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动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例分析【京林济南刑辩道场第223期】

2024-11-06 03:02:09发布    浏览92次    信息编号:177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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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动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例分析【京林济南刑辩道场第223期】

经济

刑辩道场NO.223

本期主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例分析会

2024年10月11日,静林暨南学院第223届刑事辩护道场开赛。本期道场以案例研讨的形式,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进行案例研讨、交流意见。

座谈环节伊始,郭华律师助理结合案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的审计报告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在相关案件中,金额的审核往往成为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定罪量刑,郭华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辩护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几个方面,包括: 基于口头证据的审计报告是否客观?如果审计报告依据存在材料缺失、审计报告描述错误的情况,是否可以作为最终决策的依据?当审计意见得出的结论与其他备案证据确定的金额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等,并根据相应的司法判例给出答案。

张万通律师助理以比较的方式阐释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区别。他指出,两种犯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确定吸收数额时,如果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具体数额,则应当遵循疑点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实习律师刘家帅进一步探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数额计算问题。他提到,侦查机关通常会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对账单,以计算吸收的资金总额。但在实际操作中,犯罪嫌疑人不仅可能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还可能利用他人的银行卡吸收资金、向投资者支付利息。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是以行为人吸收的全部资金为依据的,因此是否将这部分利用他人银行卡吸收的资金纳入计算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辩护律师应特别注意这部分金额的认定。 ,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获得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

朱庆律师认为,办理此类案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关于法律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款新设立了第三级法定量刑。 (颁布时间),部分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已经发生在该时间之前,因此辩护律师应关注是否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问题;其次,对于“口碑传播”是否属于公开宣传的问题,朱律师表示,需要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以备案证据为依据进行具体分析;第三,要根据案件情况考虑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第三款。宽大的处罚。

王静霞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从三个辩护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关于定性争论。从客观行为来看,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归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十二种表现形式来判断。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这是根据演员所执行的具体行为来区分和定义的;在主观认定上,必须排除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备案证据明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其次,证据论证。在非吸盘案件中,需要明确审计报告证据形式的问题,到底是书证还是专家意见,并根据相应的证据形式审查其三个属性。最后,量刑论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看行为人是否能够主动返还赃物、赔偿犯罪,以达到从宽、减轻的目的。

本期刑事辩护道场在浓厚的学习氛围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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