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24年高考时间确定,录取相关事宜公布

2025-06-25 13:01:34发布    浏览5次    信息编号:21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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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24年高考时间确定,录取相关事宜公布

(七)此类考生在投档过程中,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获得额外分数,若其分数满足高校投档标准,将由高校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录取。若同一考生同时满足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则仅能选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进行加分,不得重复累计。

烈士的子女在参加文化统一考试时,其总分可额外获得20分的加分,以用于投档。

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及以上荣誉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其以上级别单位授予光荣称号的退伍军人,其文化统一考试总分将获得额外20分的加分,用于投档。

归国华侨、海外华人后代、归国华侨的后代以及来自台湾省的考生,可以在他们的文化统一考试成绩总分数的基础上,额外获得10分的投档加分。

退役士兵若选择自主就业,其文化统考总成绩将额外获得10分的投档加分。

八、夏季高考中的各项加分及相应的分数,均不可应用于那些高校未设定按省份招生计划的美术类、高水平体育队伍以及高校特殊招生计划等招生领域。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需提交个人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省市县校四级进行公开公示,才能得到认可。对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需按照规定在考生所在班级进行公示。未经过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和分数,不得纳入投档成绩并予以应用。相关单位需强化对享受分数照顾考生资格的审查,严谨核实各类证明材料。[]

(九)那些在和平时期获得二等功或战时获得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军人后代,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后代,因公殉职军人后代,以及在国家指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指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积达20年的军人后代,在国家指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军队指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积达10年的军人后代,飞行或停飞不足一年或已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后代,从事舰艇工作累积达20年的军人后代,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积达15年的军人后代,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中,若参加了全国统一考试并被相关高校录取,符合投档要求的,应优先考虑录取。

公安烈士的子女、公安英模的后代,以及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时,应遵循公安部与教育部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及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成员及其后代若参与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将依照应急管理部与教育部共同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成员及其后代教育优惠政策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对于已退役的部队成员以及残疾的人民警察,若他们在全国统一考试中录取且符合目标高校的投档标准,将在与其他考生享有同等待遇的基础上,享有优先录取的资格。[]

提升录取场所的管理水平,确保招生录取环境的纯洁性。依照教育部的规定,录取场地需执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措施。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仅限于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得以进入场地,其他人员则被禁止入内。

高校在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涵盖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不同录取方式的考生)时,需明确标注各自的录取类别,随后上报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审核。同时,还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对相应的招生计划进行增补或调整。[]

高等院校依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来制作录取通知,这份通知由校长亲自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同时,学校还需将通知与入学须知、资助政策等相关资料一同寄送,对于民办高校,还需附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整个录取通知书的寄送过程需遵循教育部和国家邮政局的相关规定。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及各高校需主动向考生公布录取情况,并设立咨询和申诉的通道。考生可以借助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渠道来查询并核实自己的录取状况。

考生个人信息及录取过程中的保密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向他人泄露或对外公布,严格禁止非法传播和买卖。

依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完成之后,我国各高等院校的本科招生环节将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录或是调换录取。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与各高校经过协商,针对因网络传输、操作失误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招生遗留问题,已妥善进行了处理。

十、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依据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对山东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新生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鲁公通〔2017〕109号)的规定,山东省内被录取的普通高校新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户口迁移至就读学校所在地。而对于被外省高校录取的山东省新生,他们可以依据国家及相应省份的政策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户籍的迁移手续。考生需携带录取通知书、户籍登记卡、身份证等材料至相关部门办理户籍及党团关系的转移手续,同时须携带中学档案。根据高校规定,完成报到流程。对于无法按时报到的已录取学生,需向高校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时间。

[]需将考生信息与准考证、中学档案、电子档案以及录取优惠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民办高校,还需核对《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进行细致比对,确保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上的照片等关键信息与考生本人相符,对于任何不符的情况,均不允许进行学籍注册。入学之后,务必认真执行新生体检的复查和复测工作。[]

十一、信息公开公示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当及时发布招生政策信息、招生计划详情、考生咨询与申诉途径、重大违规行为的处理与结果、夏季高考成绩、专业成绩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相关分数线、文化课、专业课及综合成绩一分一段统计表、志愿填报及录取时间表、缺额招生计划、本省享受特殊照顾政策的类别及符合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教育部规定的其他合格考生名单等内容。

各市、县(市、区)的教育招生考试部门以及高中院校需在其辖区和校内公开展示享受特殊照顾政策的考生类别、具备相应条件的考生名单,以及教育部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考生的名单。此外,高中院校还需依照规定,将上述信息公示至考生所在的班级。

高校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本校的招生方案、招生规定、录取信息查询流程以及具备本校招生资格的考生名单。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高校公开的信息需保存至2024年年末。市、县级(含市辖区)的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报送考生相关信息前,至少需公开10个工作日,且这些信息亦需保存至2024年年末。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相关高校及中学在公布相关信息之际,应同步公布举报的电子邮箱、联系电话、负责受理举报的机构名称及通讯地址,并依据国家信访相关规定,对举报内容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于考生、考试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在高校招生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规举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颁布的第33号令)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颁布的第36号令)所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严格的查处。

对于违反规定参与高校招生考试的非应届毕业生,所在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取消其当年所有科目考试的成绩,并且规定该生在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二)若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违规行为,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将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开除公职;若行为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办理、审核考生报名所需的各种证件、文件、体检报告、档案等相关资料时,包括用于政策性加分的证明文件等,如有虚构事实、伪造材料,或者利用私人关系进行舞弊行为。

唆使、策划或加入策划“高考移民”行动,为考生伪造身份或违规处理户籍变动、中学学籍资料。

唆使、策划或加入策划让非应届毕业的高中在校生或具备高等教育学历资格的大学在校生参与大学招生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禁止非法披露、转让、替换、修改考生的报名信息、报考意愿、考试成绩、录取情况等资料(含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考生资料)。

在招生过程中,若出现贿赂受贿、勒索敲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不遵循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是擅自录取不符合标准的学生,这些行为将导致招生工作遭受严重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通过计算机网络手段,对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相关网络与设备进行恶意攻击。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于出现上述任何一种行为的社会其他成员,建议其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对那些在考试、录取环节中违反本规定的,严重损害招生诚信、扰乱招生秩序的高等院校或中等教育学校,教育部或其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应规定,进行严格的处罚。同时,对于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相应的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三、其他类别招生

我国普通高校联合举办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既定规定进行操作。

(二)军事、公安院校的招生办法另文下达。

(三)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强基计划招生、艺术类及体育类专业招生、少年班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保送生招生、公费生招生、飞行员招生、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职(专科)院校综合评价招生、高职院校专项计划招生、运动训练招生、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等,均需依照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执行。

山东省于2024年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春季高考)的相关工作制定了具体实施措施。

为了确保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春季高考)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及我省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特此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与体检

(一)报名。

春季高考的报名流程依照《教育部发布的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文件)以及《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的关于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的具体要求的通知》(鲁招考〔2023〕1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城市需加强对春季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在前期的报名审核基础上,依据教育部制定的相应规定,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细致的复核,特别关注考生的户籍状况、学籍状况、报名资料的完整性、特殊考生相关材料以及历次春季高考中的违规作弊行为记录,进行全面细致的复核。一旦发现任何问题,将依照规定进行严肃的处理。考生报名成功至考试开始前,一旦发现其不符合报名标准,将立即取消其报名资格。

(二)体检。

参加2024年春季高考、高职(专科)单独招生考试以及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考生,需接受身体检查,并准确记录个人过往病史。若体检结果因弄虚作假与实际身体状况不符,将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严格处理。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就读的学校或工作单位需对其政治立场和道德品质进行全面评估,若考生未就读学校或未就业,则由考生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相应的鉴定。对于曾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况,相关部门需提供具体错误事实、处理决定、考生对错误的认知以及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等详细信息,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考生应在网上报名时如实填写本人思想政治品德情况。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若未能出示对错误认知及纠正错误的具体表现等相应证明资料的,将被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达标:,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充分展示对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已认识到错误并采取改正措施;,缺乏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相关证明。

存在违背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或者参与非法宗教团体,且情节相当严重者。

涉及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若已受到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且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并且仍在接受处罚期间。

三、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高考电子档案两部分。

中学档案的编制工作由毕业中学依据相关法规负责执行。对于即将毕业的中职学生,其档案资料应涵盖毕业生登记表、考试成绩登记表等内容。而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其档案资料则可能是当年毕业中学所存档的档案,或者是人事档案。

各城市需依据具体状况规定,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应由考生毕业的中学(或所在单位)或县(市、区)的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负责管理。档案内容必须完备无缺,且对毕业生纸质档案的真实性承担客观责任。对于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考生需携带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及材料(民办高校录取者还需携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至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毕业中学领取档案,并在报到时将档案交予录取学校。在领取档案过程中,考生需完成签字确认程序。县(市、区)的教育招生考试部门以及毕业中学需强化对考生中学(人事)档案的监管,严禁向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录取的考生或无关学校泄露档案信息。对于未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其中学(人事)档案应在年底前归还至考生原就读中学(单位)。

高考考生的电子资料是高校选拔新生的关键凭证,其中涵盖了考生的个人基础信息、思想道德表现、综合素养相关材料、健康检查结果以及高考得分等关键信息。这些电子档案的内容必须与纸质文件中的相应信息保持完全一致。

各市、县(市、区)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承担着考生体检资料的收集、核实以及确认的工作,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则负责对这些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构建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一旦电子档案信息库建立完成,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对其进行修改。

考生的高考成绩档案,仅限于高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参考。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将其提供给高校、社会各界或其他人。对于当年未能被录取的考生,其电子档案同样不得对外公开。

考生完成入学登记后,高校会将其电子档案中的相关资料提取出来,并迅速将其转化为纸质文档,随后在文件上盖上学校官方的公章,然后将这些纸质文件连同其他档案材料一同整理并存放在考生的个人档案中。

四、招生计划和专业

2024年,我省春季高考招生计划涵盖了省内高校本科及专科(高职)的招生方案,涉及的专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现代农艺、烹饪艺术、畜牧养殖、建筑学、机械制造、设备维护、机电一体化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电气工程、电子工程、化工与环境科学、服装设计、车辆维修、交通运输、数字媒体技术、网络技术、软件应用技术、医学技术、药学、护理学、财税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国际商务、物流管理、酒店管理、旅游管理、公共服务与管理、学前教育以及艺术设计等共计30个专业类别。

各招生院校依据专业门类制定具体的分专业招生方案,并将春季高考的招生名额包含在院校年度招生总计划之中。

五、考试

2024年,我省的高考春季考试被划分为“知识”和“技能”两个板块。在“知识”板块中,全省实行统一的试题设计和考试安排;而“技能”板块则由各主考院校承担试题的编制和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知识”部分。

考试内容涵盖多个学科。在“知识”板块中,涉及语文、数学、英语以及专业知识四个科目。各科目的最高得分分别为:语文和数学各120分,英语80分,专业知识200分。

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知识”科目考试将在5月18日至19日进行。具体的考试时间分布是: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统一分配考场及座位编号,考生需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互联网自行打印准考证。考试时,考生需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件。

考试地点和考场布局由各市的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负责规划。这些考点需位于县级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增设考点,必须获得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正式批准。所有选定的考点都必须满足标准化考点的各项标准。关于考试的具体实施要求,将另行以文件形式发布。

试题和参考答案,包括副题在内,在启用之前均被视作国家机密;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亦属国家机密,一旦启用则予以解密,并按照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管理;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亦需按照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管理;考生完成作答的答题卡在成绩公布之前,同样需按照国家秘密事项进行保密管理。考生答题卡在扫描完成后,其保存期限为考试成绩揭晓之后的六个月。在此期间,这些答题卡将作为机密资料进行保管,仅能在工作范围内使用。

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正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复制、发行我省的高考试卷、答案等相关考试资料,亦不得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予以公开。

(二)“技能”部分。

春季高考的“技能”测试涵盖了30个不同的专业领域,这些专业类别的主考院校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指定,并负责具体的考试组织工作。考试定于3月9日至19日举行,而各专业类别的具体考试日期则由各自的主考院校自行安排。

“技能”科目的最高得分是230分,考生只需参加一次测试,该测试的成绩将与“知识”部分各科的实际得分合并,共同构成考生的最终总分。

(三)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

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人员,在经过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审查和信息公开后,可免除参加春季高考的“技能”及“专业知识”测试。教育部主办或参与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或以上等级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荣获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同时具备高级工(包括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荣获县级(包括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相应荣誉(根据表彰文件明确,享有劳动模范待遇者),并且持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春季高考中免考“技能”科目的考生,在申请本科院校时,需依据“知识”模块中语文、数学和英语三门科目的总分以及招生计划,独立设定文化课录取的最低分数线。对于超过此分数线的考生,将根据其填报的志愿进行投档,并由高校择优录取至相应或类似的应用型本科专业。而在申请专科(高职)院校时,则无需受成绩限制,可直接由招生院校的相关专业进行录取。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和高等学府需遵照教育部及中国残联发布的《关于发布<残疾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17〕4号)的相关规定,确保残疾人能够享有平等的报名权利,并在考试过程中获得必要的便利条件。

六、评卷及成绩发布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对“知识”部分的评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在该部分中,各科目的选择题均由机器进行批改。至于非选择题,则由评卷点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网上评阅,且每道题都进行双人批改。预计“知识”部分的成绩将在6月26日之前对外公布。成绩公布之后,如有考生对所获成绩存有疑问,应在成绩正式揭晓的次日算起,连续两天(自然日)内,向负责该考试区域的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提出成绩复核的申请。若超出了这个时间限制,相关部门将不再接受复核请求。

各专业类别的院校承担了“技能”部分的评分和汇总任务,这些工作通常在相应类别考试完成之后进行。主考院校会在既定的时间段内在校园网站上公布成绩供考生查询。若考生对成绩存有疑问,他们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主考院校提出成绩复核的申请。

学校需设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评卷领导小组,强化对人员选拔、评卷场地、评卷工具、评卷流程、保密措施、疫情防控、后勤支持等方面的组织协调,优化工作流程,严格遵守评卷规范,精准执行评分准则,以保证评卷质量。

七、录取批次设置、分数线划定及志愿设置

实施网络志愿填报制度,志愿需在相同专业类别内设定为平行志愿。考生需参照《2024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志愿填报手册》中公布的招生计划,依据高考报名时所选的专业类别,挑选对应的院校及专业志愿进行填报。填报时不得跨越专业类别,违反此规定将导致无法投档,相关后果需由考生自行承担。

2024年春季的高考招生录取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分别是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以及专科批次,经过各阶段录取的考生将不再参与后续志愿的填报及录取流程。

(一)本科提前批。

仅限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的名单中,具备春季高考技能拔尖人才选拔资格的本科院校及专业,方可接收此类人才的报名。对于符合要求的考生群体,将依据其文化课成绩及招生计划,独立设定文化课录取的基准分数线。

提前批次的志愿填报采用以学校为单位的模式进行,共设有两次填报机会,每次填报包括一个高校志愿、四个专业志愿以及一个专业调剂志愿。在本科层次,各专业的录取中,对技能特别突出的人才的录取比例不得超过该校本年度专业计划总数的10%。而本科提前批次中未使用的剩余计划,将转移至本科批次中对应专业的使用。

(二)本科批。

涵盖春季高考招生涉及的本科院校及其专业范围。录取控制分数线将分两阶段设定。首先,依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针对不同专业类别,以1:1.1的比例进行第一次划定;其次,在考生提交第二次志愿并筛选有效生源后,针对剩余招生计划,同样按专业类别,以1:1的比例进行第二次划定。

本科批次志愿填报共分为两轮,每轮均采用“专业(专业类)+学校”组合的平行志愿方式,每个组合视为一个独立的志愿。考生在每轮志愿填报中,最多可选填96个志愿。首轮志愿填报的资格标准是首次公布的本科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而第二轮志愿填报的资格标准则是在首轮春季高考本科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下调了50分。

(三)专科批。

涵盖春季高考专科(高职)招生的高校及其相关专业。依据招生计划数量及考生来源状况,对各个专业类别统一设定文化课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技能突出且未达到本科录取线的人才,可申请专科志愿并予以录取。

专科批次志愿填报分为两次,每次均采用“专业(专业类)+学校”组合的平行志愿方式,每个“专业(专业类)+学校”组合视为一个独立的志愿。考生在每次志愿填报中,最多可以选择不超过96个志愿。

高职院校在专项计划中单独设立志愿填报单位,考生仅需提交一次志愿申请,所有志愿均采用“专业(专业类)+学校”组合的平行志愿方式,每个“专业(专业类)+学校”组合视为一个独立的志愿。考生最多可以填报的志愿数量为60个。

八、录取工作规定

在各个专业类别的录取分数线之上,依照既定的投档比例和考生所填写的志愿进行投档操作。招生院校依据考生的成绩,按照专业类别从高到低的顺序,逐一进行录取。

(二)对于以下考生,在投档过程中,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将获得额外加分,只要总分达到高校的投档标准,高校将负责审核并决定是否录取。若同一考生同时满足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则只能选取其中加分最高的一项,不得将多个加分项累加。

1.烈士子女,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岛省籍(含台岛户籍)考生,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三)对于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需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在省市县校四级进行公示,方可获得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需按照规定,将公示范围扩大至考生所在班级。对于未经过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与分值,不得将其纳入投档成绩中,亦不得用于录取。各相关单位需加强对享受分数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核,严谨审查各类证明材料。对于那些获得分数优待的考生,其所在中学或县(市、区)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将考生的相关证明文件密封后,放入考生的个人档案中。

(四)对于平时获得二级荣誉或在战时获得三级及以上荣誉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以及在国家指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以及军队指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指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军队指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飞行或停飞未满一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中,若参加统一考试并被录取且符合相关高校投档标准,应给予优先录取资格。

公安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公安民警子女,若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应依照公安部和教育部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与优化公安英烈及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惠政策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中的具体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成员及其后代若参与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将依照应急管理部与教育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成员及其后代教育优惠政策的通知》(应急〔2019〕37号)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对于已经从部队退役的考生以及残疾的人民警察,若他们参加统一考试并被录取,且成绩达到相关高校的投档标准,则将在与其他考生享有同等待遇的基础上,享有优先录取的资格。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确认后,被评为5A级青年志愿者的个人,若符合相关高校的投档标准,在与其他考生享有同等竞争机会的情况下,将优先获得录取资格。

(六)需强化对招生地点的管控,确保录取环境的纯洁。依照教育部规定,录取地点需执行严格封闭式管理。录取阶段,仅限于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得以进入录取地点,其他人员则被禁止入内。

(七)高校需在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涵盖统考和单独考试的考生)明确标注录取类别,随后上报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审核确认。同时,还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对相关招生计划进行增补或调整。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经过审核批准后,会构建录取考生的数据库,并基于此生成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单;对于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还需额外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在其上加盖省招生考试委员会为普通高校录取所设的专用印章,此表将成为考生被录取的有效凭证。在各个批次的录取工作完成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迅速将相关录取考生名单(民办高校需附上《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往相关高校。

高校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并负责将其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要求执行。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应及时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查询,提供咨询及申诉渠道。考生可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考生个人信息以及录取环节中的保密内容,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私自向他人泄露或对外公布,严令禁止非法传播和交易。

依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完成之后,各高等院校的本科阶段招生将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录或调换录取。

由于网络传输的延迟、工作操作中的失误、以及不可抗力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与各高校经过充分协商,已妥善处理完毕。

九、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根据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省内新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鲁公通〔2017〕109号)要求,驻鲁普通高校录取的省内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我省新生,可根据国家及有关省政策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党团关系迁移等,并携带中学(人事)档案,按高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我国高等教育机构需强化对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核流程。《录取通知书》作为考生获得入学资格的关键证明文件,在新生报到环节必须进行严格审核。需将考生信息与准考证、中学档案、电子版档案、享受优惠的原始证明等资料进行细致对比,确保准考证、录取通知单、身份证上的照片等关键信息与本人相符,若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将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入学之后,务必认真执行新生体检的复查和复测工作。在入学资格复核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人使用伪造材料获得报考资格、冒用他人身份或者进行体检作弊等舞弊行为,将依据相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其被清退。各高校需在11月底之前,将处理违纪舞弊考生的结果上报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时,严格禁止高校为未报到考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十、信息公开公示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发布招生政策信息、招生计划安排、考生咨询和申诉途径、重大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及结果、考生考试成绩及录取信息的查询方式、志愿填报及录取的时间节点、征集志愿的高校各专业缺额计划等内容。

(二)高等院校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本校的招生方案、招生规定以及录取结果的查询途径等相关信息。

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各高校在公布相关信息之际,应同步公布举报的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以及受理举报单位的联系地址,并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对举报信息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高校公开的信息需保存至2024年年末。市、县级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和高中院校在报送需公开的考生信息前,至少应提前公示10个工作日,且相关信息亦需保存至2024年年末。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在高校招生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规举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第36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明确要求,进行严格的惩处。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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