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协会会议活动管理的临时措施
2025-02-01 17:00:41发布 浏览104次 信息编号:19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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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协会会议活动管理的临时措施
(2012年11月29日上海律师协会第九届会议,获得了2023年8月16日上海律师协会第11届会议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1条(目的和基础)
为了规范市政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的管理,根据“上海律师协会的条款”的规定,这些措施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而特别制定的。
第2条(定义)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市政律师协会会议,活动”,包括以下活动:
(1)以上海律师协会的名义举办和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2)上海律师协会的特别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赞助和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3)根据国家法律协会的要求,或其他省(城市)法律协会,其他部门和组织的邀请,参加上海律师协会,各种特别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市政律师协会会议和活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商业研讨会,论坛,团体敬拜和年度会议,聚会,特殊培训,检查活动,文化和体育福利活动等。
第3条(会议活动建议和申请申请)
市政律师协会主席,副主席,主管,副主管,秘书长,副秘书,副秘书长 - 特殊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部门主任和部门主任市政法律协会秘书处可以提出,举行会议和活动。
各种会议和活动的申请通常应由提案(部门)或秘书处的相关部门委托,该申请应提交,直到7天前会议日期为止。
第4条(批准领导参与会议活动)
如果邀请部(局)的领导人或高于市政律师协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的领导人,则应将市政法律协会秘书处报告给市政司法局,以供市政司法局审查和批准市政司法局司法局。直到活动当天。
如果邀请市政司法局以外的部门的领导人,则必须首先向会议的主持人报告会议的主持人,并遵守书面邀请程序。
活动当天,所有邀请函应交付给市政司法局或相关部门。除了紧急事务或市政司法局指定或同意的其他会议和活动外。
第5条(签署批准和基金预算)
该提案(部门)应根据合理,必要和储蓄的原则提出相关会议和活动的预算。秘书 - 一般(副秘书)和总裁(副总裁)应审查资金的预算,并严格管理资金过程。
第6条(资金管理管理)
相关会议和活动已包括在当时的市政律师协会的基本项目支出预算之一中,或者是会员费的特殊支出预算之一,应严格支出在预算范围内。如果由于特殊情况而超出了预算费获得主席会议的批准。如果您想在预算之外增加资金,还应向理事会报告审查和批准。
除了上一段中规定的其他会议和活动外,还应在当时的市政律师协会的各个特别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预算中支出资金。如果特别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超过总部的总部,以举行相关会议和活动,如果他们需要在一年的总体预算中平衡和协调,则必须将其资金报告给秘书长 - 总统,负责财务的资金和财务主席,然后才能使用。
如果会议和活动由两个或多个特别委员会(包括律师学院)和专业委员会组成,则还必须向秘书和总统报告他们的资金预算。
第7条(与外国相关的会议)
各种外国相关,与外国相关的,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关的会议和活动与市政法律协会组织或由市政法律协会邀请的,除了遵守这些措施的规定外,还应受到这些措施的邀请。严格按照相关的外交管理规范处理。
第8条(会议活动报告)
市政律师协会会议和活动的建议应保留会议和活动的记录,并在会议和活动之日起10天内提交会议和活动报告。上述会议和活动提案应在活动报告中签署。
第9条(术语的定义)
此规则中的“上方”和“内部”包括数字。
第10条(规则说明)
该规则由上海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11条(实施日期)
这些措施将于2012年11月29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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