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2023-04-18 14:02:18发布    浏览244次    信息编号:3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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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一)

第二条 民事诉讼和经济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缴纳下列诉讼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每件收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不另行收费。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费五至二十元。

财产案件按争议财产的价值或金额收费。 不足1000元的民事诉讼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每件收取30元; 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1%收取; 超过5万元至5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0.6%征收;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0.3%征收;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0.2%征收; ,超出部分按0.1%计收。

(二)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鉴定费、检验费、公告费、证人误工费和路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本案审判材料和法律文书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财产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请求的数额计算。 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应当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除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外,逾期不提出的,自动放弃诉讼。 涉外案件预交受理费的时间可以酌情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五条 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标准相同,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

第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移送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一)

第七条 案件审结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人数和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确定诉讼费用的分担。 其中,为自身利益发生诉讼费用的民事诉讼律师费用收取标准,由当事人承担。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节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因当事人诉讼行为不当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八条 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九条 撤诉的案件,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第十条 下列案件免征诉讼费:

(一)请求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

(二)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员死亡案件、认定公民丧失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或者提请审理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

相关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一)

第十一条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实际发生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决定),申请人应当预交申请执行费10元至50元。执行标的物的数额或者价款超过5万元的,元,按千分之一的标准预缴申请执行费。 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费用和实际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相关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一)

第十二条 自然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对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裁定单独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外案件的诉讼费用。 但是,如果外国法院不平等对待中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与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人民法院将按照对等原则对待。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为诉讼费用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在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本办法试行之日前立案受理的未结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仍按照地方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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