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调查丨广西桂林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诈骗”罪被判

2024-11-02 17:00:52发布    浏览195次    信息编号:176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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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调查丨广西桂林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诈骗”罪被判

广西桂林市恭城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桂林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段华因犯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2个月。受贿。

刑事判决书称,段华华在代理桂林某公司执行案件时,隐匿关键证据,通过“债权转让”等手段获取债权,给该公司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段华本人辩称,执行案件非常复杂,涉及巨大风险。他用了三年时间提供证据,并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等多重程序,才最终胜诉。他利用“风险代理”获取律师风险费和债权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段华的家人告诉红星新闻,段华对判决不服,已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还曾向桂林市律师协会、广西省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维权申请。

1999年开始的旧案

段华是湖南郴州人。曾就职于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后担任广西七星律师事务所主任、桂林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

据恭城县法院查明的事实,段华被指控的诈骗、受贿案源于1999年的一起旧案。

1999年6月,桂林桂联客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丽江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同意丽江公司向其购买10辆小巴。至2000年8月,因丽江公司尚欠余款144万余元,桂联公司将此事告上法庭。

赵军为丽江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1年6月,桂林市燕山区人民法院(简称燕山法院)就桂联公司与丽江公司与赵军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发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具体如下: 丽江公司应向付桂莲支付合资公司购车款及经济损失共计144.2万元,赵军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丽江公司的财产后来被云南省丽江区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并清偿债务。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法定代表人赵军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通缉,目前下落不明。因丽江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燕山法院于2005年3月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定。

2013年下半年,丽江公司原副经理马俊杰举报,赵军化名“杨志明”逃往新疆,并结婚生子。两年前因病去世,遗产由妻子冯某英、儿子杨某宇等人继承。 。

当年11月,受徐伦光、秦连等人委托,桂联公司实际管理人段华及其合伙人陈文律师于当月下旬前往新疆,对马俊杰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论认为,马俊杰举报内容属实,遂向燕山法院报案,已终止申请的桂联公司、丽江公司、赵军执行案件已恢复执行。

2014年6月,燕山法院受理案件并恢复执行,当月执行判决,查封、冻结杨志明(赵军)在吐鲁番沙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全部财产。7月1日同年,燕山法院作出(2014)燕知字第199-1号执行裁定,追加冯某英为被执行人。

人脸识别检查结果“符合同一人规则”

对于上述裁定,冯某英曾向燕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将其列入被执行人的程序违法,认定杨志明就是赵军没有事实依据。

为此,桂联公司委托执行异议案代理人段华华申请对赵军、杨志明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签名一致的结论。

燕山法院驳回了冯某英的请求。她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件发回燕山法院重新审查。

燕山法院审查期间,桂联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赵军与杨志明是否为同一人进行司法鉴定。依据“丽江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赵军”照片以及天山区“杨志明”、“冯某英”姓名婚姻登记资料中“杨志明”照片乌鲁木齐民政局、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9月出具意见书,结论认为照片为同一人,“符合同一人照片特征”。

“这个执行案最难的部分是如何证明‘杨志明’就是当年的‘赵军’。”陈雯近日告诉红星新闻,获得线索后,她、段华、燕山法院执行局局长刘军等人多次前往新疆、甘肃、宁夏、云南等地。

恭城法院查明:陈文于2015年10月10日前往燕山法院收集尸检意见,并告知被告人段华,但段华并未将相关事项告知徐伦光、勤联及桂联公司。人员。

段华表示,考虑到案件执行难度、法律风险、报告费用以及债权已作为坏账核销的事实,桂联公司无资金支付律师费,账户已被查封案件恢复执行前,他与桂联公司、古方律师事务所就风险代理和债务转移达成口头协议。

在当年10月召开的会议上,有关各方就桂联公司债权转让给段华的事宜进行了讨论。秦炼、徐禄光、段华参加会见。

公开的法庭证据显示,多名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士表示,段华在会议上提到执行案件执行起来有困难。对于以30万元购买债权的方式,有与会者认为段华“冒了很大的风险”。最终,由于可能涉及多种风险,这种债权转让方式值得商榷,“建议采用风险代理”。

法律界人士解释,风险代理本质上是一种“双赢制度”,即当事人无需提前支付代理费用,而是可以根据风险代理的成功或执行获得高于通常标准的报酬。案件。

多轮诉讼对抗导致执行资金超600万元

在这次会议上,段华没有透露“个人鉴定”的结论。检察官认为,段华故意“隐瞒”。对此,陈文向红星新闻解释称,此前的调查已充分证明“杨志明”与“赵军”为同一人,“个人鉴定”的结论并非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分析。通知桂联公司。

2015年12月30日,段华及其所属古方律师事务所签署并盖章了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桂联公司于次年1月6日在这两份材料上签字并盖章。盖章。其中,《风险代理合同》约定,段华作为执行案件的风险代理人,桂联公司将获得执行金30万元; 《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桂联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段华,转让费为30万元。退款执行后三天内付款。

段华后来告诉法庭,除了2014年6月随燕山法院执行人员去新疆出差的机票外,执行案件的其他费用均由他个人承担。此外,由于冯某英多次提出执行异议,他还面临着“无法执行”的风险。

公开的法庭信息显示,2015年10月,冯某英向燕山法院的司法鉴定意见提交了书面异议。随后,桂联公司申请追加其子杨某宇为被执行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军、杨志明为同一人,驳回冯某英、杨某宇的复议请求。

2016年7月12日至13日,冯某英主动向燕山法院缴纳499.2万元; 7月13日,桂联公司向燕山法院出具信用划转确认函,段华按照秦联的指示划转了30万元。袁某进入桂联公司财务部长秦敬的个人账户,段华随后收到执行款494.5万元。同年9月22日,冯某英又向燕山法院缴纳执行金126.8万元,段华收到执行金126.8万元。

裁定书显示,丽江公司最初欠款超过100万元,但最终实际执行金额超过600万元,这是计算本金、利息和罚息后的结果。

至此,桂联公司、丽江公司、赵军的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后来,据段华的辩护人李学吉在一审时统计,段华为了代理此案“经历了8轮诉讼对抗”,总共耗时3年多。

一审法院认定诈骗罪成立

2022年8月10日,段华被桂林市燕山区监委拘留。当时,杜华担任桂林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广西七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公开法院信息显示,2022年7月,燕山区监委在办理燕山区人民法院原执行院长刘军案件时,发现段华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遂立案侦查。调查段华。刘军供述,段华华感谢他在上述执行案件中提供的帮助,并给了他20万元的好处。

段华曾承认给刘军3万元好处,但后来声称“受贿罪”是捏造的案件。据桂林市纪委通报,刘军被开除党籍、免去政务职务、降级为二级书记员。对于本案涉及的行贿事宜,红星新闻近日致电刘军,但他并未接听电话进行解释。

秦连表示,如果他事先知道按照罚金和利息计算,最终执行收益将超过600万元,他就不会同意以30万元转让债权。

2024年3月26日至29日、4月8日、6月4日,恭城法院对段华诈骗罪、受贿罪开庭审理。恭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华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20万元,应以诈骗罪起诉。 ,构成受贿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段华辩称,执行案情复杂,不执行风险巨大。他用了三年时间举证,经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最终胜诉,足见代理工作的艰辛。

恭城法院认为,段华在与桂联公司签订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之前,并未向秦炼、徐鲁光提供执行异议案的关键证据和对桂联公司的法律意见书。获胜的可能性增加。或桂联公司其他人员披露或解释,导致桂联公司误认为案件仍难以推进和实施,从而作出低价转让债权的错误决定。被告段华通过隐瞒事实真相,通过欺骗手段取得涉案债权,给桂联公司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诈骗行为。

恭城法院最终认定的诈骗金额为段华收到的执行款中扣除支付给桂联公司的30万元“债权转让费”后的剩余591.3万元。确定的受贿数额为段华供述的3万元。一万元。

2024年8月2日,恭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段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90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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