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律师协会《应聘律师实习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

2025-01-09 02:04:28发布    浏览14次    信息编号:19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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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律师协会《应聘律师实习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

(六)有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实习申请人有前款所列不良行为,发生在十八岁以下或者申请实习注册前五年内,且实习申请人证明其不良行为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至少两份证明材料。已经修炼十年以上的人。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罚的当地资深律师出具的品格评价和推荐信,经本协会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准予实习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取消实习登记,没收实习证书,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实习申请人通过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实习申请者准予实习注册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注册的。

实习申请人因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并处两年内禁止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禁止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广东省律师协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责令协会取消实习登记的,协会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统一参加广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活动。协会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实习生完成部分集中培训任务。实习生集中培训期限不少于1个月,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写或指定。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律师制度、律师定位和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律师的实践知识和专业技能。

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本协会组织集中培训,选聘具有较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执业律师作为师资。还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拔相关专家、学者、司法人员和律师。管理人员兼任教师。

第十七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生应当参加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实习生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生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须参加律师协会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四章 实战训练

第十八条 实习生的实践培训由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习培训指引,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生进行实习实习,并为实习生进行实习实习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专业经验;

(二)热爱法律职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罚。

实习督导律师不得同时督导两名以上的实习生。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生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生学习和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生学习和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生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培训;

(五)对实习生的实习表现进行监督,定期记录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实习结束时,对实习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向实习生通报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重违反规定职责的,暂停指导实习生工作;

(三)对实习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和效果进行监督和检查,实习结束时向实习生颁发《实习考核证书》。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和实习辅导律师不得指导、允许实习生从事下列行为:

(一)单独从事合法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签订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对外出具法律文件;

(三)以律师名义向法院、仲裁庭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包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打印名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以律师名义进行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向协会报告。协会给予实习生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实习,没收实习证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一)以律师名义私自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集中培训和实训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有损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出现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查实属实的,协会将责令停止实习,没收实习证明,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一)因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暂停实习的实习生,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生因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被暂停实习的,待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生因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暂停实习的,禁止再次申请实习。五年内。

实习生对律师协会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终止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律师协会或者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议。纪律处分决定。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实习生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律师执业实习证申请表》。实习证明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批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律师事务所不得更换实习生的委托律师。

(一)委托律师死亡的;

(二)指导律师调出本所;

(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生实习的;

(四)责令律师接受行政处罚;

(五)指导律师接受律师协会的职业处分;

(六)因其他正当理由确需更换委托律师的。

律师事务所同意更换实习生辅导律师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协会将在收到变更材料申请后20天内完成审核。如果更换辅导律师获得批准,则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原因外,实习生不得申请中途转岗: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停止营业、合并或者撤销;

(三)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没有符合资格的实习指导律师;

(五)其他确需转实习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实习生应当在调动申请批准前停止实习活动。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的,在调动申请获得批准前,实习生应当停止实习活动,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只能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并须在三十日内报协会审核登记。

实习生申请调动的,应自提出调动理由之日起60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一份;

(二)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广东省应聘律师实习协议书》复印件;

(三)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动人员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价意见复印件;

(四)实习生近期免冠一寸蓝色照片两张;

(五)《律师执业证书申请表》原件。

第二十八条 实习生因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实习协议而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出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而中断实习的,他可能会在 60 天内被解雇。向本协会申请调往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如果协会同意实习生调剂到其他地方实习,协会将为实习生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调动人员的实习情况记录和评价意见转交接受其实习的新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 实习生因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应当报协会审核登记。暂停的累计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原实习期限无效,必须重新申请实习。停职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

第三十条 实习生因个人原因申请终止实习的,应当报协会审核登记。原实习期将失效,必须重新申请实习。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习生考核按照笔试、面试考核、公示三步进行。

协会还可以通过现场检查、约见实习指导律师等方式,对实习生的实习地点和实训档案进行抽查,了解实习生的实习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实习生因涉嫌违法违规正接受调查的,应当暂停实习考核,待调查结果出来后,决定是否继续实习。

第三十三条 实习生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素质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三十四条 实习生政治素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

(三)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四)律师的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习生道德品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律师法定执业条件的情形以及不适合律师执业的不良行为;

(二)对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的掌握程度;

(三)诚信和专业意识;

(四)提交的各类评估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十六条 实习生业务素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专业知识的掌握;

(二)律师基本工作流程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表达、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

第三十七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参加集中培训;

(二)参加实践培训活动;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实习生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通过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实习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本次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期考核。经协会批准后,实习生可在延期期限届满前申请考核。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生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生未按照前两款规定提出考核和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协会批准的延期考核期限届满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申请考核。当前实习期限;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三十九条 实习生申请考核时,应当同时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广东省律师执业申请人实习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采用电脑填写,并附一张一寸蓝底免冠大照片;

(二)实习生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并需实习生手写签名;

(三)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评估意见,且指导律师必须手写签名;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考核》、考核意见和《实习考核》应当如实评价实习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亲自签署评估意见,指导律师应当手写意见并亲自签字;

(五)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生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六)实习生完成实习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律师实习证明(复印件);

(八)《律师执业人员参加面试职务考核考核表》(复印件);

(九)律师事务所实习生出席登记表;

(10)实习生名片复印件。未打印名片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实习生名片未打印的说明;

(十一)执业机构为实习生购买的自实习之日起至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连续不间断的社会保障证明;

(12)实习期间协助办理律师业务的三份文件的部分复印件,包括:代理合同、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开庭通知书、判决书,并加盖法律公章接缝处牢固地压印。

(十三)省律师协会和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评价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证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如实评价实习生的情况。

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实训项目内容:

1、实习生在监理律师的指导下,有至少2次接待客户的操作记录和培训经历,并有监理律师的意见;

2、实习生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有至少2次委托合同签订操作及培训经历,并有指导律师的意见;

3、实习生在监理律师指导下,有参加至少2次调查取证活动的操作记录和培训经历,并有监理律师的意见;

4、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有至少2次与法律咨询或顾问工作活动相关的操作记录和培训经历,并得到指导律师的意见;

5、实习生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过至少2次档案归档操作,有操作记录和培训经验,并得到指导律师的意见;

6、实习生在指导律师带领下参与过不少于3起诉讼或仲裁(含劳动仲裁)案件的操作记录和培训经历。每篇文章不少于250字,并应包含监督律师的评论。面谈时应当提交完整的相关案件材料;

7、提交至少5份实习期间在督导律师指导下制作的法律文件。每份法律文件不少于250字,并有监理律师意见;

8、至少一次参加法律援助的工作记录和培训经历;

9、协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

上述申请材料如无特殊说明,须制作一式两份,并按照材料目录整理;如需复印件,须复印在A4纸上,原件须经律师事务所核对,并注明“复印件及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员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准备封面目录页码。以上材料不予退还,请根据自身需要准备一份。

第四十条 协会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实习生的考核。

同期申请考核人数过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协会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一条 考核委员会对实习生进行考核,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和质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生的政治素质、道德操守、业务素质和素质进行评价。完成实习。对项目的状况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据实出具评估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协会收到实习生和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书面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考核材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在规定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生面试考核;

2、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要求实习生或律师事务所及时改正。若实习生或律师事务所按要求改正,将安排实习生面试和考核;

3、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实习生或律师事务所拒不解释、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实习生出具实习生不合格意见。考核不合格,申请实习的,按照《律师实习申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考试委员会应当成立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生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也可以包括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选择执业律师作为面试评估小组成员时,应考虑不同的专业领域。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组成员:

(一)是参加本次面试考核的实习生的近亲属;

(二)是参加本次实习生面试考核的实习指导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三)与参加本次面试考核的实习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的。

第四十五条 协会在面试考核实施7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生。通知的形式可以是公告、信函、传真、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

实习生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组成员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协会申请调整面试考核时间。 。

第四十六条 面试考核采取互动问答的形式。每位实习生面试考核时间不少于20分钟。

第四十七条 对实习生进行面试考核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判断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考核内容在总分中的权重为:

(一)实习生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的25%;

(二)实习生道德品质,占面试考核总分的25%;

(三)实习生专业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的25%;

(四)实习生的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成绩的25%。

第四十八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方式,总分为100分。实习生成绩在60分以上且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项目得分均不低于该项目得分60%的,评定为面试通过评估,但实习生未能通过这些规则的第三步。依照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进行评审的,评审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申请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生应当进行实习总结报告,介绍实习生的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以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案的类型和经验;

(2)面试考核组根据实习生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生回答问题;

(3)面试考核组根据实习生的回答,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实习生进行评分。经集体审议后,确定面试考核分数并签字确认。

访谈、考核全过程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五十条 面试考核组在提出问题和评论实习生回答时,应当注重引导实习生端正职业宗旨,养成良好的职业素质,增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建议。 。

第五十一条 对通过笔试考核和面试考核的实习生,协会将其名单、基本信息和审核考核结果在市律师协会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接到问题报告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举报问题属实,不属于本规则规定的处罚情形的,按照本规则处理;举报问题不实或者不属于本细则规定应当处罚情形的,按照本细则处理。不影响对实习生的考核和认可。

对于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生,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审,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二条 实习生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出具考核意见:

(1)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取得《实习生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习培训计划并经实习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考核合格;

(3)通过书面审查,访谈评估和公告的三个评估程序确认资格;

(4)没有任何情况不符合律师的法定执业条件,如“律师执业实习实习规则”的第11条和第12条第1款,也不适合执业的不良行为法律。

(5)在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学科,并且不违反法律或法规。

对于那些通过评估的人,协会将以“实习生的注册表格”填写评估结果,并通知评估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在15天内接受书面的实习。同时,该协会将向省级律师协会报告评估结果。 ,复制到市政司法局。

第53条评估后,如果实习生不符合这些实施规则第52条规定的条件,则律师协会应发表意见,即实习生未能通过评估,并应根据以下情况相应地处理:

(1)如果在这些实施规则的第11条第(1)至(4)款中指定的任何情况发生,则应发出评估意见,指出实习生不符合律师的法定执业条件;

(2)在第11条,第1(5)款和第12条中列出的任何不良行为条件之一的人,应在评估中以失败的意见发出这些实施规则的第1款。在五年内重复。申请实习的处罚;

(3)任何严重违反这些实施规则第22条规定的实习学科的人都应以评估失败的意见发出,并批准不能够在两年内再次申请实习;

(4)如果有任何情况不符合这些实施规则第52条第1款(1)至(3)中规定的条件,则必须要求实习生弥补或完成相关的实习项目根据情况。完成实习项目后,根据特定情况,将通知实习生在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后申请重新检查。所需的时间将不包括在实习时间中,并将在实习证书上进行相应标记。

对于那些未能进行评估的人,协会将填补“实习注册表格”中失败的意见,原因和处理结果,并通知正在评估的实习生,并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接受实习。同时,评估结果将报告给广东省律师协会,并将副本发送给 司法局。

如果实习生反对不合格的评估和处理结果,则他或她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协会或广东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审查应审查实习评估材料以及访谈音频和视频材料。最初参加实习生面试评估的考试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审查。

如果该协会在审查期间发现实习评估工作中有法规违反法规,或者广东律师协会命令该协会在审查后重新评估实习生,则该协会应组织实习生的重新审视和评估。最初参加实习生面试和评估的考试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审视和评估。

第54条律师协会发表的通过评估意见是一份必要的文件,证明实习生符合申请实践法律的条件。

通过律师协会评估的人应在收到通过评估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根据规定的程序,向司法行政机构申请法律。那些未在时间限制内申请法律的人将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任何申请法律超过一年但少于三年的人都将由律师协会重新评估,重点将放在申请人是否满足这些规则第11条中规定的要求上从实习期到期到申请律师的执业。第1条第1条和第12条第1款的第(1)至(5)项应根据事实提供评估意见。

(2)如果申请人在三年前适用于实践法律,则最初的实习评估意见将无效,申请实践法律的人必须进行新的一年实习。

第6章实习监督

第55条:参加评估的实习生应遵守评估学科,不得使用欺诈,贿赂或其他不当手段来获得通过评估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实习,实习评估委员会成员和访谈评估团队,律师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以及实习评估工作的其他参与者应严格履行其职责,并确保实习评估流程评估结果是客观的。公平和公正性,不得参与偏爱,渎职或其他不当行为,以阻止实习评估工作的平稳进步。评估工作期间遇到的案例材料和其他信息应保密。

第56条如果实习指导律师或接受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以下任何情况,则协会可能会谴责,发出批评或公开谴责的通知;如果情况很严重,则应为实习指导律师从实习指导工作中暂停一段时间。应对律师事务所施加一年或两年的制裁,该律师事务所禁止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生两年:

(1)在执行实习指导和管理职责时未能执行或放松,导致律师事务所的同一实习生未能多次通过评估或未能通过评估的多个实习生;

(2)拒绝向实习生发行“实习评估证书”,评估意见或其他相关认证材料,没有合理的理由;

(3)发行不真实和虚假的“实习评估证书”,评估意见或实习生的其他相关认证材料;

(4)帮助实习生通过不当手段(例如贿赂)获得通过意见;

(5)使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意味着阻碍实习评估工作的平稳进度。

如果实习指导律师属于前一段中规定的情况,而律师事务所未根据法规处理此事,则律师协会可以命令律师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

第57条如果实习生依靠不真实或虚假的“实习评估证书”,评估意见或其他相关认证材料或使用不公平的手段(例如欺诈或贿赂)来通过律师协会的评估,则该协会可以撤销实习生的资格。根据发表的评估意见,实习生已经执行的实习将是无效的,实习生将获得未能在两年内再次申请实习的制裁;如果情况很严重,将对实习生进行制裁,即无法在五年内再次申请实习。处理决定应在15天内报告给省级律师协会以记录在案,并将副本发送给市政司法局。

如果在实习生被授予实践法律之后发生在上一段中指定的情况,则律师协会应同时通知省级司法部的处理决定。

第58条如果实习评估委员会或访谈评估团队的执业律师有以下任何情况,则该协会将暂停其在实习评估委员会或访谈评估团队上的工作批评通知或公众谴责;如果认为任何违规行为都需要司法行政机构的行政惩罚,则应立即将其提交给司法行政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1)在执行实习评估职责方面未能执行或放松;

(2)从实习生那里接受财产,用餐,贿赂等;

(3)在实习评估期间从事渎职或滥用权力;

(4)违反实习评估的机密规定;

(5)任何其他不当行为会影响实习评估的公平和公正的行为。

如果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和实习评估工作的其他参与者属于实习评估工作期间上段规定的情况,则协会将根据相关法规施加相应的学科制裁或建议司法行政管理制裁当局实施纪律制裁。

第59条如果实习生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员工违反了这些规则的规定,滥用权力或忽略了他们在组织,管理和实习评估中的职责,或者律师协会拒绝允许实习注册或提供实习管理如果您对有关内部评估的惩罚或发表无限意见的审查结果不满意,则可以向 司法局或广东省司法部提出投诉。

第7章补充规定

第60条这些实施规则应由律师协会实习评估委员会解释。

第61条这些实施规则将于2015年1月5日生效。对于从实施之日起申请实习注册的实习生,这些实施规则将适用于其实习活动的管理。

同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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