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市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2024-11-29 15:02:07发布 浏览9次 信息编号:18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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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市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四发通[2021]87号
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 年 12 月 28 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为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法治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律师服务意识。享受法治。
2.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
(一)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律师提供服务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程度。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每年向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原则上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更。新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直辖市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得高于该所律师协会登记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晰定价制度,将本所律师协会登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在执业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扩大律师服务费普惠范围。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的,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严格限制风险主体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集体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金、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助金、工伤等案件禁止在报酬、劳动报酬等情况下实施风险代理或者变相实施风险代理。
(五)严格规范风险代理协议。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排除、限制当事人的上诉、诉讼、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风险代理合同。 ,或者为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定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条件。
(六)严格限制应急代理费数额。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风险代理费用的,可以固定金额收取,也可以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债务减免的一定比例收取(以下简称“标的金额”)。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总额最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金额中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金额的18%;标的额中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中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金额的12%;标的额中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不得超过目标金额的6%。
(七)建立风险主体通报和提醒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显着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范围、最高限额等。风险代理费用金额等,并将风险代理合同告知当事人。提示委托法律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委托事项双方应达到的目标以及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4.完善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八)切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费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订立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协议,不得以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式诱导委托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 ,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在协商费用时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规避限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代理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查和控制。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费、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缓和与司法人员、仲裁员关系等为由。收取“费用”、“咨询费”和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档案查阅费、保存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必须缴纳由客户单独。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费用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缴纳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等。代办费用及异地办案路费须提供有效凭证。
(九)严格执行统一案件受理和统一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案件收缴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项业务文件、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统一的律师业务登记编码制度,加快律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归集,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确保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一对一,杜绝私自收案、私收费。律师服务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开具法律票据。内部收据不得代替法律账单,律师不得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当事人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要求律师代收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收取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十)压实律师教育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律师践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正义利益,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律师服务收费的各项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监督控制,确保律师服务收费全过程可控,认真处理涉费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五、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常态化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收费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给予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评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律师事务所收费比例不低于5%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代理合同和一定比例案件的代理合同进行回查。收费账单等,及时发现违规收费问题。
(十二)加大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完善违法违规收费投诉处理机制,重点查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律师服务收费投诉,做到投诉必受理、案件必查、违法必究。 。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未按要求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自收费、非法风险代理收费、变相乱收费等以融洽关系为目的向司法人员、仲裁员违法违规收取所谓“办案费”、“咨询费”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部门和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行业制裁。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完善律师服务收费和诚信信息披露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将及时在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因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受到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定期通报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件,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十三)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纠纷解决机制。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调解。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应当设立律师服务费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费纠纷调解规则,依法进行调解。法规。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指导,密切沟通配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措施。
(十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省级律师协会应当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指南和示范文本,明确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载明的收费项目、应当纳入的因素等。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时可以考虑,但不得直接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向律师协会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律师风险代理书面提示和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律师事务所严格规范风险代理收费行为。
本《意见》印发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规定相冲突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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