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律师协会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价活动方案
2024-10-30 21:03:17发布 浏览143次 信息编号:17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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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律师协会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价活动方案
汕头市律师协会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价活动方案
(汕律师会〔2011〕5号)
律师执业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快,汕头市律师行业呈现出健康向上的发展态势。广大律师能紧紧围绕“坚守信仰、精通法律、维护正义、坚守诚信”的总要求,为促进汕头经济发展、维护汕头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地区。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律师行业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律师队伍遇到了不适应当前发展的矛盾和问题。方向。一些律师执业思想不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过度商业化;缺乏职业道德,拿钱不干事;在诉讼活动中与法官存在不正当关系,影响司法公正的。这些个别现象的存在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损害了律师队伍形象,阻碍了律师队伍建设进程。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建设,整顿律师行业,净化律师队伍,建设法治汕头,市律师协会严格按照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计划从2011年6月中旬至2011年7月上旬,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价活动,并制定了以下活动方案:
一、评价活动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力建设高素质、高技能律师队伍,从当前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坚持教育与教学相结合。惩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实行市律师协会监督与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自查自纠相结合的评价办法。通过教育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评价活动的对象和内容
(一)评价对象:各律师执业机构和全体执业律师。
(二)评价内容:主要依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司法部令第30号)、《律师处罚规则》(司法部令第24号)、《律师执业处罚规则》(司法部令第24号)、关于律师异议”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关于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37号)及律师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检查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资格的情况。执业纪律,检查律师执业机构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执业律师是否有以下行为:
1、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故意拒绝接受和解,导致当事人遭受诉讼;
2、与有关人员串通操纵拍卖行为的;
3、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
4、代理参与诉讼活动,采用故意曲解、逃避法律、伪造证据、贿赂法官等不正当手段,干扰司法审判正常秩序的;
5、因受托法律事务极度不负责任、仓促办理、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6.违反业务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私自收取费用、索要额外报酬,甚至利用办案机会对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的;
7、通过诽谤同行、竞相压价、给客户或者介绍人回扣、利用行政权力从事经营垄断等方式从事行业不正当竞争;
各律师执业机构应重点排查是否有以下行为:
1、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特别是缺乏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的自律制度和机制;
(二)事务所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纪律不严、工作不严,拒绝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进行教育,不报告、不查处,甚至纵容、纵容、容纳律师的;
3、在机构设置、律师聘任、业务管理、收费和财务制度、分配办法等方面严重违反律师工作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党组织无组织或者形同虚设;
5、财务管理混乱,收费不开具正规发票;
6、为非律师或本所非律师办理委托手续。
三、评价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评价活动由各律师执业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各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律师学习相关文件,自查自纠和检查监督相结合,检查律师执业规范程度和律师执业机构管理状况。
本次评价活动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自查自纠(6月15日至6月30日)
以律师执业机构为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律师执业机构管理和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剖析、认真排查。律师执业机构要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管理“散、乱、差”的情况,各项制度是否健全、真正落实,对经核实属实的律师投诉是否得到处理等。 个别律师应重点查找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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