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青年律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2024-11-15 06:02:47发布 浏览7次 信息编号:17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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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青年律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青年律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4月1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和帮助深圳市青年律师成长和发展,正确、有效地筹集、管理和使用深圳市青年律师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我市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本办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律师协会”)在会费专户中设立“青年律师发展基金”专户,按照“多来源”的原则使用资金到位,民主协商,公平合理,资金专款专用。”
具体筹资方式为:市律师协会从历年剩余会员会费中提取50万元作为创办基金。今后将从当年收取的会费中提取50万元,纳入年度会费预算。当基金规模达到200万元时,当年不再提款。该基金还可以接受会员及社会各界的捐款。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发展基金除本办法规定的表彰和奖励外,适用于取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专职律师:
1、市律师协会注册会员;
2、执业执业不满五年(虽执业五年以上,但在深圳执业不满三年);
3、35岁以下;
4、年实际收入不超过10万元(税后)。
第四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发展经费的管理、审核和分配。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发展资金来源(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如下:
(一)退缴会费;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基金收益。
第六条 上一年度发展基金余额自然转入下一年度发展基金账户。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青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因经济困难需要帮助:
(一)参加市律师协会指派的国内外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受市律师协会委托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开展的交流学习活动;
(三)响应国家号召,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法律服务;
(四)对符合基金使用条件的律师开展集体业务培训和各类专题讲座;
(五)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需要使用发展经费的情形。
对青年律师培养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建议,用发展资金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市青年律师业务发展需要,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批准,每年可动用发展资金对青年律师进行培训。培训对象的条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执行。适当放松。
第八条 下列对象或者情形不属于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不再是市律师协会注册会员的律师;
(二)参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交流活动;
(三)发展基金申请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
(四)曾受过或者正在受到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律、行业处罚的;
(五)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各级政府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六)有犯罪记录或者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七)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需要使用发展经费的情形。
第九条 每位青年律师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个人发展基金补助(参加集体业务培训或受到市律师协会表彰奖励的除外)。
第十条 境内培训补贴每人不超过5000元,境外培训交流活动补贴每人不超过1万元。特殊情况,确需给予较高数额的经费支持的,须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确定。
第十一条 对培养青年律师成绩突出、效果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经申请和考核,可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年表彰奖励不超过5人)。
第 4 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青年律师因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需要发展基金资助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申请人向其律师事务所提交声明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二)律师事务所向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申请人符合申请基金条件和申请文件真实性的证明;
(三)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讨论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费使用条件的青年律师,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查决定,由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执行。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和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核实:
(一)申请人的资格;
(二)市律师协会文件、培训邀请函、交流邀请函以及申请事项所依据的相关计划和实施办法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第七条第(四)、(五)项情形发生的费用,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相关使用意见,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申请支付。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向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条件的,或者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经审议不同意使用发展基金的,工作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在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有新的证据或者材料需要补充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审查申请是否提交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查,由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决定。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发展基金只能用于青年律师的成长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发展基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驳回其申请。情节严重的,申请移送市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委员会查处。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其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因欺诈行为给发展基金造成的相应损失和后果;同时,市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委员会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对申请人及其律师事务所给予处分。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
第二十条 发展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应当作为向董事会和律师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并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律师协会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向发展基金适当捐赠,帮助青年律师获得更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
第二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对各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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