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同意离婚,为什么还不允许离婚呢?
2023-04-18 14:00:48发布 浏览223次 信息编号:30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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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同意离婚,为什么还不允许离婚呢?
【判断要领】
达成离婚协议并不一定意味着关系破裂。 离婚协议书只能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参考因素。
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关系、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理赔】
黄某2(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准予黄2、黄1(男)离婚;
2.婚生女儿黄X4由黄X2抚养,黄X1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至黄X4年满18岁,期间孩子的医药费和学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这一时期;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处理意见: (一)价值23.3万元的宝鼎牌轮式挖掘机一台,价值约40万元的履带式挖掘机一台; (二)伐木销售收入35万元; (三)柑橘树、苏枫桉树10亩,价值不低于5万元; (四)价值不低于35000元的家用电器、家具、厨具; (5)桂福××**雪佛兰轿车,价值12000元上述财产合计108万元。 黄1赔偿黄255万元后,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归黄1所有;
4、续婚期间,黄2、黄1既无连带债权,也无连带债务;
5、婚前婚后的生活用品、衣物、首饰等,属于对方所有; 婚前婚后欠下的债务,各自清偿;
6、判令黄1支付黄210万元离婚赔偿金;
7.允许黄2在黄2再婚或买房之前住在黄1的房子里;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某承担。
【初审证明】
黄2与黄1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自由恋爱,201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并于×××××××××年×生下婚生女儿黄4。 ×月××。
2016年底,黄2带着黄4去崇左读书。 同时,黄2在崇左打工,经常回到黄1的XXX同住。
2021年9月下旬,黄2和黄1从此分居。
还发现,2018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黄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黄某转账。 仅2021年,黄1就向黄2的微信转账18次,金额42450元,远超黄1个人抚养已婚女儿黄4的个人部分。
黄2称,黄1实施家庭暴力,以暴力手段限制黄2正常社会活动,同时公开求婚、婚外情,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赠与情人,非法转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给他人,赌博。 但其提交的证据均未形成证据链。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综合判断如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是否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根本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可能发生,而不限于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有发生或再次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 因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本身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确实对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 此外,黄1提交的修车清单和庭审时的陈述证实,2021年9月4日黄2的多处挫伤可能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并非都是黄1被殴打所致。 . 此外,黄某2未报告或接受家庭暴力治疗。 综上,一审法院并未认定黄某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
黄2与黄1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自由恋爱,201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良好。 既然双方结婚九年,还有一个女儿,应该是有一定的夫妻恩爱的。 黄2以黄1遭受家暴、赌博致使夫妻关系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感情破裂,一审法院不支持其离婚诉讼请求。
虽然黄某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曾同意离婚,但一审法院认为,离婚的前提是感情破裂,双方矛盾较多,实际上是一种双方缺乏沟通,影响夫妻感情,双方均无不良嗜好。 ,而双方分手不到一年。 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多换位思考,就可以消除双方的矛盾,双方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破裂。 黄2和黄1要珍惜彼此的感情,妥善处理矛盾,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一审法院判决:
不允许黄 2 与黄 1 离婚。
【上诉意见】
黄2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仅2021年一年,黄1向黄2转账42450元,远远超过已婚女儿黄4的子女抚养费中黄1个人部分的个人数额”错误。
第一西安起诉离婚律师费用,虽然黄2和黄1在2021年就分居了,但是他们还没有离婚。 因此,黄某在延续婚姻期间所获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共同财产。
二、涉案42450元虽然转移到黄2名下,但并未用于黄2个人生活消费,主要用于婚女黄4的择校费和生活费。黄1、作为与黄某2人共同建立的家庭财产的实际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家庭的生活费用。 此类费用的数额不限于多少,但仅在必要的基础上。
(二)一审判决认定,“黄某声称以暴力手段限制黄某的正常社交活动,同时在珍爱网与黄某结婚,发生婚外情,非法赠与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情人,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转移给他人,赌博,但提交的证据均未形成证据链,证明“错误。黄某2并非“自宣布”,但有一系列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
第一,认定黄1对黄2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不仅是案发时的报案受理回执,还有医院诊断证明、法院保护令证据,足以证实事实的真相。 但一审法院以“证据链尚未形成”为由不予认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黄某有婚外情的证据包括黄某与第三者的通话记录、开房记录、转让记录、照片等一系列相互印证的证据,依法应当采纳.
三、黄某非法捐赠、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包括转账时间、金额、收款人等。
第四,通过黄某在赌博现场的照片为证,证明了黄某赌博的身份。 黄某也承认,在一审中不时进行赌博,每次赌博金额达1000元至2000元。
(3)一审判决以黄某的修车票据作为否定黄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依据,是完全错误的。
第一,黄某提供的修车小票有明显涂改痕迹,小票上显示的进厂日期由“6”改成了“4”,证据不客观。 同时,这份文件与黄2是否受到家庭暴力伤害没有关系。
其次,黄某在辩护中承认对黄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三、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黄某2于2021年9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伤西安起诉离婚律师费用,一审判决认为黄某2多处受伤可能系交通事故所致。
(4)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关系尚未破裂”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 如上所述,黄2和黄1的关系已经破裂,无法维系。 这一事实不仅得到了黄某二一审提交的一系列相互印证的证据的证实,而且一审双方的辩护也证实了这一事实。 对法庭审理中承认的事实,应当依法予以认定。 黄某2在一审前向法院申请保护令,足以让双方的关系变得水火不容。 但一审法院仍不予准予离婚。 这种判断不仅不道德,而且容易出事故。
(五)黄某二在一审前已依法提出财产保全和调查取证申请,一审法院以黄某二未提供同等数额为由予以驳回保证金、黄2申请调查取证问题置若罔闻,黄1有更多的时间和条件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损害黄2的合法权益。这一一审判决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黄2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依法应当改判,支持黄2的诉讼请求。
黄1辩称,黄1同意离婚,婚生女儿由黄1抚养,黄1的生活条件更利于女儿的成长,黄1的父母还健在,可以帮助照顾女儿. 黄某二人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按一审辩护意见划分。
【二审判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对二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黄某一审认定:“仅2021年,黄某就向黄某微信转账18次,金额42450元,至今超出了黄1对已婚女儿的负担。黄4对赡养费中个人部分的数额有异议,认为一审认定的转移数额虽然正确,但“远超个人部分数额”的认定“黄1支付黄4子女抚养费”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黄2对转移数额无异议,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转移数额。本案本案“远远超过黄某1对黄某4的个人抚养费的个人部分”是对转移数额的推理判决,因为判决书认定事实的目的是为了确认法院的调查阶段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客观的,这里不应有主观判断和逻辑推理。 一审法院未严格区分事实认定与判决推理的逻辑关系,在此对转移数额的相关意义进行推理,判决不严谨,本院予以纠正,在此仅确认事实: 2021年,黄某1共向黄某2微信转账42450元。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是:黄某与黄某的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是否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为依据。
本案中,黄某同意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并不一定代表感情破裂,离婚协议只能作为判断是否离婚的参考因素。关系已经破裂。 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关系、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黄2和黄1已经结婚近10年了。 婚后,他们互相扶持,互相照顾。 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 黄2与黄1虽然从2021年底开始分居,但从一审黄2陈述的分居原因来看,分居的主要原因是黄2想照顾自己的孩子。女儿到崇左上学,不是因为夫妻关系; 从黄1分居后每个周末坚持从宁明县城到崇左市看望女儿,并多次转账给黄2来看,也可以看出黄1在心里积极修复婚姻将要。 更何况重建一个家庭并不容易。 双方的孩子都还小,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才能健康成长。 虽然黄2和黄1的婚姻生活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但这是普通人家庭生活中无法避免的现象。 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双方的关系就会很好。 可以修复。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黄二与黄一关系未破裂,否认黄二与黄一离婚,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支持它。
另外,对于黄某二人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的诉求,由于本案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离婚,本案不支持双方离婚。 不予处理的索赔。
综上,黄2的上诉不能成立,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桂14民终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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