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价值论 中国税收杂志官方网站
2025-04-06 08:03:38发布 浏览9次 信息编号:205474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知识价值论 中国税收杂志官方网站
目前,我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进入了快车道,GDP数字经济总规模的比例逐年增加。 “关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白皮书(2020年)”表明,我国数字经济的附加值已从2005年的2.6万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39.2万亿元,而GDP中数字经济的比例已增加到38.6%,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已进一步亮点。但是与此同时,还应注意,我国的数字经济仍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数字化转型尚未与传统的经济模式完全分开。相应的税法,法规和激励政策仍落后于发达国家的税法。当前的税制仍然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无法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需求。然后,一系列问题,例如如何建立与数字经济兼容的税制,如何促进当前的税收制度向数字经济时代的转型以及如何在数字经济时代培养新的税收来源已成为重大问题,这些问题已在新的税收系统改革中紧急解决。基于这一点,分析数字经济对当前税收制度的影响并探讨数字经济时代我国家税制改革的响应策略具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1。数字经济对税收制度的挑战和影响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数字经济主要具有三个重要特征。首先,虚拟性。数字经济的核心特征是虚拟性。它使用现代信息技术作为载体和数据作为关键生产因素。数字产品和服务等无形产品已逐渐取代了有形产品并占主导地位,并具有高度虚拟化的状态。其次,渗透性。数字经济超越了真实经济的切实世界的限制,并以数字载体的身份深入渗透到了无形的世界中,模糊了各个行业之间的界限,深刻影响了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模型,并为相关的法律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第三,外部性。数字经济更容易使双方在交易中的总体实用性最大化,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并提高了劳动力效率。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是由于其独特的特征和优势,但是尽管数字经济改变了传统的经济模式,但它也给当前的税收制度带来了挑战和影响。它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i)纳税人是分散的,很难有效地确定纳税人的身份
在数字经济时代,纳税人是分散的,难以跟踪和难以监督的,并且很难准确地定义每笔交易的生产者,供应商和消费者,因此很难将税收和管理方法与特定的纳税人一起应用于传统经济模型下的税收和管理目标。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以传统经济模式为以卖方为中心的商业模式颠覆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边界逐渐消失。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身份已成为“生产商和卖家”,因为它更多地参与了产品开发和设计。一些大型基于团体和跨区域的企业可以通过数字技术平台迅速连接生产和销售结束,并活跃于所有供需方。依靠互联网平台,数字经济可以创新多元化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法,从而大大降低了从事商业运营的门槛。纳税人逐渐倾向于个性化,同时,它还孕育了平台和个人之间更多的合作模型。一些“新知识”的自雇个人,自由职业者和独资老板大量出现,因此很难确定不同交易中纳税人的身份。在数字经济时代,人员流动频率更高,有很多方法可以获得报酬。可能发生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由于适用的平台和合同不同,收入的性质和来源也不同,税务机构难以有效地获得操作员的真实身份和相关信息,并且无法准确监督和限制纳税人,从而在数字经济中对纳税人进行许多盲点,真空和弱点。
(ii)业务实体的业务范围更加模糊,很难合理地定义税收对象
在传统的工业经济模型下,税收要素主要是为纳税人的单一生产和运营活动而设计的。主要功能是,企业的生产和运营范围在太空中相对固定,并且涉及交易活动中涉及的物理企业的业务边界很明确,例如业务方法,交易位置,收入来源等,易于确定。同时,企业的员工人数,交易量表以及生产和操作站点相互匹配。相比之下,数字经济跨越了时间和空间限制,使生产因素的流动更加迅速,但也使业务实体的业务范围界限更加不清楚,从而在理性的确定和准确的税收对象判断中造成了困难。数字企业中涉及的数字经济交易活动通常涉及无形产品的发行和交易,例如知识产权和数据传输。税对象从过去的切实商品变为数字虚拟产品。随着数字经济中新的业务形式和模型的持续出现,在某些情况下,传统业务和数字业务被深入融合以创造价值。根据当前税收制度税对象的标准,不再有可能单独分开数字业务和税收,并且很难识别这两者并合理地确定税收对象。模糊的边界直接使难以准确掌握和判断税收对象。此外,税收征收和管理方法落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从而形成了涵盖税收制度的真空,从而使收入应支付,但不能基于税收制度构成了少数人的总财富的一部分。这不仅违反了“公平的税收负担和承受能力”的税法,而且违反了税收损失和税收执法风险。
(iii)智力劳动结果的定价更为复杂,税收计算的基础很难准确确定
在传统的经济模型下,产品创造的价值取决于产品中必要的社会劳动时间,但是数字经济下的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是知识劳动的成果。复杂的智力劳动是否导致数字经济时代仍然遵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如果需要遵循,那么复杂的智力劳动与手动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些问题仍然是有争议的,它还确定了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税收计算的基础是困难的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生产模式下的工人人数大大减少,许多数字企业甚至出现了“无人工厂”和“无人驾驶工作室”。对于这些新经济和新的业务格式,使用数字技术大量生产和运营,知识积累和高科技内容决定了企业业务的界限。尽管这些企业的体力消耗大大减少了,但它们可以产生巨大的物质财富。关于数字经济时代中出现的数字产品,一些学者质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已经过时,应由“知识价值理论”取代。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智力密集型劳动力的出现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带来了挑战,也扭转了劳动的主要组成部分。数字经济中智力成就的载体是消费复杂的劳动力,这是“创新精神”要素的高密度投资。目前,劳动力逃避了“身体”劳动的麻烦,并已将其升华为智力密集劳动。从知识劳动结果,知识和技术作为重要生产因素的特征来看,在生产过程中起着巨大作用。与一般生产因素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们具有“可复制”和“无损”之类的特征,这意味着在更换新知识和技术之前,它们可以“复制”并在新产品的价值中凝结。尽管知识和技术要素并没有直接创造新价值,但它们可以大大提高劳动力生产率,并对创造活人劳动价值的有效性产生乘数影响。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是无形资产,其价值构成应取决于所花费的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但是,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复杂的智力劳动力结果的利润和成本,这使数字产品的定价变得更加复杂,税收计算的基础不能准确地判断。此外,数字产品的定价还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更难确定税收计算的基础。
2。数字经济时代我国家税制改革的基本策略
作为一个主要的数字经济国家,我的国家负责促进传统行业的转型和升级并帮助数字发展。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必须遵守以人为中心的方法,“从促进我国家的高质量经济发展的角度,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并将人们的福祉作为重点,并将现代税收体系的福祉提高到最大程度上。”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我们对税制改革的研究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当前的税收制度,因为当前的传统经济在我国仍然很大比例,并且可以通过优化税收制度来更好地与现实相匹配。但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相关税收制度需要经历机构创新和基本变化。因此,我国数字经济下的税收改革应基于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并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稳定和长期发展。
(i)建立一种坚定而创新的思想,符合数字经济的发展
在数字经济时代,促进加深的改革需要新的思想和新措施。我们必须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重建对改革的共识,并调整,优化甚至重建传统经济形成的税制。数字经济将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因素和现代信息技术作为运营商,这给传统的真实经济,传统生产因素以及收集和收集关系带来了影响和挑战。这些变化表明,数字经济已经与传统的现实经济分开,并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新商业模式。如果研究人员仍然考虑现有工业经济时代的税收改革,他们将无法适应数字经济在税收改革中的新要求。数字经济下的税制实际上并未改变现有的税收逻辑,即“根据法律缴纳税款并收取所有应收账款”。通过税收实现人民的基本利益仍然是税收的基本特征。但是,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制度是一种新的税收制度,将现代信息技术与数字革命过程中的税收制度深深地集成在一起。这是一种基于数字经济的税收制度以及当前税收制度的优化和升级。因此,我们必须维护诚信,创新并打破传统思维的束缚,并根据税收公平,中立性和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来促进新的税收制度改革,并加速与数字经济兼容的税收体系的建立。值得注意的是,技术创新是发展数字经济发展的潜在驱动力。在加速税收制度的改革的同时,我们必须摆脱有关特定税收收集的低端辩论的小圈子,并将整个税收制度置于数字经济的背景下,以进行整体考虑,建立一个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税制,并仔细设计了数字经济新税收体系的基本要素和税收规则。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税收制度的改革不能急于取得成功,税收制度改革不能被税收制度改革所取代。我们必须与当前的税制新政策建立良好的联系,以在数字经济时代建立更公平,更有效的税收制度。
(ii)在数字经济时代建立一个新的目标,将其转变为税收制度
在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制度的转型将重塑税收顺序和利益主体的分布模式。如何在实践中探索和创新,如何从当前的税制过渡到数字经济的广泛和有效的新税制。在我国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改革的近期目标中,我们应该首先考虑调整和优化当前的税收制度,而不是轻松地征收新税收。我们应该确定当前税收制度的现有缺陷和漏洞,并专注于弥补它,完全考虑数字经济模型下的新税收来源的特征,并仔细建立新的税收制度。由于我国家当前的税收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和缺点,并且这些现有的税收系统缺陷在数字经济时代被看不见,因此迫切需要加快当前税收制度的改革和优化,以提高其与数字经济的适应性。对于我国数字经济税改革的中期和长期目标,可以考虑数字税,并且当前具有流通税的税收结构,因为主体将被转变为新的税收制度,并将所得税作为主体作为主体,并由财产税和共存数字税。在新的税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比例应逐渐增加,因为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运营商个性化的趋势已成为正常状态,并且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比例将继续增加。在先前作为主体的流通税的背景下,流通税的大部分税收负担最终将转移给消费者。如果消费者的收入没有相应增加,从长远来看可能会导致社会冲突。因此,新税制应逐渐减少流通税的比例,并适当增加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一方面,这符合定量税收的原则并促进税收公平;另一方面,它还提高了税收收集的透明度,并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简而言之,我国未来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新的数字经济税系统,以自然人为纳税人和互联网平台,作为形成广泛覆盖,广泛税基,低税率和高效率的基础。
3。我国家的税制改革建议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
目前,我国的数字经济正在领导世界的发展。尽管数字经济正在迅速发展,但它也正在重塑税收顺序和利息分配模式。因此,我们应该以全面加深改革的整体框架内的数字经济时代的国家状况和计划税制改革为基础。
(i)澄清纳税人
数字经济催生了大量的新业务格式,这些新业务格式的运营商应根据法律承担税收义务。数字经济的发展改变了纳税人的特征。在传统经济中不再适用于特定纳税人或预扣和支付代理的税收和管理目标。在数字经济时代,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和零工经济的出现使各种数字平台成为预扣和支付的新主题。作为数字开发的重要载体,数字平台在纳税人的掌握税收相关信息,交易对象和交易资金方面具有直接的优势,并且非常适合将其用作预扣代理。当然,在数字经济下对纳税人和预扣代理的合理定义应基于将纳税人合法化为基本前提。但是,我国目前关于数字经济的税法仍然是空白的。这要求根据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行政法规或规则,最初将定义数字经济下的纳税人。条件成熟后,制定了国家数字经济税法,并根据法律合理地定义了具有税收义务的纳税人,并且税法在保护数字经济方面的陪同作用被充分利用。值得注意的是,数字业务模型的纳税人应与传统模型纳税人平等地缴税。由于难以确定数字企业的纳税人,因此不能将它们排除在税收或差异化范围之外。这将影响税收的公平和正义。数字经济下的新税制不仅需要在纳税人的范围内包括互联网公司和个人,而且还需要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准确地确定纳税人的真实身份和相关信息,并进一步阐明“谁征税”的问题。可以根据资金和主要受益人的流动来确认纳税实体,并赋予其应有的税收义务。此外,有必要清楚规定将数字产品和服务进口的单位以及向国内个人消费者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海外供应商是纳税人。
(ii)澄清税收对象
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企业或个人所涉及的数字经济交易活动主要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而不是通过物理资产进行交易。它们涉及更多无形资产的循环。因此,数字经济下的税收目标应包括税收范围的数字产品。一般而言,数字产品是指由企业和个人拥有或控制的非货币资产,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在商业活动中持有并准备出售或正在生产中。作为信息产品,数字产品与传统工业产品基本不同。它们可能是一种技术,一种方法或创造力,具有可复制,修改,可升级和耐用的特征。数字经济下的数字产品交易活动综合了物流,信息流和资本流。随着数字产品交易的广泛广泛化,传统的物流链接已经消失,生产和消费是直接连接的,并且可以立即将数字产品传输到世界任何角落。在阐明了数字产品的经济特征之后,我们必须根据数字经济时代重新定义税收对象和税收范围,并包括当前税制不涵盖的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以纳入税收范围。为了回应当前对数字经济税对象的模糊确定,在短期内,数字产品和服务可以首先根据“相同性质或相似性的原则”首先征税;从长远来看,通过调整和优化现有的税收制度,可以通过重新定义税收对象或征收新税款的概念来阐明税收对象和税收项,以防止损失税收损益和税收损失。
(iii)澄清税收计算标准
数字产品是智力劳动的成果。由于它们与工业产品的直接劳动分离,因此不能简单地与传统生产模型下的劳动力进行比较。尽管数字产品是无形的资产,但仍需要根据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以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生产它们。这包括马克思称之为“浓缩人类劳动力”的东西,并且仍然具有“劳动”的痕迹,所有这些都包含价值,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和转移,并且具有极高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是,这种市场交流有自己的特殊交易表。因此,数字产品的定价仍然必须遵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且应该恢复其“事物”本质,以便它与实物商品一样可转换。基于数字产品和服务交易具有虚拟化特征的事实,其税收计算标准应遵循“交易是税收支付”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数字产品和服务在现实水平上进行交易并产生收入,他们就应该履行其相应的税收义务。目前,我国家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交易主要涉及增值税。由于这些交易具有分散和隐藏等特征,因此很难澄清其税收计算标准。为此,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学习,并将虚拟资产交易视为财产转让并收取所得税,当它们用于付款时,卖方将缴纳增值税。这样,虚拟资产的形式不仅可以得到认可,而且还可以使税收制度更具标准化。
简而言之,我国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应具有前瞻性,系统性,高效和运营。它不仅应符合国际税收环境,还应适合我们的国家状况。尝试避免过度差异和复杂的税收系统,从而为纳税人带来过高的税收合规成本。它应该与传统的税收制度协调和友好,以建立一种真正适应我国家数字经济发展的新税收模型。
(作者单位:财政和税收学院,首都经济学与商业大学)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