勉执业能力的律师,具有优良的职业信用状况。第十二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业信用等级为丙级: (一)因律师被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暂停执业行政处罚,被评定为“无行为能力”的;近三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二)近两年因被司法行政部门暂停执业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情形,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三)近三年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胜任”。 (四)近三年内有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公民道德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近三年内,党员律师因违反党纪被开除党籍的。第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业信用等级为乙级: (一)律师在年度考核中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律师近三年的执业情况; (二)近三年律师被评为“基本胜任”;因律师协会行业制裁而在两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的; (三)律师执业当年被评为“基本胜任”的; (四)近三年参加律师执业信用评级评估有舞弊行为的; (五)近三年内有违反社会公德、公民道德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近三年内有违反党纪行为的党员律师受到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律师,职业信用等级为A级: (一)在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合格”的; (二)律师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格的。情况。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律师,职业信用等级为AA级: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中级以上律师职称,或者副高级律师以上其他职称; (三)近五年律师年度执业考核被评为“合格”; (四)近5年内律师职业信用等级不低于B级; (五)律师诚信信息评分达到25分以上。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律师,职业信用等级为AAA级: (一)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副高级律师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其他高级职称; (三)从事律师工作八年,年度执业考核评为“合格”; (四)近八年律师职业信用等级未被评为B级以下; (五)律师诚信信息评分达到45分以上。第十七条 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制度和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制度实施前,通过执业证书年度注册的律师,在律师年度执业考核中视为“合格”;未通过执业证书年度登记的律师,视为“合格”。其律师的执业信用等级将被视为A级。第四章 职业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律师职业信用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市律师协会每年第二季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办理全市律师职业信用评级工作。第十九条 律师职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级以下或者降低律师职业信用等级的,市律师协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无需律师申请。
第二十条 律师职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以上或者律师职业信用等级提高的,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的申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律师应当向市律师协会书面提出前款规定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律师职业信用等级评定后,市律师协会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日。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及期满后七日内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律师对市律师协会的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投诉。第二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将本年度本市律师职业信用评级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通过备案审查的,市律师协会将在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评审结果。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职业信用等级: (一)因故暂停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二)律师因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正接受调查的; (四)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其他应当暂停执业信用评级的情形。暂停的职业信用等级评定消失后,市律师协会将重新对律师的职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第五章执业信用评级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信用评级结果存入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律师执业档案。第二十五条律师职业信用评级是律师协会对律师队伍进行监督和指导的重要依据之一。律师协会应遵循“守信者受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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