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doc
2024-10-30 08:01:48发布 浏览8次 信息编号:17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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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快递责任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书、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涉及本协议的所有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从事邮件、餐食、纯净水、牛奶、鲜花、礼品、机票等物品寄递业务的快递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和本协议项下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按照工作职责在运送有关物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或者意外事故,造成有关物品灭失或者损坏的,被保险人承担责任。其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香港)的规定承担责任。依据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向消费者提供赔偿后,经济赔偿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由被保险人个人承担,保险人按照本协议负责赔偿。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
2、被保险人身故后,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仲裁费和诉讼费(以下简称“律师费”)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人还负责并按照本协议进行补偿。责任免除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和情形而导致货物交付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欺诈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 (2)自然灾害导致简单寄递物品丢失或损坏; (3)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叛乱、内战; (4) 罢工、骚乱、内乱;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材料、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7) 交货延误; (8) 被保险人受到酒精、其他酒精饮料或药品的影响; (9) 被保险人交付物品
3、运输工具不合格的; (十)被保险人与交付的货物一起消失的。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 (二)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失; (3))本协议规定的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 不属于本保险范围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和总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九条 本协议规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本协议规定的起止时间为准。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节省
四、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时,应当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约定的内容。对于协议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签订协议时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将本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如果该人做出明确的声明;如果没有提醒或明确说明,则该条款无效。第十三条 本协议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根据本协议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证据和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时提供补充资料。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5、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判定;情况复杂的,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保险人应当将评估结果告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协议约定赔偿期限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评估后,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评估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书。补偿通知及原因。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及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确定赔偿数额的,应当按照现有证明、资料能够确定的数额先行给付;赔偿数额最终确定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协议后,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交
6、保险公司规定其所属单位的规定、协议影响快递员个人责任的,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相关状况提出疑问的,投保人应当告知投保人。实话实说。投保人故意或者因严重过错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协议。前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终止。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没有说实话。
7、被保险人知悉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协议成立时缴纳保险费。否则,本协议将不生效。保险人对本协议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交付货物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防止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检查被保险人的业务资格和工作条件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发现不安全原因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认真落实。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防范义务的,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条在本协议中有效
八、保险期间,若保险标的风险水平显着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时,按照约定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的原因、情况和损失状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事故的
九、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事故发生的除外。通过其他渠道发生的保险事故。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保险公司拒绝或者阻碍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者计算损失的,对于无法确定或者计算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向其雇主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要约、协议、付款或补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保险人有权重新评估被保险人承诺或者支付的赔偿金额。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过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0.任。在处理理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处理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信息和协助。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得知可能发生诉讼、仲裁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收到法院传票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当立即将其副本发送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抗辩或者处理有关仲裁事项,被保险人应当提供有关文件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的协助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原件; (二)索赔申请; (3)相关法律文件(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赔偿协议、被保险人
11、保险人赔偿证明; (四)被盗后公安部门备案的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信息。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提供索赔材料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计算损失的,保险人对未计算的部分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根据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予以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单位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三)人民法院判决书;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未向用人单位赔偿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
十二、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按照本条第(一)项计算,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三)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责任限额总额。第二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每起事故的律师费赔偿金额,除每起事故的责任限额外,由保险人单独计算,但每起事故的律师费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事故赔偿金额的5%。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法律费用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责任限额总额的10%。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可以通过具有类似保障的其他保险项目得到赔偿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责任限额配合其他协议。
13、协商承担赔偿责任占本协议总责任限额的比例。本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其他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导致保险人多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多付部分。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了解的有关信息。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时可以扣除被保险人从有关责任方已获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前,被保险人放弃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
14、以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放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严重过失而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除或者返还相应的保险费。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及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载明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应当依法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项下的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缴纳保险费百分之五的退保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的剩余部分。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终止。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协议终止之日止,按照短期费率表收取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日期与保险期间的每日比例收取保险费,并退还剩余保险费。附: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 1112 短期月费率(%) 100 注:保险期限以一个月的一部分为限,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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