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冀地大〔2019〕99号)
2025-06-01 06:00:38发布 浏览54次 信息编号:2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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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冀地大〔2019〕99号)
第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学子,需携带录取通知及学校要求的相关文件,按时抵达学校完成报到流程。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报到,需向学校提出请假并提交相应证明,请假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若未请假或请假超时,除非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将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报到入学阶段,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者将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若审核过程中发现新生所提供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情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一旦入学,学校将严格依照国家招生政策,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核。复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申请者的身体状况是否满足所报专业或专业类别的体检标准,是否能够确保在校园内顺利完成学业和生活。
(五)需考察艺术、体育等特定类别录取生的专业能力是否达到了既定的录取标准。
在复查过程中,若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将被判定为复查不合格,并予以取消学籍处理;若情节特别严重,学校将把相关情况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复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学生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不适合继续在学校学习。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更高等级医院的诊断结果,如果学生确实需要在家休养,那么他们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第八条规定,新生有权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在此期间,学生将不具备学籍。同时,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会计入其学习年限。
(一)因患病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对于因应征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未能入学的个人,将保留其入学资格,直至其退役后的两年内。
因创业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入学的学生,其入学资格可予以保留,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入学资格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时,学生需向学校提交申请,以保留其入学资格。学校将对申请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学生方可完成入学手续的办理。若审核未通过,学生的入学资格将被取消。若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入学手续,且没有不可抗力等合理延迟理由,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若保留入学资格后再次报名参加高考,此举等同于自动放弃先前获得的入学机会,其入学资格将不再予以保留。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期伊始,学生需按时返校并完成注册流程。若无法按时完成注册,需办理相应的暂缓手续。若未按学校要求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将无法进行注册。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校,需提前提交书面的请假申请书。若无故缺勤或未提前请假,连续超过两周,将依照退学规定进行处理。
经济条件不佳的学生可依据个人实际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寻求其他资助途径,完成相关手续后即可进行注册。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为经济条件不佳的学生提供教育援助,不断优化资助机制,确保这些学生不会因家庭经济问题而中断学业。
第四章 修业年限与学分制
第十条 规定,本科生的学习周期固定为四年,其学习时长可在三至六年之间浮动;而对于通过专接本途径入学的学生,其学习周期为两年,相应的学习年限则在两到四年之间。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期限将被计算在学习总时长内;对于在校生,若应征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直至退役后两年;从服兵役开始到退役后复学的时间段,均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规定,本科生包括专科升本科的学生,需遵循学分制管理。学生若想获得毕业资格,必须满足其所学专业培养计划中对总学分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规定,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需依照学分制收费的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 规定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准时参与所有规定的课程学习以及各类教学活动(统称为课程)。
第十五条规定,严禁学生迟到、提前离场或无故缺席。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与课程学习,学生需提前请假。若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却未出席,将被认定为旷课行为。
第十六条 规定,任课教师需对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出勤情况进行管理,而辅导员则需承担其他各类活动考勤的职责。
第十七条 规定,学生若需请假,必须提前完成相关手续,只有获得批准的请假方算作有效。一般情况下,除非遇到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否则不允许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一个学期内,若请假连续不超过三天,需辅导员批准;若请假连续三天至七天,需学院院长批准;若请假连续七天至十四天,需学生工作处与教务处主管处长共同批准;若请假连续十四天至三十天,需主管校长批准;若请假连续超过三十天或一个学期内累计请假六十天以上,则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校外教学活动期间,一般不得因私事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带队老师向学生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准。若因病请假,需出示由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未销假的,视为旷课;
教学活动期间如请假获得批准,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授课教师汇报并记录在考勤簿上,若未履行此程序,将计为缺课。
第六章 主修与辅修学位
第十八条 规定,学生在注册时需选择主修专业,并需按照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进行学习,同时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类课程,以获取相应的学分。
学校设立主修与辅修学位体系。若学生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健康的体魄、充足的学习能力,且无补考、重修记录,未受到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则可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提出申请,修读辅修学位课程。辅修学位的培养遵循相应的培养方案,学生需按时按学分缴纳学费。辅修学士学位应属于与主修学士学位不同的本科专业类别。
第七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学分互认
第二十条 规定,学生需参与课程评定,评定通过后可获取相应的学分。评定结果需记录在成绩簿中,同时并入学生的个人学籍档案。
课程评价体系包括考试和考察两种形式。在评定成绩时,我们实行百分制或根据等级划分(如: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规定,本科阶段的学习课程可分为两大类,即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在选修课程中,又细分为限选课程与任选课程;根据原则,不同类型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是不能相互替换的。
第二十二条,学校采纳平均学分绩点这一指标来全面评估学生的学业表现及其水平。这一绩点不仅是学校挑选杰出学子的关键标准,也是授予学士学位以及申请课程豁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成绩、课程绩点与成绩等级标准之间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课程绩点
成绩等级标准
成绩(等级制)
课程绩点
成绩等级标准
100-95
4.3
A+
优秀
4.0
94.9-90
4.0
89.9-85
3.7
A-
84.9-82
3.3
B+
良好
3.0
81.9-78
3.0
77.9-75
2.7
B-
74.9-72
2.3
C+
中等
2.0
71.9-68
2.0
67.9-66
1.7
C-
65.9-64
1.3
D+
及格
1.2
63.9-60
1.0
<60
不及格
(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按四舍五入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第二十三条 规定,依据既定的培养计划和学生的学业进展情况,于每年学籍登记之际实施灵活的学籍管理。学生需承担起自行了解个人学业进度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免听:
学生若已自学并掌握了相关课程内容,则可在新学期伊始的第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免听申请。同时,需提交能证实自学情况的有关材料。在任课教师认可、所在学院批准后,还需前往教务处进行审核并备案。通过这些程序后,学生将有权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包括过程性考试。若考试结果合格,学生将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重修某门课程,但上课时间冲突的。
申请免听的学生,必须获得授课教师的认可,同时通过所在学院及课程所在学院的审核,并经教务处审批通过,方能免除该课程的学习。然而,学生仍需按照课程的教学规定,独立完成实验和作业。
实验课程、实践性质的教学内容、毕业阶段的实习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项目,均不可申请免予听课。
第二十五条 规定,凡符合《河北地质大学免修课程管理规定》所列免修标准的学员,均有资格提出免修和免考的申请。
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学生申请免除修读或考试的科目数量不能超过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并且每个学期申请的科目数量不能超过两门;仅限于对首次修读的科目提出免修免考申请;经审核并获得批准的免修免考申请,其相关课程的学分将被认可并纳入计算。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教学、实验实践类课程以及集中实践环节均不可申请免修。对于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将依照既定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
(一)未办理相关选课手续的;
除经学校批准可免修或免听的课程之外,若累计缺课数量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3及以上,或者未提交的作业量达到课程作业总量的1/3及以上。
(三)含实践环节的课程,实践环节不及格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与课程(不包括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的结业考核的学生,有权提出缓考申请。此类申请需在考核开始前,由学生本人向所属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经开课学院审核并批准后,任课教师将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将该学生标记为“缓考”。
参加因病缓考需出示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的诊断书。缓考将与下学期补考一并实施。因缓考而错过的考核机会将不会得到补考机会。
第二十八条 规定指出,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评估与认定,应主要依据本规定的第二条,并通过个人总结、师生间的民主讨论等方式来完成。
第二十九条 规定,在评定学生的体育成绩时,应着重于对整个过程的监督管理,需综合考虑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教学表现、课外体育锻炼以及体质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因身体状况无法参加体育课程的学生,需亲自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体育教学部审核通过后,还需向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进行备案。此类学生可免除随班上课,但仍需参与体育教学部安排的活动,并经考核达标后,将获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条,为确保学生在规定期限内顺利完成学业,并科学合理地安排学习进度,在读学生需在每个学期内,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具体要求,修习并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这些学分涵盖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项目。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倡导并推动学生投身于社会实践以及创新创业活动,同时指导并帮助他们建立个人创新创业档案,并设立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多样化活动,以及发表学术论文、取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及学业要求紧密相关的经历与成果,均可根据《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及《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转换为学分,并计入学生的学业成绩。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按下列规定处理:
实践教学部分,包括体育课程、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设置补考机会。若学生在这些环节的考核中未能通过,责任将由授课学院负责安排其进行重修。
在规定的时限内,除实践教学环节之外的课程允许进行一次补考机会;若补考后成绩依然未达标,则需重新学习该课程。至于公共选修课,则不允许补考,学生可以选择重新选修或更换其他课程。
因个人因素导致请假或休学,无法按时参与补考或缓考的学生,将不会获得补考或缓考的机会进行追补。
第三十三条 规定,若学生未参加课程考核,将被视为“旷考”,其成绩记录将标注“旷考”二字,且将丧失补考的机会,只能选择重新修读该课程。
第三十四条,学生需依照规定参与考试,并必须严守考场规则。若学生出现考试违规或作弊现象,将依照《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进行判定,并按照《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实施相应的处罚。违规学生的相关课程成绩将被视为无效,同时取消其补考资格,只能选择重新修读该课程。
第三十五条 规定,学校需完善学生成绩与学籍档案的管理体系,确保教务管理系统能够准确无误地记录学生的学业表现,同时对于通过补考或重修取得的分数,必须在学生的历年成绩记录中进行明确标注。
缓考所获得的成绩及对应的绩点将予以真实记录;对于补考合格的学生,其成绩将予以真实记录,而课程绩点则按照标准绩点的80%进行计算;至于重修所取得的成绩和绩点,也将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十六条 若学生对考核成绩持有不同意见,可依照《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试卷复查临时规定》的相关流程对试卷进行复查,复查得出的结论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 规定,学生可依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提出辅修校内其他专业的申请,亦或选择其他专业的课程进行学习;学生还有资格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并参与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一旦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过学校的审核并获得批准,学校将予以认可。
第八章 专业分流、转专业、转学与出国(境)学习
第三十八条 规定,参与按专业大类招生计划的学生,其培养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大类培养和专业培养。在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学院将依据《河北地质大学按大类招生专业(专业方向)分流办法》来安排学生的专业分流工作。完成分流后,需将相关情况上报教务处进行审核和备案,之后方可进入专业培养阶段。
第三十九条 规定,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其他专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具备相关专长,他们有权提出转专业的申请。在进行转专业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且要在学校的教学资源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学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出申请。
(一)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
(二)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申请由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二)对于通过特殊招生途径(包括专接本)被录取的学生,若国家有具体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已有明确协议,则不得申请转至其他专业。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四)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及高水平运动员;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其他不符合转专业申请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规定,若学校因推行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需求,或者因专业调整、撤销等情形,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学生可以申请转至其他相关联的专业继续学习。
对于选择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若他们因个人情况需调整专业,学校将给予优先的考虑和支持。
学生每年只能进行一次转专业手续,这项工作由学校统一负责安排。转专业后,学生将被分配至相应的学院,并且他们的住宿会被集中管理。关于转专业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规定,需依照《河北地质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来进行执行。
第四十二条 规定,学生通常需在录取的院校完成其学业。若因健康问题或遭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或者感到不适应本校的学习要求,学生有权提出转学申请。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学校对应专业在相同生源地当年所设定的录取分数线。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若因学校培养条件变动等非个人因素而需转校,学校将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河北省教育厅的协调安排,帮助其转入同等层次的学校就读。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必须提交《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共五份,并附上与转学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因疾病转学,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同时提供原就读学校所修课程的正式成绩单,并确保该成绩单上盖有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公章。此外,还需提供省级招生部门出具的申请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录取名册复印件,以及目标转入学校相同生源地当年拟转入专业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这两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的公章)。经过转出和转入学校的审核,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对转学事宜进行讨论和决策,并对外公布,确保无任何异议存在,之后方可正式办理转学手续。
省际间转学事宜,需经转出省的教育管理部门与接收省的教育管理部门协商,依据转学规定进行审核,并据此办理相关转学手续。若涉及户口迁移,接收省的教育管理部门应将相关文件转发至接收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构。
申请加入我们学校的学生必须经过我们学校安排的身体状况审查以及心理素质测评。
第四十五条 规定,凡有意向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未获得官方许可并完成相应手续之前,必须继续参与原专业或原校的教学活动。
第四十六条,出国(境)学习活动需依照《河北地质大学在校生参与国际交流项目管理的临时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办理休学:
因疾病或伤害,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后,若需停课接受治疗或休养,且累计停课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或六周(含)以上。
(二)因创业休学,需提供创业计划书,经审核批准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休学的。
第四十八条 规定,学生的休学期限应按学期来划分,每个学期按六个月来计算,累积休学的时间总和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能来校上课,不享有在校生的学习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学生若需休学,须亲自填写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格,同时提交学校规定的必要文件。该表格需经所在学院审核并获批准,之后需报送教务处审批。获得批准后,学生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学生在休学期间需搬离校园、退掉宿舍,将无法享有在校生应有的权益,不具备参评奖学金的资格;若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将依法追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在完成休学期满的15天之内,需携带相关文件至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学院批准后,并经学校同意,学生将重新进入原专业对应的年级继续学业。若学校因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需求,或是由于专业调整、停办等情况,在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学生可以转至其他相关领域进行学习。
学生若因疾病或受伤而休学,在申请重返校园时,需出示由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健康恢复证明,然后需通过学校校医院的再次检查确认身体状况达标,同时得到所在学院的批准,才可恢复学业。
创业期间选择休学的学生需依据《河北地质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认定细则》提交相关资料,教务处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恢复学业。
四、对于休学、参军入伍或参与国际交流的学生,若在保留学籍期限届满两周之后,仍未能返回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将丧失其复学资格,并按照退学程序进行处理。
在休学期间,若学生出现严重违法或违纪行为,学校将剥夺其复学权利,并对其采取退学处理。
六、若应征者因政治因素被部队退回,或因拒绝服役而遭部队退回,亦或服役期间被除名或被开除军籍,或因刑事问题被追究法律责任,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对其进行退学处理。
第五十一条 规定,学校对于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以及涉及的法律争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需与所在部队、学校等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联系。
第十章 学业预警、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规定,对于普通本科学生,学校将实施学业预警机制,依据学生的学业完成状况,将预警等级划分为黄色和红色两种。
第五十三条 在学生就读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对其学业实施黄色预警:
在一学期的培养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取得20学分以上,若学生取得的学分不足12学分(包括12学分),或者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少于20分,而学生取得的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60%(包括60%),均不符合要求。
(二)在一学期内不及格学分达到10学分(含)以上的;
(三)在一学期内重修学分达到12学分(含)以上的。
第五十四条 在学生就读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将对其学业实施红色预警:
在一学年的培养计划中,学生需完成40学分以上的课程,若其累积学分不足24学分(包括24学分),或者若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少于40分,学生所修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60%(包括60%)以上。
(二)在一学年内不及格学分达到20学分(含)以上的;
(三)在一学年内重修学分达到24学分(含)以上的。
第五十五条 规定,学业预警主要针对的是未毕业的学生群体,这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若连续遭遇两次黄色预警,将面临降级试读的处罚,并需转入原专业对应年级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预警中连续两次受到红色预警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后,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学申请,或者即便提交了申请,在复查过程中未能通过审核的;
(四)若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学生患有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况;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七条 对因非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三)教务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于非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将文件交予学生本人。若学生拒绝接收,则采用留置方式完成送达;若学生已离校,则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对于难以联系到的学生,将在河北地质大学校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发布后15天,即视为文件已送达。
若学生对退学决定持有不同意见,须在文件送达后的10天内,向校方设立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诉,具体申诉流程需依照《河北地质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规定,对于违反《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开除学籍条件的,将依照条例规定执行开除学籍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规定,对于被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他们需在接到退学通知或公告终止后的7天内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同时,他们的档案和户籍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学生若因退学等原因中断学业,学校将对他们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和取得的学分进行记录。若该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通过录取,其之前获得的学分将经过学校审核确认后,得到认可。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条:凡持有我校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若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顺利完成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且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同时满足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则可被准许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具备相应学位授予资格的申请者,一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通过,便能够获得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六十一条 规定,若普通本科学生在完成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后,成绩达标,所获得的学分满足学校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则可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在拟毕业学年的首学期开学初期两周内提交毕业申请,学院对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后上报学校审批。符合条件者可随同毕业年级一同完成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资格的审核将依据该生所在年级的教育教学计划进行。
第六十二条 规定,学生所累积的学分需达到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总学分(不包括第二课堂学分)的百分之九十或以上,方可结业,并授予结业证书。此类学生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离校手续办理。
结业学生可在规定最长的学习期限内选修课程进行补考,一旦满足毕业要求,本人提出申请后,可更换新的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以证书发放时间为准;若达到授予学位的标准,本人提出申请后,将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位的日期同样以证书发放日期为准。
第六十三条:因学业因素,虽已取得毕业证书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若满足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其获得学位的日期,应按照学位证书的发放日期进行填写。
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发放肄业证书:
(一)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达到结业条件的;
(二)学满1年以上并办清退学手续的。
第六十五条 对于那些未完成一个学年的学业选择退学,或者因故被学校开除的学生,学校有权出具一份详细记录其学习情况的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必须依照招生阶段所确立的办学种类及学习模式,同时依据学生在招生录取阶段所提交的个人资料,进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填写与发放。
学生在校期间若需更改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上的个人信息,必须提供合理且充分的理由,同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学校在审核过程中,如需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核实,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与配合。
第六十七条 学校须遵循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管理体系,对学籍学历信息的管理措施进行优化,依照既定规则,确保学生学籍学历的电子注册工作能够按时高效完成。
第六十八条 规定,对于既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又辅修其他专业并满足该辅修专业学位条件的学生,其辅修学士学位信息将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上予以标注,且不另行颁发独立的学位证书。同时,对于未获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予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十九条 若有人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而获得入学资格或学籍,学校可取消其学籍,并拒绝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对于已颁发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学校也有权依法予以撤销。对于那些通过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是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对于已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若已注册,学校有权将其予以注销,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以宣布其无效。
第七十条 若学历或学位证书不幸丢失或损坏,申请人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核实情况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与原证书享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普通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则需参照本规定进行操作。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冀地大〔2017〕148号)即行作废。对于与本规定内容存在差异的其他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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