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

2024-11-29 17:04:38发布    浏览8次    信息编号:18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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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

进行纪律处分调查取证。依法依规作出行业纪律处分决定,并有权向公司提出投诉

法律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五)调解、解决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六)按照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费,管理使用会员费和协会财产;

(十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指导市(州)律师协会的工作;

(十九)贵州省司法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确定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责;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法人会员。

第十五条 本省执业律师(包括公职律师、企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自贵州省司法厅依法批准执业之日起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本省律师执业机构自经贵州省司法厅依法批准成立之日起为本协会会员。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贵州境内依法设立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律师事务所在贵州境内依法设立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

经自愿申请并经本协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六条 实习律师依法完成实习备案登记后,实习期间为预备个人会员,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法享有执业权利;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协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帮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权参与和了解本会的工作,监督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九)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作为外国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律师事务所驻贵州代表成为本协会会员的,享有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法律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遵守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和协会的行业规则和标准;

(三)按照规定办理会员注册,接受协会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和活动;

(五)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团结;

(七)按规定缴纳会员会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预备个人会员除不享有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承担缴纳会费、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外,其权利和义务均与个人会员相同。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未在本省律师机构执业的;

(二)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三)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及其他活动;

(二)使用协会信息资源;

(三)对协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法律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照规定办理会员注册,接受协会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三)教育、监督律师遵守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保障律师职业职责

行业声誉;

(四)组织律师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组织并参加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八)加强实习律师的培训和管理;

(九)管理和考核律师执业活动;

(十)收取和缴纳个人会员会费,并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十一)承办协会委托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组织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律师执业机构执业证书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二)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

第五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

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市(州)律师协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

通过提升或推动产生。各市(州)律师协会现任会长为本届省律师代表

大会当然代表。

必要时,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别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别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代表大会的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案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声音,维护会员权益;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律师代表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行业中有良好的声誉,有奉献精神,热心法律职业,不得因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尚未受过刑事处罚。

要进一步发挥律师代表在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在行业党建、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履行社会责任、推进作风建设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工作,激发“头雁效应”。具体来说:

确定政治方向。坚决拥护上级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行业工作全过程的各个环节。

担任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的代表,应当坚持“领导党建,推动队伍建设”的原则。

要坚持“以建促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工作中,不断探索党建工作新模式。未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担任过相关职务的代表应当积极配合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或律师事务所主任开展相关工作,监督律师事务所是否有明确的党建经费,是否有敬业的党员,积极参加党支部活动等。

(三)带头服务中心大局。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为实施“十三五”规划提供支撑全省重大发展战略、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以及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为建筑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带头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与诉讼源管理、人民调解、涉及法律和诉讼信访的矛盾纠纷化解、全省重大事故应对、村(居)法律顾问等工作。

(五)带头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法治宣传讲座,广泛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六)带头参与协会重要工作。积极参加协会重要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工作事项,并带头落实会议形成的决议。每年至少参加2次协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相关专项研究和重点工作项目并提出建议。积极参与“两专委会”工作,发挥行业影响力,推动律师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为贵州品牌创造更多专业业绩。

(七)带头提升业务水平和能力。我们要勇于转型升级、深化民族复兴

国内外优秀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拓宽专业视野,提高业务能力。为我省培养一批行业领军人才和专业复合型人才,聚集一批全国标杆的品牌化、规模化律师事务所。

(八)带头发挥“帮扶引导”作用。我们结合本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积极联系和培养青年律师,关心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发展需求,促进青年律师成长。同时,我们关注律师的发展,联系、培训、指导律师以专业的服务技能和坚定的政治立场办理好每一个案件。

(九)带头推进作风建设。我们要带头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弘扬正气,在应对相关舆情事件时旗帜鲜明、敢于正面发声。关注律师和身边人的思想动态,不传谣、不信谣,广泛传播正面信息。

(十)其他主导行动。

第二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修改会员会费标准;

(四)制定和修改董事、监事、常务董事和负责人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增补和罢免董事、监事;

(六)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项;

(八)审议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报贵州省司法厅审查,并经贵州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律师代表会议,必须至少提前10日将会议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以上律师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律师代表会议。

第三十条 省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其决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章程、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须经出席会议代表2/3以上同意;

(二)选举董事,以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其得票数不少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少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律师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省律师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主持;理事会不召集、主席不主持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由提案人召集和主持,会议费用由协会承担。

省律师代表大会只能由律师代表亲自出席,每位律师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省律师代表大会经1/3以上律师代表联名签字,可以产生主任候选人、常务主任、秘书长、副主任、主任候选人以及监事、副监事。向大会主席团提议。 、监事会主席候选人,并提出修改协会章程和会费标准等需要省律师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律师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代表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调往外省的;

(4) 会员资格终止。

律师代表在任职期间丧失代表资格后,其以其代表资格在本会的其他职务也将终止,并由本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届满前六个月,理事会在贵州省司法厅党委、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协助、配合省司法厅的工作。在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中。

第三十五条 下届省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本届省律师代表大会应当

主席主持筹备会议,并在筹备会议上批准会议主席团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确定:

(一)贵州省司法厅、市(州)司法局代表;

(二)法律界党委代表;

(三)现任会长、副会长代表、秘书长;

(四)本届监事会主席;

(五)会员代表。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省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各项议程;

(二)确定新一届董事、执行董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以及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它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当届律师代表人数的1/3。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应是本届律师代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热衷于行业管理工作和公益活动,具有较高的审议能力,忠实履行律师代表大会和具有本章程赋予的职责,无不良记录,并在本省连续执业三年以上。

第四十条 董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执行董事;

(四)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增补或者罢免董事;

(五)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七)审核会员会费收支和财务报告,制定会员会费使用的年度预算、决算,制定会员会费使用规则;

(八)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会员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十)审查重大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方案,监督协会拨付市(州)律师协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选举并建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贵州地区代表;

(十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请顾问;

(十四)本章程规定和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董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按照同等人数选举常务董事和负责人,以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其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实行差额选举时,获得的票数不得少于总票数的1/2。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举行。常务董事、董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以通讯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1/3以上董事共同提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

董事会由行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主持会议。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1/3以上董事提议并推荐一名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总裁被解聘的,由提议召集董事会的联席董事推荐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理事应当出席理事会会议和本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积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服从本会的工作安排,维护本会的利益,接受本会会员的意见。 、律师代表、监事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提供监督和合理建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董事会的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案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带头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决定;

(三)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声音,维护会员权益;

(四)对协会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和会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进一步发挥理事在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头做好行业党建、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履行社会责任、推进作风建设等相关工作;并激发“头雁效应”;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除因本会其他工作安排或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出席本会有关会议或活动并获准请假的外,董事不得出席理事会会议。其任期内共两次接受协会通报。对于协会其他相关会议和活动,理事会有权终止履行其职责,并请求律师代表大会罢免其理事职务。

理事职务终止、免职或者其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协会常务理事和理事召开的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的职务也随之终止,并由协会予以公告。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执行董事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拟担任常务董事的领导干部候选人,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根据理事会决议研究、决定、部署本会工作,行使第四十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权力。 ) (6) (10) (12) 第十三项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的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十条 主席必要时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主持会议。行长失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1/3以上执行董事

提议选举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常务理事应当由现任理事担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热心行业管理工作和公益活动,爱岗敬业,勤勉尽责,具有较高的审议能力,忠实履行职责经律师代表大会和本章程指派,无不良记录,并在本省连续执业八年以上。

执行董事可以连选连任,每届董事候选人应当适当更新。

第五十二条 常务理事应当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其他会议以及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积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服从协会的工作安排,维护协会的利益,接受本会会员、律师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监事对其履行职责情况提出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除因本会其他工作安排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出席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并经请假外,常务理事不得出席常务会议。理事会在任期内两次接受协会通报。对于本会的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会有权终止履行其职责,并请求理事会免除其常务理事职务。

常务理事职务终止或免职后,会长办公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及常务理事所担任的其他职务也随之终止,并由协会予以公告。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董事会负责人人数不得超过常务董事人数。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执业10年以上,在法律行业和省内有较高影响的;

(三)当选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批准;

(六)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会批准,并经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民政厅批准,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六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董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三)检查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类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行使本章程、董事会、常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行长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安排部署的工作;

(二)领导本会工作,决定本会日常事务;

(3)建议添加或删除董事,执行董事,副总统和总统;

(4)会议会议董事会和常设董事会;

(5)提议召集律师代表大会的非凡会议;

(6)提交董事会征求考虑行业标准,而这些标准无需提交给律师大会以进行收养,修订或废除;

(7)就涉及协会的主要资产获取和资产处理计划提出建议,并将其提交给董事会供审查;

(8)本宪章中规定的其他职责,并由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设理事会授权。

第59条总统办公室会议应由总统,副总统兼秘书长组成。

总统办公室采用民主中心主义进行讨论和决策。

总统的办公室会议由总统召集和主持。必要时,总统可以委托副总统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总统办公室会议的第60条成员应参加总统办公室会议,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积极并认真地履行其职责,有意识地遵守协会的工作安排,维护协会的利益,并接受成员,律师代表,监督和董事,常设董事,主管等关于其职责的律师。

第61条除了因协会的其他工作安排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未能参加协会会议或活动的人,并且已获得允许请假的人,总统办公室会议的成员将不得在任期任期期间,协会两次通知总统的会议。对于办公室会议以及协会的其他相关会议和活动,总统的办公室会议有权终止其职责的履行,并要求董事会将其撤职。

总统办公室会议的成员被终止或从职责中撤职后,该协会将宣布这一消息。

第5节监督委员会

第62条该协会应有一个监事会,该委员会应由省级律师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会是律师大会的监督机构,并对律师大会负责。监督委员会任期应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

董事会应由首席主管和几位副主管组成。主管应选出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高职业标准,执业超过10年的律师代表的执业律师代表,当选为60岁以上,当选时已有60岁以下的年龄,遵守原则,并且是公平和正直的。

主管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结社,并务实而勤奋地履行其职责。

第63条,该协会的董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主管。

第64条监事委员会应行使以下权力:

(1)指派主管参加董事会,常设董事会和总统办公室会议的会议,并就解决方案提出问题或建议;

(2)监督董事和常设董事履行协会职责的履行,并根据违反法律和法规,协会的协会章程或律师大会的决议的程序提出建议;

(3)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监督会员费的收集和使用,监督预算的实施以及重大事件的财务收入和支出;

(4)迅速纠正董事会,常设董事,董事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了协会的利益;

(5)报告该集团工作中现有的问题向省级司法部或省民政部以及税收和会计当局报告;

(6)监督专业和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7)根据需要,可以分配主管委员会成员参加秘书处的会议,各种专业和专业委员会以及他们组织的活动;

(8)要求律师代表大会增加或删除主管,副主管和首席主管;

(9)律师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65条监督委员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履行其职责:

(1)指派主管委员会成员参加董事会,常设委员会和总统办公室会议,聆听相关的工作简报,并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2)根据需要,指派监事会成员参加秘书处的会议,各种专业和专业委员会以及相关活动,并发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3)决定召集并主持律师国会的一次非凡会议,并提议召集董事会,常设董事会和总统的办公室会议,以解决相关的监督问题;

(4)向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总统办公室会议等提出有关监督事务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5)以主管委员会的工作形式通知监事会,总统办公室会议等。董事,常务委员会,总统办公室会议以及要求更正或解决方案;

(6)参加年度预算准备,并提供监督意见和建议;

(7)雇用一家专业审计机构来监督预算,最终帐户,财务收入和支出,资产帐户等重大活动的实施;

(8)关于监督事项,审查和复制协会的文件和材料等,并聆听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总统办公室会议,秘书处,其成员和相关人员的简报和解释;

(9)决定并要求与监督事务有关的人员来询问协会;

(10)向总统,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执行董事,董事,各种专业和专业委员会以及该协会其他内部组织的负责人提供监督建议和意见;

(11)征求和聆听律师代表和成员的意见或建议,并就协会的工作和监事委员会的工作;

(12)处理或转让律师代表和成员提出的投诉和问题;

(13)向任何严重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学科的行为

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或将其转移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4)由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方式和手段,在本文中规定,由监事会决定。

第66条如果总统办公室会议的决议,决定或程序,常务委员会,董事会,各种特别和专业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显然是不适当的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的本条损害一般会员资格的利益,监事会应向所监督的相关机构发表监督意见书。

第67条的监督意见,建议,决议等以监事委员会的名义以书面形式为书面;参加协会的商业研究和研讨会时,可以表达口头意见。

第68条主管应参加监事会的会议,有意识地遵守监事会的工作安排,在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时认真,负责任,负责任地和主动执行其职责,并接受监督和合理的建议,并有合理的建议。他们履行职责的协会。

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发挥主管在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中的典范和开创性作用,领导行业党的建设,服务经济发展,维持社会稳定和实践

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工作风格建设和其他相关工作,以刺激“头鹅效应”。

第69条如果委员会成员违反了这些章程的规定,并且未能按照任期任期的通知或执行其他监督职责,则未能参加主管委员会的两次会议,则该委员会的监事会委员终止其职责并要求律师代表大会撤职的权利。主管职责。但是,如果由于协会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其他工作安排,请假,这将不适用。

如果主管的职位被终止或撤职,则还应终止担任主管的首席主管或副主管的职位,并应由协会宣布。

第70条监事会副主席和监事会主席应为监事,应由总统候选人的监事会选举。监事会副主席和监事会董事长的任期应从确认主管委员会选举的时候开始举行了下一个律师大会的第一届会议。

可能会再次当选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但不得任期超过两个任期。

第71条首席主管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主管董事会进行工作,主持并处理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召集并主持主管委员会会议;

(3)组织主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策;

(4)主管委员会的签名文件;

(5)参加或任命监事会副主席和主管参加总统办公室会议,常务委员会和董事会成员为无投票代表,并指派监事会成员参加秘书处和秘书处的成员各种委员会必要。

特别和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和有组织的活动;

(6)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告知董事会工作委员会;

(7)检查和监督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8)律师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并在协会的宪章中规定。

监事会副主席协助监事会主席执行工作,并根据劳工分工负责这项工作。

第72条如果主管委员会成员之间存在空缺,则监事会可能会在当前期限的律师代表中提议候选人,并咨询司法部门当局和律师行业党委员会。

提交意见后,将其提交给律师大会以增加。

第73条,主管和监事会执行其职责的费用应包括在协会的会费预算中

最终帐户。

第74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应由监督委员会根据这些章程分别制定或修改,并在经律师国会审查和批准后生效。

第75条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管委员会的会议必须由超过2/3的主管会议,其决议必须得到出席会议上的主管的2/3以上的批准才能有效。

监事会的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会议应由首席主管指定的副首席主管召集并主持。

如果监事会主席未能履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职责,则建议召集监事会会议的主管应提名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

第6节秘书处,特别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76条该协会应由秘书处负责执行律师大会,理事会,

常设委员会和总统办公室会议的决议和决定负责该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77条该协会的秘书处应有一名秘书长和几位副秘书长。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由总统办公室会议决定。

在常设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秘书长领导秘书处的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2)组织和执行律师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常务委员会和总统办公室会议的各种决议;

(3)制定建立秘书处的计划;

(4)制定并实施秘书处的各种规则和法规;

(5)要求总统办公室会议任命或驳回副秘书长;

(6)任命或解雇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7)完成由律师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常设委员会,总统办公室会议和总统指定的其他任务;

(8)与司法管理和其他机构的协调关系。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根据劳工分司对工作负责。

第78条特别委员会是该协会的专业工作机构,以履行其职责。该协会已经建立了专业的工作机构,例如保护律师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委员会,专业纪律和惩罚委员会以及审查会员纪律委员会。其他特殊委员会可以由常设理事会决定。

特别委员会主任兼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成员由特别委员会决定。

委员会董事会议的决定。

新理事会当选后的六个月内应再次当选特别委员会,并可以再次当选。

第79条基于该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该协会已建立了许多专业委员会,以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品质,加强成员的专业标准建设,并根据规定扩大业务领域与法律。

第80条专业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求建立和调整。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兼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成员由专业委员会的董事会议决定。

常设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相关领导人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新理事会当选后的六个月内应再次当选专业委员会,并可以再次当选。

第6章奖励,惩罚和争议调解

第81条该协会可以奖励和惩罚公司成员和个人成员。

第82条的奖励和惩罚规则应由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83条如果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协会将提供奖励:

(1)在民主建设和法治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2)为维护该国和人民的利益而做出的重大贡献;

(3)促进律师行业的党建设工作的出色表现;

(4)在改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发挥作用,并为法律法律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杰出贡献;

(5)在该国或地区成功处理的案件,并取得重大结果;

(6)在特殊工作中非常出色;

(7)其他应该得到奖励的情况。

第84条如果成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则该协会将根据法规对培训,警告,通知公众谴责和中止会员权利。

取消会员资格和其他惩罚。

(1)违反法律和法规,例如律师法和相关律师管理法规;

(2)违反了该宪章和律师行业的法规;

(3)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实践;

(4)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损害了律师的专业形象和声誉;

(5)其他违反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受到惩罚。

关于成员的非法违规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行政部门将处以行政处罚;个人成员是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成员的成员,或建立党派组织的单位成员。 )组织根据规则和法规处理。

第85条如果成员因违反法律和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惩罚,则在停止实践中,不享有诸如投票权和选举权之类的会员权利。

第86条该协会可以调解成员与成员和当事方之间的争议。

第7章

第87条遇到以下条件中至少有一个的人可能会启动董事,执行董事,董事长,副主席和主管的解雇程序:

(1)书面董事男孩和提交提案签署的通知信。

(2)共同提出了高于1/2的主管的主管,并提交了提案信签名签名。

(3)成员代表超过1/5,并提交了提案代表签署的通知书。

应担任执行董事,董事长兼副主席撤职理事会。超过2/3的董事参加了会议,并由超过2/3的董事批准。

第88条将向所有成员披露会议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并应向所有成员披露,并应检查协会的小组档案馆,并将其报告并报告给省级司法部和 省民事事务部根据法规。

第8章选举

第89条如果总统,副主席和协会执行董事需要弥补选举,则候选人应为协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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