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25-03-16 20:03:47发布    浏览10次    信息编号:195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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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在2010年8月28日举行的第十一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届会议上通过)

目录

第1章一般规定

第2章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章人的调解人

第4章调解程序

第五章调解协议

第6章附件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改善人民的调解系统,标准化人们的调解活动,及时解决私人争议,并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该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本法中提到的第2条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活动,在该委员会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使用说服力和指导来鼓励当事方根据平等咨询并解决私人纠纷,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3条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当事方的自愿和平等的调解;

(2)不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方的权利,不得阻止当事方通过仲裁,行政,司法和其他手段来保护其权利。

第4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收取调解民事纠纷的任何费用。

第5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各地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或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其行政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私人纠纷提供了专业指导。

第6条国家鼓励并支持人们的调解工作。县级或高于县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为人们的调解工作所需的资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担保,并赞扬和奖励根据国家法规做出了杰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人。

第2章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7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根据法律建立的调解民事纠纷的大规模组织。

第8条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和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人们的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到九名成员组成,一名董事可以在必要时建立几位副董事。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女性成员,多种族生活的地区应有少数种族的成员。

第9条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委员会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选举;由企业和机构建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由员工会议,雇员代表会议或工会组织选出。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每个任期均为三年,可以再次当选。

第10条县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应计算在其行政区域内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迅速向基层人民中调解委员会和人事构成以及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整及时通知基层人民法院。

第11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和改善各种调解工作系统,倾听群众的意见,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12条乡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和机构应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室条件和必要的工作资金,以进行其工作。

第三章人的调解人

第13条人民调解人应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

第14条的人的调解人应是成年公民,他们对人们的调解工作充满热情,并具有一定程度的文化层面,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县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应为人们的调解员进行定期的商业培训。

第15条如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提出以下任何行为,那么他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受到批评,教育,下令纠正这种情况。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应删除或驳回当选或任命的部门:

(1)赞成一个政党;

(2)侮辱有关的当事方;

(3)请求,接受财产或寻求其他不当福利;

(4)泄露有关各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16条当人民调解进行调解时,他应为失业提供适当的补贴;如果他因调解而受伤或残疾,并且生活中的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活援助;如果人民的调解员在人民的调解工作中死亡,则他的配偶和子女应根据国家法规享受养老金和优惠待遇。

第4章调解程序

第17条各方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可以主动进行调解。如果一方明确拒绝调解,则不允许进行调解。

第18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公共安全器官可以通知当事各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然后再接受适合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争议。

第19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调解争端的需求指定一个或几个人的调解人进行调解,或者当事方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人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第20条:根据调解争议的需求,在获得当事方的同意后,人民的调解人可能会邀请当事方的亲戚,邻居,同事等参与调解,或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特定经验或相关社会组织的特定经验或人员参与调解的人员参加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的博览会,直立,热情的调解,并得到群众的认可,以参加调解。

第21条当人民调解民事纠纷时,他们应遵守原则,理解法律并分析原因并维护正义。

民事纠纷的调解应及时,现场进行,以防止冲突的加剧。

第22条人们的调解人可以根据争议的不同情况使用各种方法来调解民事争端,充分倾听当事方的陈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指导,耐心地指导,提出基于平等咨询,相互理解,相互理解和相互协商的争议解决,并帮助各方自愿达成医疗协议。

第23条各方享有人们的调解活动中的以下权利:

(1)选择或接受人民的调解人;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是否公开进行调解;

(4)独立表达您的意志,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24条各方应履行人们的调解活动中的以下义务:

(1)真的陈述了争端的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命令并尊重人民的调解员;

(iii)尊重另一方的权利。

第25条如果某人调解员发现争议在调解过程中可能会加剧,则他/她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于可能导致公共安全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纠纷,他/她应立即向当地的公共安全器官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26条如果一个人民调解了争端并且未能进行调解,则应终止调解,并且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告知各方,他们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和其他手段来维护其权利。

第27条的人的调解员应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和文件材料,例如调解注册,调解工作记录和调解协议。

第五章调解协议

第28条如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了调解协议,则可以准备调解协议。如果各方认为无需准备调解协议,则可以通过口头协议,并且人民调解员应记录协议的内容。

第29条调解协议可以指出以下问题:

(1)当事方的基本情况;

(2)争议,争议事项和各方的责任的主要事实;

(3)当事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绩效的方法和时间限制。

调解协议应从当事人签署,盖章或指纹的日期起生效,由人民调解员签署,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上盖章。调解协议的一份副本应由当事方持有,一份副本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保留。

第30条口头调解协议应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31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方应按照该协议执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并敦促当事方履行其商定的义务。

第32条如果双方之间就调解协议的绩效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则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的第33条,如果双方认为这是必要的,则可以在调解协议有效性之日起30天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立即审查调解协议,并根据法律确认调解协议的有效性。

如果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是根据法律有效的,并且一个一方拒绝执行或不执行所有行为,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确认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协议》无效,各方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更改原始调解协议,或达成新的调解协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6章附件

第34条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调解民事纠纷的规定,根据本法律的相关规定建立人们的调解委员会。

第35条本法律应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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