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裁判的观点:尽管律师的费用尚未支付,但它们是原告的必然损失,应得到补偿。
2025-02-06 23:01:50发布 浏览82次 信息编号:19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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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裁判的观点:尽管律师的费用尚未支付,但它们是原告的必然损失,应得到补偿。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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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本质]律师的费用是原告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的损失。它们仅基于合同协议,这些律师费的付款时间尚未达到。因此,原始法院裁定,被告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赔偿原告损失律师费,并且没有不当的处理结果。司法救济渠道应成为维护正义的最终手段,并不应成为滥用权利的不当工具。有道理的是,被告尽快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但是,他仍然仅以第一代理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对律师的费用错误地支持。原因不足,也违反了诚信,该法院不支持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断
(2019年)最高法院民事决赛第45号
上诉人(初审被告):广州时尚家居装饰材料Plaza Co.,Ltd。,,2楼,第715号, North Road, North Road, , City, 。
法律代表:公司总经理Qiu 。
负责律师:广东bohou律师事务所的律师Su 。
负责律师:广东bohou律师事务所的律师Xiang Yang。
上诉人(首先是原告):中国的广东分支Cinda Asset Co.,Ltd。,,25楼,江海市Xixi Road 111号,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的Xixi Road 111号。
负责人:分支机构总经理Lan 。
负责人:公司雇员Wan 。
负责人:公司雇员Zhao Fei。
首先,被告: Renhe Co.,Ltd。,居住在1703a室的住所,第9号室,东南市的 Road, City,广东省。
法律代表:公司董事长朱·(Zhu )。
首先,被告是:男性,男性,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在安海省卢江县。
首先,被告:唐·云宁(Tang ),男性,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的拜兴区。
首先,被告:王吉(Wang Jing),女性,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在重庆的长舒区。
一审被告:Qiu Sheng Yu,男性,1965年7月28日出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
一例案例被告:广州jiada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第1152单元,自行编辑,第103单元,第721号,蒂安北路,东北路,广东省广州城。
法律代表: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Lin 。
负责人: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律师律师:唐平,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一案例被告:广州 Co.
法律代表: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Guo 。
负责人: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律师律师:唐平,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一例案例被告:广州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3楼,G楼,东方珍珠花园,第721号北路721号,东北路,广东省广州市。
法律代表:公司主席Yu 。
首先,被告:女性的黄云山(Huang ),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的拜兴区。
首先,被告是:Yu Qizhi,男性,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在广东省市市区。
最初是被告:Yu ,女性,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在广东省市市区。
负责律师: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律师律师:唐平,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一定制被告:张苏(Zhang Suo),男性,出生于1965年2月3日,汉族,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的卢胡区。
上诉人广州时尚家居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时尚家居家具公司)和第一次被告 与受访者中国Cinda Cinda Asset Co.作为Cinda 分支)和第一次被告 Co.,Ltd。(以下称为 Renhe ),Ye ,Tang ,Wang Jing,Yu ,Yu ,yu , jiada jiada Co.到Jiada ),广州 Co. Zhang Suo的贷款和担保合同纠纷对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2016年),第33号(以下称为 )(以下称为 ),作为第一个实例,判决),向法院上诉。案件于2019年1月14日提起案件后,我们的法院根据法律组成了一个合作小组,并进行了审判。上诉人时尚家居家具公司任命诉讼代理Su ,被告Xinda 分支机构任命了诉讼经纪人Wan 和Zhao Fei,以及第一个实例案件的被告Jiada , , 和Yu 联合任命了诉讼特工,Jun Jun均出庭。参加诉讼。该法院的首次被告 , ,Ye ,Tang ,Wang Jing,Yu ,Huang ,Yu Qizhi和Zhang Suo在法院法律上法律召唤,并且没有出庭参加诉讼。该案的审判现已结束。
Home 上诉请求:1。撤销第一个实例判决的第一项,然后将其更改为“ Renhe 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偿还给Xinda 分支机构(利息以年利率为14.5%计算,自2014年6月18日以来,从2016年6月10日起,该金额由和公司支付的Yuan扣除),并且应按照“承诺”的协议支付违约损失。 (销售损失应基于天迪伦()和2016年6月10日公司。本金和总利息金额未支付给Xinda 分支机构是计算基础,根据每天6/10,000的标准计算,并计算从2016年6月11日起,直到实际支付资金的日期)。 。第一定义判决支持缺乏依据的辛达广东分支机构实际上并未产生的律师费。根据Xinda 分支机构及其代理商广东田诺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诉讼项目委托机构合同”(-F-2016-269)的第4条(以下称为律师事务所)。该规定和付款协议规定:“如果没有第二例,Cinda 分支机构将在第一次获得有效的判决后,将向天诺律师事务所支付280,000元的代理费”。 Cinda 分支支付律师费的时间节点是在胜利判决之后,最早的Cinda 分支机构会征收律师费并生效。在这方面,Cinda 分支机构的代理商在初审审判中确认,律师的代理费用尚未实际支付。
因此,在第一次诉讼之前和何时进行诉讼之前,Cinda 分支机构并未征收280,000元的任何律师费,也就是说,这笔费用实际上并未发生,并且在做出了第一次裁决后,并不意味着Cinda。广东分支赢得了判决的最后胜利,因此律师的费用是否优柔寡断。当第一案法院发现律师费实际上没有产生以及是否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时,它仅基于Xinda 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该代理人和代理,Xinda 分支机构具有合同精神的条件是推定Cinda 分支机构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律师费用,而律师机构费用忽略了费用的支付条件,这是对事实违反事实的逻辑推定。这种推定显然损害了时尚家居家具公司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应根据法律进行纠正。 (2)即使第一个实例判决确定Cinda 分支机构应支付相关律师费,但它与直接确定律师费为280,000元的事实并不一致。 “诉讼项目委托合同”的第4条不仅规定了律师机构费用的规定和付款条款,而且还规定了“如果有第二例,律师事务所需要竞争招聘。 ,被任命的权利将继续获得代理权,第二次实例判决生效后需要获得的律师费为280,000元; Yuan。因此。 Xinda广东分支在确定事实时应该是一个错误。
Xinda 分支机构认为1。未能在及时支付Xinda 分支机构的本金和利益,该分支机构构成违约。根据第8条,《信贷业务一般协议》第4条,A()Renhe )赔偿了B(前债权人)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B(前债权人)损失。 “规定:Cinda 分支机构需要支付的律师费,以意识到债务属于Cinda 分支机构的损失部分, Renhe ,赔偿责任应承担。2。公司,“最大抵押合同”,“最大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和“最大担保合同”,担保债务的范围包括主要债务人的本金和利益和公司(包括法定利息,同意,利息,复利,罚款利息),损坏,损害赔偿,实现债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要意识到债务是时尚家居家具公司必须保证的债务范围,并应承担偿还责任。法律),“担保范围包括主要索赔和利息,违约损失,赔偿赔偿以及实现索赔的费用。担保合同否则将同意担保合同。根据协议的规定,时尚家居家具公司签署的“最大担保合同”并不免除对“实现债务的费用”的责任,并且对辛迪·庞大(Cinda )支付的律师费有赔偿分支机构实现债务。责任是法律义务。 3。在接受Xinda广东分支机构的分配后,律师完成了“ A党A(Xinda ”(Xinda ”第1条和“诉讼项目委托机构合同”的第4条,编号为Xinda-f-2016-269。 B(律师事务所)代表第一次案件诉讼事项,包括更改诉讼主题,财产保护,管辖权异议(如果有),第一个实例诉讼”,尽管该机构第4条合同第二段同意,只有在Cinda 分支机构获得第二个实例判决文件时才支付律师费,而且此案仍在第二案中,因为时尚家居家具公司提起上诉,但律师费在此案的第一案中。一定会发生。我们还必须承担4的责任。委托代理合同。因为在首次诉讼中,天诺律师事务所已向Xinda 分支机构发出了280,000元的全额律师费发票,这表明双方都已经确定了一开始就确定了律师费。更重要的是,Cinda 分支机构的成本还包括第二案的律师费。如果添加第二案的律师费,则辛达广东分支机构要求的律师费将超过280,000元。 Yuan,第一个建立判决发现,280,000元的律师费是合理的。总而言之,时尚家居家具公司的上诉要求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应根据法律拒绝。
第一次被告Jiada , 和Yu 表示,他们同意了时尚家居家具公司的吸引力。
Xinda 分支机构向第一例法院提起诉讼:1。命令天登二伦汉公司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向Xinda 分支机构(应从 支付的500万元人民币扣除利息,并将其扣除费率为14.5%,从2014年6月18日到付款日期),违约赔偿(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0日的销售损失是在每个利息和解日期内累积的。未支付的利息是基于基础,基于基础。每天60,000个利息和解日期是2014年9月20日。原则上,利息和解日期是基于每个季度的最后20个从2016年6月11日开始,将添加日期作为结算日期;每天一万。律师费的280,000元人民币均计算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日期; 2。Xinda广东分支机构为时装家居公司提供的抵押贷款位于二楼,第715号,蒂安海北路,东道海区,广东省,蒂安北区,蒂安北省,蒂安省,蒂安省,位于蒂安省,位于蒂安省,位于蒂安省,位于2楼,位于717 North Road, Real , Real , Real , North Road, North Road, Real ,蒂安海岛区蒂安北路的2楼719号和201室,蒂安海岛区的北路721号(房地产证书号:广东房地产证书号××,广东房地产证书3.订购价格或折扣价或拍卖收益或出售抵押财产的价格将首先支付;提到的是天迪伦()和公司的债务。 Xinda广东分支机构的几项责任; 5。Xinda广东分支机构应命令将上述天迪伦和公司贷款本金的20%纳入280,000元人民币。在限额为1000万元之内,首选由黄承诺的时尚家居家具公司的权益或拍卖或销售的收益价格; 6.上述天登二龙和公司的Xinda广东分支贷款的主要和权益应在违约损害赔偿索赔的27%以内,律师的费用为280,000亿元,这是时尚家的平等由Yu Qizhi承诺的家具公司以拍卖或销售的价格将其首先打折或支付; 7。请参阅Xinda 分支机构,该公司折扣了由Yu 承诺的时装家居家具公司的2250万元股票权益,或出售上述和公司内的拍卖或出售收益以及280,000元的律师费用限额。优先付款; 8。Xinda广东分支机构被命令在上述天迪伦和公司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损失和280,000元的律师费的范围内承诺Zhang Suo的8%。家具公司的400万元股权折扣或第一份付款以拍卖或销售的价格支付; 9。诉讼费用由 Renhe , Home ,Ye ,Tang ,Wang Jing,Yu ,Jiada 和 , ,Huang Yung ,Yu ,Yu Qizhi,Yu ,Yu ,Zhang Suoo承担负担。
第一例法院确定了这一事实:2012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有限公司的蒂安迪·雷恩( Renhe )和分行(以下称为中国银行的分支)签署了“一般信贷商业协议”(否::)和“信用线协议”分别。 (序列号:)。信用业务一般协议规定,根据协议,根据协议,根据协议, 和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应进行贷款,合法人帐户透支,银行接受账单,贸易融资,担保书,资助业务和其他信贷业务; 应进行贷款,合法人帐户透支,银行接受账单,贸易融资,担保信,资助业务和其他信贷业务; 应进行贷款,合法人帐户透支,银行接受账单,贸易融资,担保信,资助业务和其他信贷业务; 应进行贷款,合法人帐户透支,合法人帐户透支,银行接受账单,贸易融资,担保信,资助业务和其他信贷业务; 应进行贷款,合法人帐户透支,银行接受账单,贸易融资,担保信,资助业务和其他信贷业务;根据协议,天迪伦公司应进行贷款,合法人员透支,根据该协议的单个信贷业务申请的银行分支机构应提交相应的申请表和/或签署相应的单一协议;合作期应为该协议效力之日至2015年11月21日;该协议应由两种方法的代表确定,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名人应自签署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信用额度协议”规定,中国银行的分行同意向 提供30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使用期限为2013年11月21日协议的有效性之日起;双方同意使用以下方法来保证:Ye ,Tang Yun可以提供最高的保证金,而时尚家具公司提供的最高抵押贷款; 和公司未能根据该协议履行其付款和还款义务构成违反合同。中国银行的朱吉安格分公司有权宣布天迪伦和公司违约时未付贷款。 ,贸易融资和保证和其他应付款项的进步将立即全部或部分应付。
2012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的时尚家居家具公司和朱吉安格分支机构签署了“最大抵押合同”,并规定了时尚家居装置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编号为“信用业务”中国银行和天迪伦公司。根据一般协议及其个人协议,修订和补品的债务提供给中国债券银行,最高本金为300,000,000元。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商定的利息,复合利息和罚款。利息),违约损失,损害赔偿,实现债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公证费用,公证费用,公证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等。所提供的抵押贷款位于广州市的天海区,以时尚家居家具公司的名义,是715 North Road的715 North Road,No.717 North Road的二楼的财产天海区,蒂安·北路719号,天海区,201号室,蒂安海北路721号,第721号,蒂安海区和202室,蒂安海区蒂安海北路721号。
2012年12月11日,Ye 和Tang 分别与中国银行的分公司签署了“最大担保合同”,该公司规定,担保人Ye 和Tang 是编号的“标题”。中国银行和天迪伦公司。根据《一般商业协议》及其个人协议,修订和补品的债务提供给中国银行的债券分支机构,最高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商定的利息,复合利息,罚款利息),违约损失,损害,实现债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执行费用等等)等,保证期是独立合同规定的主要债务期限的到期。自作为唐·云恩(Tang )妻子之日起两年以来,王王(Wang Jing)发表了“同意书”,作为“最大担保合同”的附件,称她同意承担丈夫唐·云恩(Tang )的担保责任这对夫妇。
2012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的 和分支机构与2012年第008号008号签署了“应付付款的融资合同”,该号规定,公司每次应付一次国内帐户。融资业务必须向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应付付款融资申请”。中国银行朱吉安格分行批准的金额是与融资资产产生的债务职业数量的“信贷贷款协议”,是 Ren和公司批准的金额,融资期是指定期限的。在“应付账款融资申请”或中国银行朱吉安格分支机构宣布的即时截止日期中,以及中国银行(Bank of Bank of Bank of Bank of Bank of Bank of Bank of Bank of Bank of Bank of Bank of of toped of the Bank of Bank of Bange中国有权出现在天迪伦()公司。如果未根据合同履行付款和还款义务,则如果违反合同,将宣布所有融资资金立即到期。 Ye 和Tang 将签署“最大担保合同”编号,而“时尚家居家具公司”编号为“最高抵押合同提供抵押贷款。
从2013年9月29日至2013年11月18日,天迪伦公司( )向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了“应付账款融资申请” 13次。审查后,中国银行的朱吉安格分公司同意提供149或150天的融资基金,利率为6.72%的年利率。利息和解方法是利率是由于本金造成的,利率在到期日之后被罚款。利率将以约定的利率收取50%的费用。
在向天迪伦公司提供上述融资资金后,中国银行珀尔河分支机构还与天迪伦河公司合作,Ye ,Tang ,Yu ,时尚家居家具公司,Gada , , , , ,Huang ,Yus Qizhi Yu Qizhi Yu Qizhi ,Zhang Suo的Yu 与2012年第008号008号签署了“应付账款融资合同”补充协议 - 补充1,并同意所有当事方都一致确认并同意2012年的“国内应付税款合同”合同下的13个融资总额已于2014年6月11日到期。 ,将不再执行薪酬和其他协议,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以调整后的利率承担责任。
2014年5月26日,中国银行的时装家居家具公司和朱吉安格分支机构签署了“最大抵押合同(补充协议)”编号 - 补充1,该补充1规定,保证债务的最大本金余额是基于RMB 1的最高余额关于主要债务。利息,损坏,损害赔偿,实现债务的费用等。资金所产生的债务也被认为是保证的债务。付款时确定具体金额。时尚家居家具公司的名称位于广州天海区天海北路715号的二楼。天海区蒂安北路717号的二楼,蒂安海区的北路719号的二楼,以及第11室的财产,蒂安海北路721号,是第721号房屋保证。时尚家居家具公司的名称位于202室,第721号北路,广州房地产不再被用作抵押品。 Xinda 分支机构提交的房地产注册支票表显示,上述四个抵押的真实遗产已被注册,抵押权人是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
2014年5月26日,Yu ,时尚家居家具公司,Gada , 和 分别与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签订了“最大担保合同”,并同意担保人Yu ,时尚,时尚,时尚家具公司,GADA公司, 和 是中国银行和 及其个人协议,修订和补充的“信用业务一般协议”所根据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RMB 1联合担保责任的最大本金余额,向债权人提供最高主要余额RMB的债权人。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商定的利息,复合利息,罚款利息),违约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执行费用等等),保证期是从发生主要债务的期限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014年5月26日,Huang ,Yu Qizhi,Yu 和Zhang Suo分别与中国银行的分别签署了“誓约合同”,并同意 Huang Yung Yung Yung ,Yu Qizhi,Yu 和Zhang Suo suo分别是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债权人与天迪伦()的“一般信贷业务协议”和公司的债权人的索赔应为朱江分行(Yuan)债权人(20%),元(27%)和元(Yuan)(占其持有的时尚家居家具公司的45%)提供债权人。保证财产的股权的)和元(8%),保证的主要债务股份分别为.4 yuan,.84 yuan,.4 yuan和.36 yuan。担保的债务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损失和损害赔偿,实现债务索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The of for by Xinda shows that the above- held by Huang , Yu Qizhi, Yu and Zhang Suo have all , and the is the of the Bank of中国。
On June 11, 2014,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the " on of Loans and " and the " on of Loans and " with the -A-2014-066. :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to Xinda is to the base date on June 11, 2014. The Bank of China will face the Ren to the No. 2012 Zi No. 008 and No. 2012 Zi No. 008- No. 1 The to the of the debt and the that the , the price is RMB 1. The date when the price is to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is the date of the loan debt , from The from the debt claim from the date of shall to Xinda .
Xinda and Bank of China a " of Debt and " to , a " of and of and " to Home , and a " of and of and " to Ye , Tang , Yu , and Jiada The , , , Huang , Yu Qizhi, Yu , and Zhang Suo the " on the and of ", , Home , Ye , Tang , Yu , Gada , The , , Huang , Yu Qizhi, Yu and Zhang Suo and their of the and to their to Xinda .
On June 11, 2014, Renhe , Home , Gada , , , Huang , Yu Qizhi, Yu , and Zhang Suo a " " to Xinda : I beg Xinda to give a two-year grace , and that and each would to pay to Xinda four times a year (the end of each on the 21st of the 21st of each . Pay once, if there is a non- day, it will be to the day), and the first will be paid from 21, 2014. The will be at an rate of 14.5%, and the and will be paid two years; the , to pay based on the paid as the basis for the , and 6/10,000 per day.
On June 18, 2014, Xinda the debt to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On 15 and 26, 2014, Home RMB 1 and RMB 1 in total to Xinda . On May 19, 2016, Plaza Co., Ltd. ( to as ) RMB 100 to Xinda on of Home . Cinda that the above funds are .
On May 5, 2016, Xinda and Law Firm the " ", which that Xinda Law Firm to act on its with and other . First- of case; if there is no , Cinda will pay the fee to Law Firm after the first ; if there is a , Law Firm will to act, Cinda will After the final legal , the will be paid RMB 1 in fees. After the above was , Law Firm a to act as a agent to Xinda in the first of this case. Law Firm a 's fee with a total of RMB 20, 2017 to Xinda . Xinda in this that it had not paid the fee yet.
On 27, 2017,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a " " to Xinda that on June 18, 2014,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the of the debt from Xinda , and the debts were . To Xinda .
The first court held that after the Xinda the debts of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it filed a based on the " on ", " ", " ", and " ", and that The and the shall repay the loan debt to him, the shall bear joint and for , and shall be given for the and . Since Yu is a of the Hong Kong , this case is a loans and in Hong Kong. In with 41 of the " of Laws for - Civil of the 's of China", the may agree to the law to the . The " " by Yu and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that the is to the laws of the 's of China, and both have made a the laws to the 。 The and of the Bank of China shall be to the above terms and the laws of our be used as the law for the Yu and Xinda .
1. Does Xinda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that and the will repay the debt to them and the of the debt?
The " on ", " Line " and " " by and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are the true of the of both and have not the of laws and . This is Legal and valid. In with 60 and 107 of the Law of the 's of China ( to as the Law), both shall fully their in with the . After the of the above , the " " to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13 times.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with a total of yuan based on 's . After that, the two the " " ", that the total of was RMB 1, all due on June 11, 2014. The on loans was to an rate of 14.5%. The under the is in the area. , , , and other will no be . In with 205 and 206 of the Law, the shall repay the loan and pay in with the , and the shall repay the loan yuan to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and at the rate of 14.5 % of the is paid.
In with 79 and 80 of the Law, the may the of the to a third party in whole or in part. If the the , he shall the . After ,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and Xinda the " on the of Loan and Debt " on June 11, 2014. that it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to Xinda . The 's of the debts in the case, and a " " to Xinda on the same day that it the of the and the two-year grace , if it the and is to pay the Pay by 6/10,000 per day for the of the base. and the to repay the and a two-year as in the "", they not pay the and a two-year as on as on June 11, 2016 and one day . The total and are as the basis for , and are paid at a of 6/10,000 per day. The on the of Loans and Debts by Bank of China and Cinda that the date on which Cinda the to the of Bank of China is the date of the loan claim , and the claim from the date of The to Xinda . , Xinda funds to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on June 18, 2014 to pay the of the debts . The of the Bank of China that it the money on the same day and that the debts had been to Xinda , so since 2014 From June 18, 2014, the of the claim shall be owned by Xinda , and Xinda has the right to claim that pays from the of the claim from June 18, 2014.
The for the of 6% per ten per day in the "" in the case is than the rate of 14.5% per year in the " " ", and the "" does not the world. Renhe and for the and of the in the same to the rate of 14.5% and 6% per day. , Xinda that pay and for each at the same time. The basis for this is and will not be . In with the of the " " " and the " ", and shall pay from June 18, 2014 to June 10, 2016 at the rate of 14.5%. , pay the from June 11, 2016 to the date of of the money to the of 6/10,000 per day. Now RMB and RMB on 15 and 26, 2014 , and RMB to Xinda on May 19, 2016. In the case where the in this case have not made a clear on the order of of and , the of the 's Court on the of the Law of the 's of China (II) ( to as II of the Law) 21 that the above be first and will be from the debts that and repay to Xinda .
Cinda also that pays fees based on the " " and . In with the of the " on ", and the shall bear the by their of . After Xinda Law Firm to act on of the in this case, Law Firm has a to in the first in this case. , Xinda shall pay as in with the of the " ". fees. Now Law Firm has a 's fee with a total of RMB 1 to Xinda . The 's fee is a loss that is by Xinda . Xinda for the .损失。
2. Xinda has the right to be paid first for the of the and in the case
时尚家居公司及黄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张梭分别与中行珠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质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就抵押物即时尚家居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715号二层、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717号二层、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719号二层、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721号201房的四套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行珠江支行;就质押财产即黄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张梭持有的时尚家居公司的股权办理了出质登记,质权人为中行珠江支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及以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可以依法转让。信达广东分公司受让涉案债权后,未就涉案抵押及质押财产办理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依照前述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信达广东分公司受让涉案债权后有权作为担保物权的真实权利人就抵押和质押财产主张权利。时尚家居公司、黄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张梭与债务人天地人和公司共同向中行珠江支行出具了《承诺书》,对逾期付款需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作出了明确约定。前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质押合同》分别约定:时尚家居公司以提供抵押物的方式为天地人和公司元的融资款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黄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张梭以提供股权出质的方式分别为天地人和公司元的融资款总债务中的.4元、.84元、.4元、.36元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信达广东分公司有权主张对时尚家居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及黄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张梭出质的股权在其各自担保的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叶银宝、唐云能、余秋生、时尚家居公司、伽达公司、粤亨公司、建宇公司应否对天地人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保证责任的具体范围
叶银宝、唐云能、余秋生、时尚家居公司、伽达公司、粤亨公司、建宇公司与中行珠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国内应付账款融资合同〈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照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涉案《授信业务总协议》约定的单项授信业务合作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发生期间为《授信业务总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业务合作期限届满之日,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现信达广东分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提起诉讼主张保证人承担责任并未超过上述保证期间,保证人叶银宝、唐云能、余秋生、时尚家居公司、伽达公司、粤亨公司、建宇公司应依约就涉案债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唐云能之妻王婧已出具《同意函》明确表示同意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唐云能的担保责任,故信达广东分公司有权主张以唐云能、王婧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涉案债务。
前述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各保证人为天地人和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依照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时尚家居公司、伽达公司、粤亨公司、建宇公司等关于应先由借款人天地人和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叶银宝、唐云能、余秋生、时尚家居公司、伽达公司、粤亨公司、建宇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现已确定,保证合同的标的系属特定化的合法债权,信达广东分公司有权主张各担保人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国内应付账款融资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就天地人和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时尚家居公司、伽达公司、粤亨公司、建宇公司另与债务人天地人和公司共同向信达广东分公司出具了《承诺书》称:担保人保证于两年还款宽限期内还清本金及利息,如违反承诺、愿意以应付未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现天地人和公司及各担保人未能按照《承诺书》中的约定于两年还款宽限期内还清本金及利息,信达广东分公司有权主张时尚家居公司、伽达公司、粤亨公司、建宇公司按照《承诺书》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就天地人和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承诺书》约定的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高于《国内应付账款融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每年14.5%的利率标准,《承诺书》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且未经保证人叶银宝、唐云能、余秋生的同意,故叶银宝、唐云能、余秋生对《承诺书》所涉违约金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叶银宝、唐云能、余秋生仍应按照其签署的《国内应付账款融资合同〈补充协议〉》承担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涉案债权既有保证又同时以第三人的财产设定了抵押及质押作为担保,信达广东分公司有权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主张就处置抵押和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时尚家居公司、黄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张梭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偿。依照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叶银宝、唐云能、余秋生、时尚家居公司、伽达公司、粤亨公司、建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天地人和公司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天地人和公司、叶银宝、唐云能、王婧、余秋生、黄瑜珊、余奇志、张梭经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信达广东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一)天地人和公司向信达广东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4.5%计算,自2014年6月18日起计至2016年6月10日止,计得的金额扣除天地人和公司已支付的元),按照《承诺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16年6月10日天地人和公司未向信达广东分公司支付的本金元及利息总额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6月1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元;(二)信达广东分公司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处置抵押物时尚家居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715号二层、天河区天河北路717号二层、天河区天河北路719号二层、天河区天河北路721号201房(房地产权证书编号:粤房地权证穗字××号、粤房地权证穗字××号、粤房地权证穗字××号、粤房地权证穗字××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时尚家居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偿;(三)时尚家居公司、伽达公司、粤亨公司、建宇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信达广东分公司承担Joint and .时尚家居公司、伽达公司、粤亨公司、建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偿;(四)叶银宝、唐云能、余秋生就天地人和公司应向信达广东分公司偿还的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4.5%计算,自2014年6月18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计得的金额扣除天地人和公司已支付的元)及律师费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以唐云能、王婧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叶银宝、唐云能、余秋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偿;(五)信达广东分公司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4元的范围内对处置黄瑜珊持有的时尚家居公司元(20%)的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黄瑜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偿;(六)信达广东分公司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84元的范围内对处置余奇志持有的时尚家居公司元(27%)的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余奇志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偿;(七)信达广东分公司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4元的范围内对处置余秋璇持有的时尚家居公司元(45%)的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余秋璇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偿;(八)信达广东分公司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36元的范围内处置张梭持有的时尚家居公司元(8%)的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张梭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偿;(九)驳回信达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76元,由信达广东分公司负担65084.58元,天地人和公司负担.18元,时尚家居公司、叶银宝、唐云能、王婧、余秋生、伽达公司、粤亨公司、建宇公司对天地人和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黄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张梭分别在.24元、.12元、.53元、.29元的范围内对天地人和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信达广东分公司已预交诉讼费.76元,多交部分.18元予以退还。天地人和公司应交纳诉讼费.18元,时尚家居公司、叶银宝、唐云能、王婧、余秋生、伽达公司、粤亨公司、建宇公司对天地人和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黄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张梭分别在.24元、.12元、.53元、.29元的范围内对天地人和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时尚家居公司的上诉意见以及信达广东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天地人和公司应当向信达广东分公司支付28万元律师费是否正确。
首先,《授信业务总协议》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以及《授信额度协议》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均约定,天地人和公司未按本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中行珠江支行的支付和清偿义务,中行珠江支行有权要求天地人和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中行珠江支行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天地人和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借款本息,作为案涉债权的受让人,信达广东分公司经向天地人和公司进行催告还款后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形下通过聘请律师行使诉权的方式救济自身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支出属于信达广东分公司的合理损失,其要求天地人和公司予以赔偿具有合同依据。同时,《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三条亦约定,时尚家居公司以提供抵押物的方式为天地人和公司的融资款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故时尚家居公司作为案涉债务的担保人,信达广东分公司要求其就天地人和公司应当支付的律师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同样具有合同依据。并且,参考《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第二条“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民事、行政诉讼:(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件;(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含50万元):5%;50万-100万(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的规定,信达广东分公司要求天地人和公司支付律师费28万元亦在合理范围之内。
其次,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信达广东分公司虽尚未实际支付28万元律师费,但是,天诺律师事务所已委派律师参加本案一审诉讼活动,且已向信达广东分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8万元的律师费发票,故信达广东分公司依法负有依照《诉讼项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向天诺律师事务所支付28万元律师费的合同义务。并且信达广东分公司就此合同义务的履行亦予以认可。换言之,该律师费属于信达广东分公司必然发生的损失,仅是依据合同约定,该等律师费的付款时间尚未届至。故一审判决认定天地人和公司应向信达广东分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第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以有利于自身权益的诉因行使诉权,但是,法律亦同样予以明确规定,任何人行使权利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简言之,司法救济途径理应成为匡扶正义之终极手段,不应成为权利滥用之不当工具。本案中,时尚家居公司系案涉债务的担保人,在对一审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本息无异议且信达广东分公司请求支付的28万元律师费无不合理之处的情形下,时尚家居公司应息讼止争,尽快偿还信达广东分公司的贷款,以缩减逾期利息的支出,方属正当。但时尚家居公司仍仅以本案一审判决支持28万元律师费错误为由提起上诉,理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时尚家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In with 170, 1, 1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s of China, the is as :
The was and the was .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广州时尚家居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该判断是最终的判断。
审判长张颖新
审判员江显和
审判员杨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茜
书记员王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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