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2024-11-29 15:01:04发布    浏览9次    信息编号:18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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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摘自MBA智库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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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律师事务所

我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这说明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组织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具有独立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执业机构。具体来说,律师事务所是组织律师从事执业活动、规范律师行为管理的基本单位;律师执业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律师执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律师事务所定义为市场中介组织即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自律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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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类型

(一)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分享利润、共担风险。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践组织。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律师执业机构的合法组织形式,享有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性质为合伙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合伙人和律师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组织形式。 (三)合伙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管理事务所及其律师的事务。 (四)财产归合伙律师所有,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 合作伙伴及合作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并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同时,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暂停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满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对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负有主要责任的合伙人,三年内也不得担任合伙人。

可见,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而订立的合同,约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和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及设立、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的收入分配和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加入、退出、退出合伙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解决合伙人之间纠纷的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所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和变更程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签署,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通常称为“主任”,在申请设立许可时应当报审查机关批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从合伙人中选举产生。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其职责由合伙协议约定。

3、更换合作伙伴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包括新聘合伙人、退出合伙人、因法律原因或者合伙人会议决议解聘合伙人等。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律师中选拔,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暂停执业处罚的,处罚期满未满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合伙人退伙或者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处理相关财产权、债务义务等事项。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变更的相关规定,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报批。

(二)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新修订《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的新型律师事务所。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以下简称新合伙法)规定的特殊普通合伙形式一致。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普通合伙企业不同,是一家有限公司。责任合伙人制度。在我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仍被视为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仍适用。但从其内容来看,其本质上应该是一家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本质区别的律师事务所。国外很多国家规定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更为准确。

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最大区别在于,全体合伙人不再无条件地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一人或者数名合伙人因故参与经营活动,因过失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合伙人为数人,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承担责任。合伙债务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并申请职业保险,以偿还合伙人因执业活动产生的债务。风险资金实行单独管理、专户管理。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在经营活动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产生合伙债务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合伙协议的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律师事务所造成债务的,承担责任。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无限制地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清偿顺序一般如下:(1)首先用律师责任保险清偿债务,剩余部分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强制保险或独立基金; (二)前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以合伙财产清偿债务; (三)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有过错的合伙人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国有律师事务所

一、国有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及特点

国有律师事务所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规定,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法律业务,并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律师事务所最初多称为国有律师事务所。在实践中,其人员编制属于家族企业编制。设立时,国家拨付资金、选拔人员,包括一次性投入启动资产、批准设立,或者批准设立并批准资金。目前资金管理主要有全额管理、余额补贴、自收等三种管理方式。此外,国有律师事务所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国有律师事务所是国家机构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这也是国有律师事务所区别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方面。

二、国有律师事务所与设立部门的关系

根据《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国有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计划; (二)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聘任和解聘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和解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职责。

国有律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置和内部分工; (四)决定聘任、解聘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布局; (六)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

3、国有律师事务所管理

国有律师事务所设有律师会议制度,由全体律师组成,民主管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务。

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即律师事务所主任,由该所律师选举产生,并经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某国有律师事务所主任是一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专职律师。担任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实行自收、余额补贴、全额管理三种资金管理方式。

国有律师事务所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浮动工资制度。律师的薪酬标准根据律师事务所工作时间、资历、办理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数量等因素确定。国有律师事务所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设立职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等。资金等

国有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纪律被解散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必须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

(四)个体律师事务所

个体律师事务所,即个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新型律师事务所。是指个人律师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投资设立,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负责的法律执业机构。个体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是该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早在2008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之前,司法部就于1993年出台了《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据此,一些地方对个体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试点。地方法规对个体律师事务所做出了规定,个体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已经开始出现。例如,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地都按照相关政策开办了个体律师事务所。飞行员。

目前,在许多西方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法国、英国等,个人律师执业也是较为普遍的律师执业方式。

(五)合作律师事务所

合作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依法自愿组成、共同参与的法律执业机构。其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007年《律师法》修改时,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2008年7月18日颁布实施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没有对合作律师事务所作出规定。这是因为,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产物,在一定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历史遗留下来的一种律师事务所类型,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将结束其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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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

设立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律师执业机构并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的活动。根据《律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地址和章程。

(二)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创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经验、三年内未受过中止执行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这四个条件实际上就是律师事务所的资质。律师事务所只有具备这些资格,才有行使执业权利、履行执业义务的前提和依据。

根据《律师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一般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两个阶段。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

(三)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4)居住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向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有执业律师二十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过拟设立的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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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是指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共同发起人)、负责人、性质等发生变更。

1、更换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变更决议需经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律师会议批准,增设的合伙人必须为本所专职律师。

2、所需材料。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需提交合伙人(合伙人)签署的更名申请书、对变更前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的承诺以及5个律师事务所备用名称供检索审批。

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签署的搬迁申请书以及拟新地址的房产使用证或租赁协议。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变更后的章程副本三份。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共同发起人)变更包括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加入合伙企业所需材料为:变更律师事务所增加合伙人申请书;律师事务所与新合伙人签署的加盟协议以及新合伙人的投资(实物和资本)协议;新合作伙伴变更备案申请表副本 三份。退出合伙企业所需材料为: 经其他合伙人签署同意的合伙人退出申请书;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退出协议及退出合伙人的资产分割协议;若退出合伙人转让至其他事务所,还需提供转让材料。

更换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的选举结果或者会议决议;省市司法局法律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律师事务所性质变更所需材料为:律师事务所性质变更申请书;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一式三份;变更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关于清偿变更前律师事务所债务的承诺。如果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必须提供合伙协议一式三份。国有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需提供新所发起人与原司法局签署的脱钩改制协议。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办理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拟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先将材料报送所属司法局,由司法局报送省司法厅。批准后由省司法厅负责人审核、法制办副主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律师事务所性质变更须经分管副主任批准并以文件形式确认,其余变更须在执业证书复印件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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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并

律师事务所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出于一定目的自愿合并,组成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展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合并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并、合作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并、合伙律师事务所与合作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并。

1.律师事务所合并的条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必须同意合并。

2、律师事务所合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当地市司法局的审核报告;合伙人签署的合并申请书;合伙人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合并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合并前资产或合并前债务转让及履行承诺的审计证明;合并后律师事务所名称协议及合伙人出资证明。

3.律师事务所注册手续。律师事务所合并时,申请合并的律师事务所应先将材料报送其司法局,由司法局将材料报送司法部。省司法厅人员审查,分管副厅长审查。经副所长批准后,合并后律师事务所的变更登记手续将以部门文件的形式确认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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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终止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具备法定设立条件,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自取得设立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止营业,予以终止。

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前,律师事务所不得自行决定解散。终止事由发生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依法办理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宜。因吊销而终止执业许可证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接受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有关材料。所在地中央直属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然后将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并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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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注销

律师事务所注销是指终止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解散律师事务所的行为。

1、律师事务所注销的条件是法定注销或者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注销。其中,法定注销情形包括: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超过一年的;律师事务所因机构分离、人事变动等原因终止,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资产不足10万元且三个月内无法补充的;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2、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注销登记所需材料为:合伙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债权债务审计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以及当地市司法局的审计证明。

三、律师事务所注销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注销,由被注销律师事务所将材料报所属司法局,由司法局报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人员审核,分管副厅长审核,副厅长批准后与部门文件确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司法部将收回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执业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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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执业及管理规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该公司。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守则

1、律师办理业务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2.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规受理与本所所承办业务及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业务。

三、律师事务所组织业务活动时,应当指导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调研和请愿报告制度,确保律师遵守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对执业和专业纪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二)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纳税。

2.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请的律师及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体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还必须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执业风险、职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三)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其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2。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在外部代表律师事务所,并承担根据法律管理律师事务所非法活动的责任。

3。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是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国家资助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单个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定应充分倾听雇用律师的意见。

4。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协会章程,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或指派全职管理人员,以协助该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5.律师事务所应加强职业道德和实践纪律教育,组织商业学习和体验交流活动,并为律师提供参与商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条件。

6.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申诉调查和处理制度,以迅速调查并纠正对该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提起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并在实践中调解与客户的争议;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对投诉的律师对反对的律师施加行政处罚或行业处罚,则应迅速向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构或律师协会报告。

7.律师事务所应为律师实践建立年度评估系统,评估业务绩效,并遵守该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实践学科,根据法规,对他们进行评分,实施奖励和惩罚,并建立律师实践档案。律师事务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应提交有关公司实践状况的报告以及上一年的律师实践评估的结果在其所在的县一级,以及律师事务所在市政当局的实践状况和律师绩效。实践评估结果应直接提交给他们所在的地区(县)的司法行政机构(县)受司法行政的年度检查和评估 机构。

对于年度评估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终止其就业关系或在合作伙伴会议批准后将其驱逐出境。相关结果应报告给当地县级司法行政当局和律师协会以备记录。

8.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法规,档案并正确保存案件文件和相关材料的及时处理案件管理系统并改善文件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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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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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洪斯哈教育公务员考试研究所。基本法律知识2012最新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党学校,2011.03↑Song ,Zhang Li。律师和公证。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08↑Zhang Feng,Li 。基层司法管理实践。大众出版社,2008.3 Wang Jinxi。律师和公证系统。中国人民人大学出版社,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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