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律师协会章程.doc
2024-10-30 23:01:38发布 浏览122次 信息编号:176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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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律师协会章程.doc
1(2010年3月20日汕头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为了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汕头市律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汕头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汕头市律师行业自律组织。依法为本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实施行业管理。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带领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诚于律师职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努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本协会接受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指导。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本协会中文名称:汕头市律师协会,简称:汕头市律师协会;英文名称:ation,缩写:STLA。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市律师工作发展规划和规划; (三)监督律师执业规范的实施;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3(5)评估律师的专业活动; (六)组织管理申请实习的执业人员实习活动,并对实习生进行考核; (七)组织实施新律师执业宣誓培训; (八)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专业水平; (九)组织开展对外交流; (十)指导、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情况; (十一)处理会员的问题 (十二)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奖惩; (十三)调解会员职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四)受理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十五)发展律师文化、体育、福利事业; (十六)建立健全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执业风险; (十七)宣传律师工作,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律师的社会形象; (十八)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九)办理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协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凡在本市注册执业的律师均为本协会个人会员;依法设立、住所在本市的律师执业机构(含设在本市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为协会团体会员。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法律职业保护的权利;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4)参加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协会组织的各项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响应协会的工作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报告意见; (十)律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标准; (三)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4)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团结; 5(6)按规定缴纳会员会费; (七)履行《律师法》等法规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及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监督本会的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并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管理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 (八)对执业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九)组织并参加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十)按规定缴纳或者收取会员会费; (十一)承办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在本章程或行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按照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自己的行为,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律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6名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因迁出、转让等原因未在本市登记的; (二)因违反规定受到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登记、受到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制裁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同时自动被取消。律师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的条件、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律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如果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二,会议主席团将宣布推迟会议并决定推迟会议的时间。新一届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全体代表召开筹备会议,决定会议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筹备事项。会议筹备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本协会成立。新选举产生的律师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的职责是: 主持会员大会;决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和审议的事项,确定董事、副行长、行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续展的律师代表大会和临时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副会长、会长、副主任监察员、主任监察员和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人员组成。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但是,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临时律师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律师协会召开律师代表会议,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全体代表。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并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实施;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审查批准会费征收方案; (六)审查批准会费收入和支出; (七)选举和解聘董事、副行长、行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 (八)审议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九)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等8项重大事项的建议; (九)十)审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个人会员代表组成。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或者晋升规则由协会理事会制定。必要时,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别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代表大会的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案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声音,维护会员权益;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且未书面授权其他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不得担任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律师代表大会。空缺代表由理事会按相应名额补选。代表可以单独向协会提出意见或建议;十名以上代表可以共同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提案。对于十名以上代表提出的提案,由会议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并需要表决的提案,须经代表审议后提交会议表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代表大会提出提案、意见或者建议。行长办公会议作为提案决定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其他意见和建议,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代表。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它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其职权至下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时行使。董事会成员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有奉献精神、有工作热情的委员中选举产生。有关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可连任。董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职业行为规范及相关规章制度; (六)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各类专业机构的设置; (七)根据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 10(八)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九)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十)审查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结算方案; (十一)对预算外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或者相应价值固定资产的处置进行审议和表决; (十二)向律师提出报告 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副行长、行长、监事、监事长的议案; (十三)决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十四)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的答复; (十五)审议本文件,将协会章程的修改方案提交律师代表大会表决; (十六)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董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行长召集和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召开。每次会议前,应当通知本市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出席。董事会的决策和决议采用多数表决的原则,董事会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在授权书中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包括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期间的董事会会议)的,其任职资格自动丧失。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名监事组成。它是协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监督董事会和院长办公会议的工作,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从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奉献精神,热衷于律师和律师行业公益活动,在律师行业中有良好声誉; (三)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未因律师执业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纪律处分。本届董事不得同时兼任同一届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副主席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主席由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最多连选两届。监事会副主席由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和会议。监事会主席和总裁不得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董事会、行长常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律师协会财务预算的制定、执行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董事、副行长、行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五)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审议罢免和增补董事的请求; (六)律师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职责。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履行职责: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行长办公会议; (二)对监督事项作出决议并提出质询、建议、异议和建议; (三)受理律师协会会员对理事、副会长、会长、会长履行职责不当的投诉; (四)关于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议案; (五)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每次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选派监事出席。每次召开董事长办公会议前,必须通知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副主席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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