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协会在律师实践中识别和处理利益冲突的规则(审判)

2025-01-27 04:01:06发布    浏览88次    信息编号:19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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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协会在律师实践中识别和处理利益冲突的规则(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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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协会理事会的解决方案在上海律师协会律师实践中采用“识别和处理利益冲突的规则”(在上海第六届律师委员会第三届会议上通过协会于2001年12月30日)上海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的第三次会议审查并批准了“上海律师协会协会的规则,以识别和处理律师事务中的利益冲突(审判)”,现已宣布。

上海律师协会在律师实践中识别和处理利益冲突的规则(审判)

(在2001年12月30日上海律师协会第六届会议上通过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的律师的执业,防止律师造成对客户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上海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权利已制定了这些规则。

第二条规则的影响

这些规则当然对上海律师协会的成员具有约束力。当事方可以使用这些规则来判断他们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否违反了这些规则,以实现维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目的。

第三规则条款的表达

在这些规则中,在“应该”,“必须”和“必须”的术语中表达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而其他术语表达的规定是指导性的和有启发性的规定。

第4条相关词的定义

1。律师小组:指拥有共同财务,财务和

律师实践协会,其统一名称是根据人员,业务和宣传而连接的,或者被认为是由公众连接的。

2。潜在各方:指的是那些想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代表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人。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对抗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种仲裁案件。

4.主要竞争对手:法律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方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再代表他们,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次代表他们。

第5条申请范围

1。这些规则应适用于在上海司法局注册的地方律师事务所。

2。当这些规则根据在上海司法局注册的地方律师事务所与该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应适用这些规则。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注册分支机构的相应规则和公司内部法规的相应规则来处理律师事务所外国分支机构之间律师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

3。当这些规则中规定的利益冲突发生在上海司法局及其总部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上海分支机构之间,应适用这些规则。

4.具有统一名称的律师团体,这些统一名称与财务,人员,商业和宣传相关,或被公众视为联系。这些规则应适用于该集团在上海注册的公司。当这些规则中规定的利益冲突发生在其集团的其他公司之间时,这些规则应适用。

5。根据本条第1、2、3和4中规定的这些规则适用的实体在这些规则中称为“同一律师事务所”。

第2章的定义和利益冲突类型

第6条利益冲突分类

这些规则中提到的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况:

一个类别是律师事务所与其律师,客户和潜在政党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客户或潜在客户之间存在兴趣关系,因此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客户委托或接受潜在客户的委托后可能会偏离直接或间接损坏。当事方的权利和利益。

另一种类型是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因为当事方或准政党之间存在利息关系,当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正在执行当事方委托的事务,或者在接受准方委托后,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事务所代表同一律师事务所同时两个政党。在法律事务中,可能会发生偏差,这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相关当事方的权利和利益。

第7条直接利益冲突的定义

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其律师,当事方,当事方之间或当事方与潜在当事方之间的直接利息关系,这使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及其律师完全保护权利和利益一个政党或准政党。行为将不可避免地损害另一方或准政党的权利和利益。

第8条间接利益冲突的定义

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其律师,当事方,当事方之间或当事方与潜在当事方之间的某些利益,这使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可能有可能保护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一个政党或准政党。损害另一方或准政党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第9条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

1。律师事务所与其律师以及当事方和潜在方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

(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受害者的受害者或近亲,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要求,以作为辩护人。

(2)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是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对抗案件的当事方,该公司在此案中担任另一方的代理人。

(3)在民事案件中,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仲裁案中分别担任代理和仲裁员。

(4)曾尝试过作为法官或仲裁员案件的律师,然后在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中担任代理商。

(5)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合法终止了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对抗案件中与一个当事方的关系之后,它接受了另一方在此案中充当代理人。

(6)一家律师事务所投资于公司,以及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作为公司的另一方律师在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对抗案件中。

(7)在结束特定一方的六个月内,包括诉讼,仲裁和非裁定业务,同一律师在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对抗案件中担任另一方的代理人。

(8)当律师代表客户从事诉讼或非诉讼业务时,他将转移给另一家公司,但客户仍然是律师原始公司的客户。在半年内,律师在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对抗案件中担任新公司的客户律师。

(9)当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型对抗案件时,具有客户与客户的关系或法律顾问就业关系时,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应接受同一代理时间。

(10)其他类似于本文第1款(1) - (9)项的行为,可以根据律师的专业经验而被认为是直接的利益冲突。

2。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

(1)在刑事案件中,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两名或多名犯罪嫌疑人或在此案中犯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辩护人。

(2)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辩护人。

(3)在诸如民事和行政诉讼和仲裁之类的对抗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

(4)与本文第2(1) - (3)段类似的其他行为,可以根据律师的专业经验来判断为直接的利益冲突。

第10条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

1。律师事务所与其律师,客户和潜在方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

(1)在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该案的一方的亲戚;在非审议案件中,他是当事方的一方或近亲,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也参与了案件。担任另一方的律师。

(2)在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终止代表某方的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后的六个月内,该公司的另一位律师在诉讼或仲裁对抗案件中担任另一方的代理人。

(3)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诉讼和仲裁业务的一家公司,律师的近亲是另一家公司的高级经理。

(4)同一律师事务所与一方有法律服务关系。在特定的诉讼或仲裁对抗案件中,当事方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充当其代理人,而是该公司的另一位律师作为当事方代理人。代表另一方在诉讼和仲裁等对抗案件中。

(5)律师曾经在公司中担任中级管理职务或更高,并在转移到律师事务所的一年之内,在诉讼和仲裁等对抗性案件中担任公司代理人。

(6)律师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在诉讼和仲裁等对抗案件中担任公司的代理人。

(7)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该方在诉讼,仲裁或非审理案件中代表的当事方交易对手所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

(8)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投资于某个公司,而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则是该公司非诉讼业务中对方的代理人。

(9)在律师结束特定一方的机构业务之后的半年内,包括诉讼,仲裁和非裁决业务,他在该方的非审议业务中担任另一方的代理人。

(10)其他类似于本文第1款(1)至(9)项目的行为,可以根据律师的专业经验来判断为间接的利益冲突。

2。当事人之间或当事方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

(1)在诉讼和仲裁等对抗性案件以外的同一非诉讼业务中,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表两个或多个具有反对利益的当事方。

(2)在诉讼和仲裁等对抗案件以外的同一非诉讼业务中,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表了两个或多个不反对但利益的双方或更多当事方可能是不一致的。

(3)同一律师事务所代表诉讼,仲裁和非审理业务的一方,也代表该党在非诉讼业务中的主要竞争对手。

(4)与本文第2(1) - (3)段相似的其他行为,可以根据律师的专业经验判断为间接的利益冲突。

第3章处理利益冲突的原则

第11条禁止直接利益冲突

为了符合第7条和第9条的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接受另一方或双方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谨慎接受代表,除非他们获得了各方的明确书面豁免信。除非法律明确禁止。

第12条利益冲突的定义放弃

这意味着,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另一方或双方允许律师事务所通过向律师事务所发出书面豁免书来充当另一方或双方的代理人。

第13条免于间接利益冲突

对于第8条和第10条规定的间接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接受另一方或双方的委托,但必须事先提前获得对另一方或双方有关利益冲突的书面豁免。律师事务所应谨慎行事,而无需从另一方或双方获得书面豁免。

第14条间接利益冲突免疫冲突的例外

如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上一个代表中学习了与客户有关的一些机密信息,则可以或不可避免地披露或使用已知的机密信息接受新委托,从而违反了对前客户的义务。如果有保密义务,即使所有当事方有书面豁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也不得接受委托。

第15条:豁免利益冲突后公司的内部预防措施

律师事务所从客户获得豁免后,处理业务的律师必须避免与具有间接利益和另一方律师的同一公司的律师交流同一案件,并披露相关案件信息。

利益冲突发生后第16条的顺序表示

1。如果发生利益冲突,现有机构应胜于拟议机构。

2。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律师事务所的同一位律师在代表性期间存在利益冲突,则他或她可能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另一位律师代表。

第17条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当与同一律师事务所有客户关系的当事方之间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时,律师事务所应告知当事方,并建议当事方寻找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理人。但是,在当事方免疫力的情况下,它可以帮助当事方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之外进行调解和调解。

第18条有义务通知利益冲突

1。在发现第9条规定的情况后,律师事务所应立即将相关事实及其无法接受代表的原因告知当事方和准当事方。

2。在第10条规定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应立即将基本事实和代表的可能后果告知当事方和潜在方,并尽快获得有关当事方的书面豁免。

3.律师事务所从当事方获得书面豁免后,如果双方之间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则律师事务所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当事方,并放弃其对一方或双方的代表。

发生利益冲突后付款的第19条处理

在发生这些规则禁止的直接利益冲突或尚未被客户书面放弃的间接利益冲突之后,律师事务所应与客户进行谈判,以终止委托并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取决于工作状况。

第20条对不公平交易的限制

在实践法律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使用从客户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客户迫切需要帮助和尴尬地向客户借钱或从事不公平交易,这违反了执业法律的目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从维持律师的声誉并忠实地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角度避免这种行为。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验证系统

第21条为律师事务所建立验证系统

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客户业务信息文件。

2。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的业务条件制定适合该公司的利益冲突审查规则和操作程序。

3.律师事务所应具有负责验证公司内利益冲突的专业人员。就这些规则和公司的内部法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做出判断,并迅速将验证律师和公司的利益冲突评估者通知结果。

4。在验证未能证明没有利益冲突之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尽力避免了解潜在客户的实质性和机密信息,以免实际构成利益冲突并成为无法代表其他方。

第22条豁免信的要求

1。豁免信必须以书面形式。

2。豁免信应告知当事方,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以及代理机构可能的后果。

3。豁免信应由有关各方签署,并包含同意由公司代表的明确声明。

第5章违反这些规则的责任

第23条:行业责任的假设

如果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了这些规则的禁止规定,则律师协会将根据情况予以谴责,批评的通知等。律师协会还有权要求他公开澄清事实并消除影响。

律师协会应惩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以违反这些规则的过于违规规定。

第24条公告费

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宣布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实施的制裁,并应由被批准的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25条:民事责任的假设

如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了这些规则的规定并对受害者造成损害,则应根据法律对损害赔偿责任。

第6章监督和检查

律师协会第26条

上海律师协会的专业机构有权根据当事方或其自己的倡议来调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这些规则的禁止规定,并对违反规则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施制裁。同时,那些严重违反这些规则的人将受到惩罚。律师事务所,其律师和律师协会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推荐相应的行政处罚。

应根据这些法规对司法行政机构或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惩罚的法律法规应受到律师实践的不公平竞争的监督,检查和惩罚。

第27条机密义务

律师协会应将报告,揭露和协助调查和起诉违反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这些规则的规定的违反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保密。

第7章补充规定

规则28的有效性和实施

这些规则将在被上海律师协会委员会批准后,在审判基础上实施,并在下届律师大会批准后将正式执行。

规则29的解释

这些规则由上海律师协会的常设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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