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检方不批准逮捕虐童养母 遭公安部打拐官员反对

2024-12-19 18:04:05发布    浏览161次    信息编号:187911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南京检方不批准逮捕虐童养母 遭公安部打拐官员反对

昨天下午,南京检察机关发布最新消息,决定不批准逮捕“虐童案”养母李某某。这一结果在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听证会上有明显“迹象”。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参加听证会的19人中,有12人建议不批准逮捕。会议上,另有7人未明确表态。不过,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人就没事”。 “仍然需要遵循正常程序,但没有必要逮捕。”现代快报记者 王锐

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陈士渠

被反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期发布的司法解释相悖!

@南京检察院

浦口区检察院经过查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意见,并以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认定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受伤,但没有被捕。必要的。

南京浦口检察官拒绝逮捕涉案养母

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一所学校老师的电话。二年级学生童童(化名)全身多处浅表损伤,疑似被养母殴打所致。 4月5日,养母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童童经鉴定,伤势为一级轻伤。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申请批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某逮捕。

昨天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获悉,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故意伤害。

这一结果在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听证会上有明显“迹象”。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参加听证会的19人中,有12人建议不批准逮捕。会议上,另有7人未明确表态。

辩护律师表示,当事人已被保释候审。

根据法定程序,一旦检察官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昨天下午4时30分左右,现代快报记者向孩子养父证实此事时,对方礼貌地拒绝了采访。

不过,记者随后从其辩护律师处获悉,李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发微博表示反对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发稿,记者获悉,公安部反人口拐办公室主任陈士渠在微博上公开表示,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收养人的决定表示反对。母亲。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私信希望采访陈士渠,但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应。

对此,公诉人表示,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程序,不存在任何问题。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法律的; (二)确实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危险的; (三)有可能破坏、伪造的; (四)有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的。

检察官不批准逮捕的四大理由

浦口区检察院经过查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认定李某涉嫌犯罪。故意伤害,但没有必要逮捕他。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如下: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不等于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特点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实施销毁、伪造证据、继续实施犯罪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因此,逮捕是一种预防性而非惩罚性措施,仅具有程序性效果,并非对案件的实质性处理。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逮捕,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处罚,未逮捕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需逮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在侦查阶段和逮捕审查阶段的犯罪行为,认真反思,并通过辩护人宣读了道歉信。他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自身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目前,整个案件的基本证据已经收集并固定,无需拘留李某某调查取证。

李某某在南京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他以前没有不良记录,一直表现良好。经评估,取保候审不会对受害人造成进一步的人身伤害或报复。因此,他符合保释条件。候审条件。综上,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这起案件的发生是有原因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罪的动机是出于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目的是提高其学习能力。

然而,李某某教育子女的方法不恰当。他未能以平等对话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沟通。相反,他选择了“棍棒”教育这种简单粗暴的家庭教育方式,从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发生。本案是一起因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李某某实施的故意犯罪不同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意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办理家庭暴力犯罪的基本原则之一存在监护关系的共同生活成员之间发生的就是尊重。受害人的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处理监护权侵权行为时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的特征和人格尊严受到特殊和优先保护。因此,本案的处理应充分听取各方意愿,依法作出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处理。本案的受害人向我们表达了他想见他母亲的愿望。受害人的亲生父母向我院表示,不想逮捕李某某。在4月18日我院举行的听证会上,绝大多数与会者从多个角度表达了同意。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因此,批准逮捕李某某并继续羁押,将会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并很可能造成新的心理创伤,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不影响刑事诉讼的情况下不批准逮捕李某某,有利于受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学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不批准逮捕可以吗?

这是否意味着她“还好”?

很多网友对“批准逮捕”存在误解,认为只要不批准逮捕,“人就没事”。对此,记者咨询法律界人士获悉,孩子伤情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被逮捕,不会影响其刑事责任的认定。未能逮捕并不意味着法律程序的结束。

目前,虽然检察官已决定不予逮捕,但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侦办此案,并已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接下来,检察院将审查起诉,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不起诉、撤案。当然,如果提起公诉,法院将做出最终决定。

养母还能继续吗?

收养这个孩子?

李某某和他的养子很快就会见面吗?对此,辩护律师表示,这应该取决于双方的意愿。他相信,两人不仅很快就能见面,孩子也会回到南京和养父母一起生活。

值得一提的是,浦口检察院4月16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宣布,李某某不符合收养儿童条件,非法将孩子带到南京家中抚养。既然是非法收养,孩子还能和养父母一起生活吗?

对此,辩护律师表示,“非法”收养只是民政部门的一个说法,但按照法定程序,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才能正式请求此项收养,养父母也会据理力争。办理收养手续。 “但这并不影响他们继续同居。也就是说,虽然目前的收养行为受到了有关部门的质疑,但并不影响现有收养关系的继续维持。”

孩子现在怎么样了?

心理医生张春表示,事发后他曾与孩子会面,发现孩子一直处于压力状态。 “在孩子的认知中,他一直认为自己被养母打是因为他不听话,而不是因为他不听话。对这个问题有正确的认识。”

事实上,自事件发生以来,孩子一直在表达想要见到养母的愿望。对此,张春表示,这其实是孩子回到亲生父母家后面对陌生环境的紧急应对。亲生父母不接受他,甚至认为孩子不听话就会挨打。打孩子是很正常的事情,这让孩子对陌生的环境产生安全感、归属感、亲密感等方面的恐惧。因此,孩子在事发后表示想回学校。其实他很想回到熟悉的环境来治愈自己。

因此,张春表示,对李某和孩子双方都应该进行心理干预,因为即使民政等相关部门干预,毕竟没有人会24小时参与孩子的生活,而身体上的影响也更大。尽量避免对孩子造成心理影响。不能再以爱的名义伤害孩子,因为可能会造成二次伤害。

同城信息网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