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被判半年养母将上诉希望继续抚养

2024-12-20 00:07:34发布    浏览193次    信息编号:187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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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被判半年养母将上诉希望继续抚养

南京虐童案被判半年养母将上诉希望继续抚养

新京报 2015.10.0102:40

昨天下午,南京虐童案一审在南京浦口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正钦正在旁听法庭判决。图/南京浦口法院微博

新京报讯(记者 王伟)昨天下午,南京虐童案一审在南京浦口法院宣判。养母李正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判后,李正勤提出上诉,并表示希望收养案能够继续进行。受害人为小石,法院认为李正钦继续抚养其养子不合适。

受害人伤情:轻伤,一级

9月28日,南京浦口法院对被告人李正钦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开庭审理。昨天,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正琴与施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育有一女。 2012年下半年,李正勤夫妇将受害人小石(男,案发时8岁),即李正勤表弟张某的儿子,带回南京抚养。从此以后,小石一直处于李正钦的实际监护之下。

2013年6月,李正勤夫妇到安徽省某县民政局为小石办理收养手续。 2015年3月31日晚,李正勤因认为小石撒谎,在其家中用竹制“抓耙”和塑料“跳绳”殴打小石,造成小石大面积擦伤150处。身体。剩下的淤青。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石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的10%,所受伤害构成轻伤。

移交养母的情况已得到承认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安徽省某县民政局调取了收养人提交的收养材料。 《收养方无子女证明》上的印章与有权出具证明的单位印章不一致。 。被害人小石的亲生父母与被告人李正勤达成和解协议。小石的亲生父母对李正钦的行为表示理解。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正钦在实际羁押被害人石某的过程中,故意伤害肖石的身体,造成肖石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正钦确实于2015年4月4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了其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庭审中虽然对其进行了重复供述,但并未使用“抓耙”、“跳绳”等多次殴打史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视为自首。

■ 解疑释惑

庭审结束后,本案主审法官就本案认定程序的有效性及量刑依据接受了记者采访。

1 鉴定程序合法吗?

被告人李正勤及其辩护人辩称,由于检查被害人时没有通知监护人,且只有一名法医在场,鉴定程序不合法。

审判长表示,经调查,2015年4月4日晚,因被告人李正琴及其丈夫史某斌均不排除有伤害被害人的嫌疑,故不适宜陪同被害人进行伤情检查。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干警的陪同下,被害人石某某接受了身体检查,两名法医共同研究并作出了鉴定意见。鉴定程序不违反相关规定,不影响检验结果。客观、真实,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采纳。

2. 皮内出血是否属于挫伤?

审判长表示,经调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人体伤害程度鉴定证书是依照法定程序、科学方法制作的,符合江苏省法律规定。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检察院。医学会诊意见一致,鉴定意见合理,所依据的事实得到施某伤情法医检查记录、照片、学校拍摄的受害人施某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应公安民警的要求。

审判长表示,鉴定结论符合《人体伤害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体表挫伤程度的标准,本院采纳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人体伤害鉴定意见。南京市公安局.

审判长表示,被告辩护人根据一些学术著作和学术观点,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认为“皮内出血”不属于《人体伤害程度评定标准》中的“挫伤”范畴。 “缺乏法律依据,无效。被接受。

3 半年徒刑是如何确定的?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正钦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般犯罪量刑指南》和江苏省高院《一般犯罪量刑指南》实施细则,如果某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级轻伤, ,量刑起点是一年有期徒刑。年六个月;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正钦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权对象、危害后果,结合李正钦事后自首等法定量刑和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对被害人亲生父母的了解,作出上述判决依法作出判决。

南京虐童案重大事件

4月2日

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一所学校老师举报,孩子小石全身多处浅表损伤,疑似被养父母殴打所致母亲李正琴。

4月5日

养母李正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4 月 12 日

警方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申请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李正钦。

4月19日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李正钦不予批准逮捕,但公诉人表示,这一决定是针对轻罪案件,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程序。

9月28日

南京浦口法院公开审理了李正勤涉嫌故意伤害案。

■ 各方声明

被告

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受害人

一审判决公布后,被告人辩护律师王永杰会见了被告人李正勤。据王永杰介绍,李正勤已明确表示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王永杰表示,李正琴此时最关心的还是养子的下落,她希望以后能继续抚养孩子。

后卫

公安机关办案涉嫌“越权”

被告人辩护律师王永杰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正义:尊重受害人选择程序的权利。对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受害人不再请求公安机关办案,经审查确认受害人自愿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案。

本案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多次请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这些机构没有尊重受害人的意愿,涉嫌“越权办案”。对此,法院判决并未做出回应。

法官

被告继续支持受害人是不合适的

审判长徐文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被告人李正钦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过程中,有重要文件印章被公安机关鉴定为伪造。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来看,从保护儿童权利的角度出发,合议庭认为,被告人不适合长期收养、抚养包括本案受害人在内的儿童。来。

法院在庭审中指出,案发后,浦口区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将受害人交给其亲生父母照顾,并对受害人的生活、学习等作出合理安排。法院还将就如何解决本案涉及的收养关系向安徽省某县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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