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离婚诉讼律师提供离婚代理
2024-12-13 19:02:48发布 浏览136次 信息编号:186513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郑州离婚诉讼律师提供离婚代理
离婚律师
郑州离婚律师:陈奎
免费咨询热线:
审判长、法官:
河南良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委托陈奎律师担任本案原告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案事实已经十分清楚:原、被告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应当依法宣告离婚。现发出如下代理意见,望法院认真考虑并采纳。
1、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情感基础,婚后关系僵化。他们分开了很长一段时间。夫妻俩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
一、法院依法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经介绍认识,并于同年9月领取结婚证,双方认识不深。因此,原告和被告并没有基于对彼此感情的成熟和充分理解而走到一起。他们之间没有婚前感情基础。
2、结婚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没有进一步加深。相反,被告经常饮酒,并且经常在醉酒状态下打骂原告,已构成家庭暴力。在法庭上,被告承认自己殴打了原告。
3、因婚后夫妻关系恶化,原告一直住在其经营的商店,被告则常年住在家里。他们实际上已经分居3年的事实,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得到了双方的认可,这充分说明了这3年里双方并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住在一起,实际上处于分离状态。
4、2005年9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法院审理了判决。虽然贵院希望原告和被告能够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但半年多来,原告和被告仍照常分居两地。 。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他们继续维持这种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严重的精神痛苦。为此,原告于2006年6月再次向你们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更有利于原告抚养婚生子的健康成长。
1、经法庭调查获悉,原、被告婚生子洪超,现年11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孩子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未来由谁抚养、照顾。在开庭前,我们对他做了调查笔录。从调查事实得知,孩子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不愿意由被告人直接抚养。
2、根据调查记录可知,婚生子认为父亲经常打骂他,没有像母亲那样对他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给予足够的关心和重视。分居期间,他一直和母亲住在一起,和母亲住在一起。孩子们之间的关系很好,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他们未来的健康成长。
3、依法分割夫妻现有共同财产(电视机2台、DVD 1台、沙发柜1套、空调1台共计6500元)
1、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一些文件复印件,说明八年前原告和被告共同拥有的账户,并认为原告手中还有一些钱。我们认为:首先,被告在法庭上提供的只是复印件,并没有相应的原件可供查证,因此无法确认该文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次,被告提供的复印件是原告所辨认的,并且原告确实知道其中的部分金额。但部分金额没有具体日期、签名或笔迹,不属于原告,因此原告无法确定其真实性。
2、虽然2002年、2003年村里支付了数万元土地补偿费,但七八年来,由于被告人经常喝酒,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条件比较紧张。这部分赔偿金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子女生活及教育费用、添置家具、偿还外债以及节日礼仪费用等。因此,到目前为止,原告没有共同存折钱,且他不知道被告是否有任何存款。
3、夫妻关系期间,原告确实经营过销售部门,从事过生意,但众所周知,生意是涉及盈亏的生意。他虽然暂时赚了一点钱,但都用来维持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了。由于上述事实原因,原告目前已无余额经营该业务。
综上,原告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关系已完全破裂,不存在和解的可能,应依法宣告离婚。同时,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的角度出发,决定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至成年,合法、合理、合理。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希望予以采纳。
郑州婚姻诉讼律师:陈奎
2006 年 10 月 17 日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